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為了挽救自己的危局,轉移視線,又拋出了「制定新憲法」議題。而從目前台灣地區的政治態勢看,他要再搞甚麼「正名制憲」之類的「憲制台獨」活動,並不容易。因為首先就過不了「立法院」三分之二通過「提出新憲法草案」的門檻,更遑論「全民公投」這一關了。不過,民進黨提出的不涉「統獨」的「內閣制修憲」,卻對中國國民黨和親民黨具有很大的誘惑力。因為從藍綠基本盤看,如實行「內閣制」,不論是哪一個政黨的候選人當選「總統」,都是由擁有過半「立委」的藍軍來「組閣」。因此,民進黨是否會以「內閣制」來作為誘使藍軍同意「修憲」的「魚餌」,值得關切。
據台灣「憲法學」專家謝瑞智博士所著並送贈筆者的《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一書所述,按照「憲法學」原理,「內閣制」的特點是,(一)內閣制為行政與立法之連鎖。內閣制是在元首之下,由議會中相互緊密的集團所組成,其集團之首領為國務總理,其成員為閣員,以負責行使行政權為其任務。(二)國務總理與閣員由議員兼任。國務總理由國家元首就議會所信任之人任命之。國務員由國務總理選擇政見相同之議員,提請元首任命。國務總理及閣員,原則上由議員兼任,並出席議會參加討論與表決。且得以政府名義提出法案,故又稱為議會內閣制。(三)虛位元首。舉凡一切行政政策概由內閣會議議決,再以元首名義行之,然於施行時,須有國務總理或國務總理及關係閣員之副署,始生效力,以示內閣代元首向議會負責。因此內閣負實際行政責任,國家元首僅擁虛位而已。故又稱為責任內閣制。(四)內閣須取得議會之信任。全體閣員連帶負責,共同進退,實現責任政治。其所負責任,一為法律責任:即違反法律時,議會可行使彈劾權;一為政治責任:即違反民意時,議會可行使不信任投票,以推翻內閣。不過內閣亦能呈請元首解散議會,另行選舉,成立新議會,若新成立之議會對內閣仍表不信任時,則內閣必須辭職。(五)內閣無一定任期。內閣之去留,完全取決於議會之信任與否為準,故一個政黨如能長期取得議會多數席位,則能長期掌握政權。
「內閣制」的優點是:(一)立法與行政能相互結合,協調一致。因內閣成員常是議會議員,閣員即得出席議會提出施政報告,參與立法活動,使政府的政策能順利完成立法手續,付諸實施。(二)能充分實現民意政治。內閣直接對議會負責,間接對選民負責,如內閣不得議會之信任,議會得以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辭職,而內閣亦得以解散議會,訴之選民以最後之審判。縱使國會之多數黨可長期支持內閣,因議會須定期改選,故國民仍可藉此選舉以表示是否支持執政之政黨。(三)內閣人選,可因時勢需要,隨時更易,富有彈性。內閣無一定任期,在平時政績卓著之首相,至國家非常時期,不一定能應付裕如。又善任經濟成長期之經濟部長,至經濟蕭條時,亦不一定能乘風破浪,克復困難。此時當可針對時代需要,選任適當人選,隨時更易內閣。與獨裁國家,非藉暴力或革命之推翻,或總統制之國家非等待一定任期之到達無以更易者不同。
但「內閣制」也有很多缺點,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一)破壞分權原則。因內閣閣員由議員兼任,所以內閣事實上成為議會之行政委員會,使行政立法之分權原則,徒成具文。(二)黨爭激烈,忽略人民利益。因內閣之生命,完全依存於國會之支持,難免政府官員專以迎合國會口味為能事,而將為人民謀福利之天職,置諸腦後。(三)內閣制所理想之兩大政黨的對立,在今日之政治社會情勢下,並無適切可能。在政黨政治下,議會議員常是政黨黨員。如議會之內,只有兩個政黨,則一黨執政,一黨在野,最能發揮政黨政治之長處。惟在近代社會,因思想理念與利害之不一,常形成各種黨派階級,確難造成兩大政黨。倘議會之內,小黨林立,則內閣之成立須數黨妥協,往往因政見與利害之不同,致內閣時遭更迭,使政局動盪不定。(四)內閣制並不能保障科學之行政。內閣制之結果,將國家政策之立案、指導與執行等最高權限委之於專事參與議會政治鬥爭之一般政治家;此際,成名政治家之最重要資格,並非對政治與行政具有崇高理想、強烈信念、專門知識與豐富之經驗為條件,而是搞群眾運動,以議會為中心之巧言令色的政客。其結果,不是演變成科員政治,就是將政治前途聽從於命運之安排,其危險可想而知。
台灣地區經過八次「修憲」之後,其政制特點是:「雙首長負責制」亦即「混合制」。其在類似「內閣制」方面,有如下幾個方面:(一)行政權屬於「行政院 」,「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主持。「行政院會議」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二)「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三)「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四)「立法院」對「行政院」有不信任投票權,「行政院院長」亦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五)「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得出席「立法院」陳述意見,並得提出法案。(六)在「憲法」上,「行政院院長」無一定任期,惟慣例上雖於每屆「總統」就職時,提出辭職,但實際上「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因此,「立法院」改選時,如由他黨獲得多數席次,多數席次之政黨則可在法案及預算案上杯葛,使行政無法順利推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