在野陣營會否趁勢推動修改集會遊行法?

陳水扁昨日乘搭「空軍一號」出訪。此次出訪,一是要在「百萬人倒扁/反貪腐運動」及「秋決」中,彰顯自己的「國家元首權威」,以示自己仍是「總統」、「倒不了」;二是要轉移視線,將人們關注「第一家庭」貪腐的焦點,轉移到「總統親自拼外交」上去。這兩個意圖,看來達成機率不高,因為陳水扁家族的貪腐惡行,已到了人神共憤地步,不是「略施小計」就可扭轉得了的。

不過,在陳水扁出訪之時,卻也意外地引發了陳水扁與馬英九,及國民黨與民進黨之間的「隔空罵戰」。其一,是陳水扁在啟程時對台北市政府宣佈同意有條件許可「反貪腐運動」二十四小時集會遊行,意有所指地批判道:公權力行使不允許有雙重標準;而馬英九則反擊說,陳水扁自己和家庭貪腐到這個程度,還好意思談法律嗎?其二是國民黨針對「總統府」動員「內閣」團隊和民進黨中央主管集體為陳水扁送機,批評是自打咀巴,因為不准接送機是陳水扁自己的決定,並諷刺昨日送機的「大陣仗」是「誇張」;而民進黨主席游錫(方方土)則反諷道,國民黨送機的狀況更誇張,還有臉說別人?

對於前一個問題,馬英九昨晚到台中市出席青年團中彰投導師座談會時,有較為明確的詮釋。馬英九說,他之所以核准徹夜靜坐,這是法律的決定,不是政治的決定。因為《集會遊行法》首要保障個人言論自由,其次才是維護社會秩序。而他覺得靜坐是有計劃的,相信會有和平的結果,所以才核准。

馬英九的說法,即使撇開「個人言論自由」這個基本公民權利不談,就是「以法論法」,也站得住腳。因為「大法官會議」第四四五號釋文指出,集會遊行之禁止應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而施明德發起的「百萬人倒扁/反貪腐行動」,既是有周詳的計劃,又是以靜坐方式進行,因而是一個和平的行動,並無「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故而應予同意其二十四小時靜坐的申請。

其實,即使是《集會遊行法》本身,也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二十四小時進行,而必須在晚上十時結束。而過去警方在處理集會遊行時,之所以有必須在晚上十時結束的決定,只不過是引伸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有關競選宣傳活動必須在每晚十時結束,否則將被視為違令並予處罰的規定。但是,集會遊行並非是公職選舉活動,過去警方錯誤地將規範公職選舉活動的法律條文,引伸至集會遊行方面,本身就存在執法失當的問題。而現在馬英九的做法,只不過是把被顛倒的執法行為,再顛倒過來而已。

實際上,就算是《集會遊行法》本身,還存在著「違憲」之嫌。這是因為,「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和權利。因此,應當按照國際慣例,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管理,是採取「報備制」。但《集會遊行法》卻是採取「許可制」。雖然說,警方對民眾及團體提出的集會遊行申請,是基本上都予以「許可」,但人權保障不能以平均數來檢驗。而那些被裁定「不許可」的弱勢團體,往往才是當局最應該傾聽的聲音。

另外,《集會遊行法》還存在一個嚴重的缺陷,就是未有設立及時有效的上訴機制。雖然申請集會遊行被裁示「不許可」後可以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如再「不准」之後就只能打曠日廢時的行政法院官司。而集會遊行的時機非常重要,故這樣的設計,等於是賦予警察機關「有效」決定人民是否可以行使集會遊行的權力。亦即就集會遊行的範疇內,台灣地區已成了一個「警察國家」。

可笑的是,民進黨在野時主辦的集會遊行遭到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壓制,就高叫《集會遊行法》是「惡法」、「違憲」。但當「政黨輪替」,民進黨「當家」之後,又反以《集會遊行法》來壓制在野勢力了。套用陳水扁昨日的話來說,這才是貨真價實的「雙重標準」。

實際上,《集會遊行法》是在一九八八年一月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當年「立法院」之所以制定《集會遊行法》,主要是因應台灣當局宣佈「解嚴」,以往人民群眾不得集會遊行的獨裁制度因此而鬆綁,台灣當局擔心群眾運動會衝擊其權力基礎,尤其是當時經常發動街頭行動的民進黨可能會以集會遊行來顛覆國民黨政權,因而才仗著當時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佔多數優勢,以強勢通過一部綁手綁腳、讓警察機關擁有很大裁量權的《集會遊行法》。正因為如此,當時處於弱勢的民進黨「立委」,在《集會遊行法》通過後,才衝上主席台摔話筒、扔《六法全書》、拉布條抗議。但在時隔十八年之後,如今的民進黨當局卻又大力擁護當年他們誓死反對的《集會遊行法》,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甚麼?!

正因為《集會遊行法》是一部惡法,十幾年來一直都有團體要求修改,甚至組織了「集會遊行法惡法修法聯盟」,連一些民進黨「立委」和台聯黨「立委」也參與了活動。今年七月間「立法院」還曾就《集會遊行法》修法問題舉行了公聽會。因此,如果在野勢力運用得當,其實可以藉著陳水扁昨日的「雙重標準」之說,趁勢強力推動《集會遊行法》修法,把束縛人民行使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的「緊箍咒」廢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