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申訴制度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申訴制度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澳門廉政公署與澳門基金會合辦「亞洲行政申訴制度比較研究獎勵計劃」,公開徵集並甄選關於比較澳門及亞洲地區行政申訴的學術研究方案,將來結集出版,不排除作為政策研究的參考。廉政專員張裕指出,今次獎勵計劃是以獎勵學術研究的方式,鼓勵相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對澳門與亞洲其他國家/地區的行政申訴制度作比較研究。希望透過深入的研究,探討有關制度在促進政府良好管治方面發揮的作用,進一步審視澳門現行的行政申訴制度。而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榮恪則指出,希望透過今次獎勵計劃,一方面推動澳門行政申訴職能的研究,加強居民對行政申訴職能的認識和如何運用申訴制度,讓居民進一步認識到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建設廉潔社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澳基會亦藉著這次合作,創新支持和開展研究學術活動的機制,為繁榮澳門社會科學的研究作出應做的工作。

行政申訴制度是「依法行政」所必須具備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可完善一個國家/地區的行政救濟體系和行政監督體系,使到行政爭議在行政體系內即可獲得裁決。對行政相對人來說,多了一條保障合法權益的渠道;對行政機關來說,則多了一個監督制約的調控系統,從而保證行政機關的活動不偏離「依法行政」的要求。在「中國澳門」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下,尤其是在特首何厚鏵提出「以民為本」、「構建和諧社會」、「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施政理念的背景中,搞好行政申訴工作,增加政府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利於改善澳門的軟環境,使到澳門特區的運作方式符合國際慣例。

實際上,「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行政。但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政過程中,由於主客觀諸因素的影響,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違法行政的情況。當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就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時,行政相對人除了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外,還可向行政申訴機關(在澳門特區是廉政公署)提出申訴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關機關進行複議、調查或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違法並做出是否撤銷、變更該行政行為或宣佈該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行政機關為了避免其行政行為遭到行政申訴機關或行政司法機關的行政調查或行政審查,及審查後作出對其不利判決的風險,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就應自覺地嚴格「依法行政」。由此可見,作為內部的行政調查和作為外部的行政審查,能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行政」。

因此,行政申訴是行政救濟的一種形式。具體而言,是指當事人因受某一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而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的程序。由於行政申訴具有如下的功效:一、實現法治行政與公共利益目的;二、加強監察與矯正措施;三、保障人民權益;四、維持政府威信;五、促進行政司法化;六、提高行政效率;故各國各地區都很重視建立及健全行政申訴制度。但各地區的規定不一,有的規定是在「憲法」中,有的則用專門法律規定。  

在亞洲地區內的日本,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五日頒佈了《行政不服審查法》,確立了日本的行政不服審查制度,也稱行政不服申訴制度。《行政不服審查法》把不服申訴分為三種:審查請求、異議申訴及再審查請求。而在我國兩岸三地,也有不少經驗值得借鑑:在我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並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行政複議法」的頒佈實施,將我國的「依法行政」推進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該法與原來國務院頒佈的《行政複議條例》相比,最突出的一點是明顯擴大了行政複議的範圍,而且它所保護和救濟的權力範圍也進一步擴大。另外,也增加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從而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了審查範圍。在香港特區,回歸前通過頒佈的《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定為香港特區繼續行使的原有法律。回歸後,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二零零一年申訴專員(修訂)條例草案》,將公署脫離公務員系統,並訂立獨立於公務員制度的行政及財務管理系統,讓公署能進一步發揮其監察政府的職能。在寶島台灣,則先後頒佈了《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建立了較為完整、系統的行政救濟制度。這些,均是值得澳門特區借鑑,吸取其中切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的成份,以便建立和健全澳門的行政申訴及行政救濟制度,包括行政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架構在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