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的士牌不具投資增值作用談到開徵增值稅 從的士牌不具投資增值作用談到開徵增值稅

繼宣佈將會增發的士牌,從善如流地修正自己「不會增發的士牌」決策之後,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劉仕堯昨日又表示,當局在研究增發的士牌時,目的是想取得牌照的人士或業界,純粹以經營的士作為主要收入,不希望有投資增值作用。劉仕堯又表示,經過去年增發三十個十年期的士牌的經驗,今年在研究增發的士牌時,計劃定出條文,降低的士牌的增值投資性。

劉仕堯提出「的士牌不具投資增值作用」之說,十分及時。這是因為,由於澳門在正式踏入「拉斯維加斯式經濟」時代,及內地向澳門開放「個人遊」之後,的士服務供不應求,車少客多,街上呈現了「的士荒」。這致使的士牌被當作是「可居」的「奇貨」,黑市牌價不斷被炒高,本月內就有一宗以近五百一十萬元成交,亦即是的士牌價已從六年前的一百八十萬元「炒」到去年的四百萬元,再到今年的五百萬元。短短六年間,升幅為二點七倍。而澳門的的士黑市牌價,也是香港的三百一十萬元的一點六倍。

因此,增發的士牌,不但是滿足遊客及市民對公共交通的需求,紓緩市面交通壓力及促進旅遊業繁榮發展的需要,也是壓抑的士牌投機炒賣活動的其中一個途徑。當增發的士牌的數量,與遊客及市民對乘搭的士的需求率成正比時,的士牌就將不再是「可居」的「奇貨」,黑市牌價難以再被「炒」高,的士業者的經營成本負擔也就將會得到減輕。

也就是說,劉仕堯的「不希望的士牌具有投資增值作用」說法,是符合遊客、市民及的士業者的共同利益,也是符合專營制度原理的。這是因為,的士牌照制度近似專營制度,而專營制度的其中一個原理,就是其營業價格等都必須處於政府的嚴格監管之下,不得發生自由市場經濟下的隨意炒賣行為。既然如此,嚴格來說,私下炒賣的士牌照,已屬投機違法行為。

這就給行政當局拋出一個尷尬問題:政府對炒賣的士牌,處於無法監管狀態。一方面,並未在的士專營制度中訂定對炒賣牌照行為的罰則;另一方面,由於的士業帶有專營制度的性質,並不承認其牌照具有市場經濟性質的炒賣牌照行為,再加上澳門的稅制並無「增值稅」之設,故而政府又不可能向這種炒賣行為徵收「增值稅」,在客觀上是縱容以至鼓勵了這種投機炒賣行為。由此,就引帶出一個新問題,澳門是否應當開設「增值稅」這一新稅種,以阻遏投機炒賣行為?

按照財政學的理論,增值稅是流轉稅中的一種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流轉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增值額在理論與實踐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從理論上講,增值額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那部份價值,即產品價值中v+m部份。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在制定稅法時,往往根據各自政治經濟狀況和財政政策的要求,對增值額作了具體規定,這種法定的作為計稅依據的增值額,又稱「法定增值額」。法定增值額與理論增值額在量上常常不一致。從商品生產、銷售的全過程來看,一項商品在所經過的各個生產、流通環節中產生的增值額之和,等於該商品進入最終消費環節的流轉額全值。這也是將增值稅歸屬於流轉稅的根本原因。

增值稅與其他流轉額課稅的稅種比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增值稅僅就產品銷售額中的一部份尚未徵過稅的銷售額徵稅,排除了重覆課稅。二、普遍徵稅、道道徵稅。從徵收廣度看,增值稅不僅可以在生產領域,也可以延伸到商品流通、勞務服務等各個領域徵收;從徵收深度看,一個商品有一道生產、經營環節就徵一道稅,但只對未課稅的增值部分徵收。三、稅負穩定合理。由於增值稅實行的是「稅款抵扣制」,對上一環節已課稅部份給予扣除。同一產品只要售價相同,不論其經過了多少生產經營環節,稅負始終保持一致。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了平等的競爭條件。

澳門由於沒有開徵「增值稅」,就使某種投機炒賣行為未能得到有效的監管限制,也使政府庫房流失可觀的財政收入。比如,「永利」將其賭牌副牌轉讓給「百寶來」,其九億美元的牌費,既然是屬於商業行為,本來就應徵稅。但礙於現成稅制限制,政府無法向之徵收增值稅,致使不少社會人士在質疑這種轉批做法是否符合《幸運博彩法律制度》的同時,也大嘆政府流失了一筆稅收。又如,由於不設增值稅,就在客觀上鼓勵了房地產的惡性炒賣。再如,促成的士黑市牌照炒至熱爆的原因,除了是的士服務供不應求之外,也與缺乏增值稅這一槓杠的平衡限制有關。

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是否適宜開展應否增設增稅值的調查研究?這不但是消減社會收入不平衡、貧富差距較擴大,及配合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也是限制投機炒賣活動,及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