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內閣制憲改文本」的特點及其他內容

民進黨中央政策委員會暨「憲政改造研議委員會」向中執會提交的「黨版憲改研擬報告」中,也併列了「總統制」的「修憲」文本。據「研擬報告」表示,「總統制」文本的特色是:採「總統」、「國會」、司法三權分立制,透過權力互相制衡,避免權力集中;「總統」與「國會」任期固定,可使政局穩定,政治衝突集中於議題本身,而非政治權力之重組(對事不對人);明定人民直選的「總統」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透過直接選舉賦予其最高行政決策權力與責任,符合「行政權民主化」之精神;「國會」透過立法權、預算權、聽證權等權力之實質行使,和「總統」分享「國家」政策之決定權。

民進黨版「修憲」文本中的「總統制」方案的要點是:一、「總統」選舉制度採相對多數,有助於提高不同政治力量整合合作之誘因,避免過度分化的政黨體系,並減少二輪選舉的社會成本。

二、賦予「總統」解決政策分歧的權力,萬一「總統」與「國會」就「國家」重大政策出現不一致之意見,可經由「總統」有條件的否決權,和交付公民投票權化解爭議,以解決「憲政」僵局。

三、強化「國會」功能,包括擴大「國會」的彈劾權、預算權及審計權、委員會制度、聽證制度,輔助機關設置等設計與「國會」職員專職化的要求,提升「國會」的功能。

四、「國會」席次兩案併呈(甲案:維持一百一十三席;乙案:暫不明訂,但政黨比例代表維持三十四席);同時為兼顧「避免政黨體系過度分立」及「反映社會多元力量」,「國會」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併立制」。

五、強化直接民主對於「總統」及「國會」之制衡作用,賦予國民主動提出「修憲」原則與法律案之創制權,並規定強制複決事項。

六、「憲法法院」法官任期十二年,採四年輪替三分之一的交錯任期制,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避免提名權與同意權集中於某一任「總統」或某一屆「國會」。

無論是「內閣制」還是「總統制」,民進黨版「修憲案」第七章司法制度的設計,都在普通法院外特設「憲法法院」,法律「違憲審查」採集中式審查,以因應民主轉型期間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功能,不採美國式的分散審查制。

為賦予「憲法法官」與「最高法院院長」間接的民主正當性和政治權威,明定「最高法院院長」與「憲法法院院長」之任命均需經「國會」同意。

為確保司法獨立與法官自治,由獨立的「全國司法委員會」決定司法預算及司法行政的重大事項。

在第十、十一章的「中央與地方權限」中,「憲改草案」建議,建立「中央」與地方二級制政府,亦即取消「省」級行政單位,明訂「中央」與縣(市)權限,縣(市)於不抵法律內,得制訂縣(市)法規。

「中央」財政與「國稅」、縣(市)稅之項目、「中央」與縣(市)共同分配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中央」與縣(市)共同分配稅之訂定及修改,應經由二分之一以上縣(市)同意,其程序由法律定之。

「憲法」未規定之立法事項,「中央」有立法權,但「中央」應保障地方在法定限度內自行負責地方事務之權力。若涉及地方權益,應給予地方參與表示意見的權利。

如有涉及縣市爭議者,或未列事務的權限歸屬有爭議時,由「憲法法院」裁判之。

鼓勵縣市整併,每一行政區人口規模約為「全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

第十三章「基本國策」,「國防」、「外交」及教育文化,並無太大調整;原國民經濟,及社會安全,則納入環保與永續發展、產業發展與平衡,同時擴大保障及社會弱勢照顧,其中包括勞工、婦女、兒童、老人、社會服務及健保醫療等;原第六節邊疆地區,則改為獨立的「原住民」專章。

關於「憲法」之修改施行部份(第十四、十五章),「黨版憲改文本」有如下建議:--「憲法」修改在不侵害「憲法」核心價值原則下,得全部或一部份修改。

--「修憲」來源多元化,但需「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並通過公民複決。

--降低公民複決「修憲」門檻,除「固有疆域」之修改維持原「憲法」規範外,其餘「修憲案」改為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為通過。

--詳訂過渡條款,協助「憲改」在明確期程規劃下達成目標。

綜合整部「黨版修憲」文本,不管是「台獨版」、「獨台版」,還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版」,其最大的特點,就是把現行的一九四六年版「憲法本文」,與先後七次「修憲」的「增修條文」,全部打碎,重新泥塑為一部完整的「新憲」,亦即是陳水扁所說的「合身,合時、合用」的「修憲」。這樣的「修憲」,已經等於是「制憲」。台灣當局當年「修憲」時標榜的「學習美國式修憲」的「增修條文」特色,已被徹底拋棄。陳水扁之所以這樣做,是要凸顯這部「新憲」已與一九四六年版的「憲法」完全脫?,其「去中國化」的意圖十分明顯。而且,也是要強調透過這部已等於是「制憲」的「新憲法」,台灣已成為「完整的國家」、「正常的國家」,可以藉此向國際社會爭取其國際地位。因此,就此而言,即使是那個仍保留「中華民國」名號的「新憲」版本,實質上也已是分裂國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