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決定對港澳工作要求是團結重於和諧 中央決定對港澳工作要求是團結重於和諧

新華社前日受命全文播發《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有一小段「加強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團結,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是談及到港澳台問題的,其全文如下: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團結港澳各界人士,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貫徹「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和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圍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主題,加強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支持海峽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的經濟發展,推進兩岸直接「三通」,盡最大努力為兩岸同胞謀和平、謀發展、謀福祉,使兩岸同胞感情更融洽、合作更深化,共同維護台海和平穩定,推進祖國統一大業。全面貫徹黨的僑務政策,做好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工作,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

此段文字,似是一般性的政治文件多於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專題的專門決議。其中最令人感到興趣的是,原先曾風傳一時,連內地權威媒體也言之鑿鑿的「加強港澳兩特區與內地的和諧關係」的提法,並未見載於「決定」之中。或許,這個言之成理的新提法,可能是在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另外所通過的一些決議文件中體現,而未有見諸於這個「決定」之中。

當然,「決定」中前述有關港澳台問題的文字內容,是完全切合其小標題「加強海內外中華兒女的團結,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奪鬥」的宗旨的。看來,中央對港澳台以至海外同胞的要求,是「團結」重於「和諧」,只有在「團結」的前提基礎之下,才具有「和諧」的條件。如果連「團結」的要求都達不到,又何從談起「和諧」?因此,對港澳台及海外同胞來說,首先要求的是「團結」。這是符合港澳台及海外的現實狀況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段文字中有關「團結」的表述,針對港澳而言,是「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團結港澳各界人士」,而不是「加強港澳各界人士的團結」。也就是說,這個「團結」,是站在中央的角度,以中央為「團結」主體,由中央來「團結」港澳各界人士,因而 團結港澳各界人士,是中央掌握主導權。這與通常人們所說的「加強港澳各界愛國同胞的團結」,有著明顯的不同。這是符合作為中央文件的「決定」的定位的。因為它是中央文件,而不是港澳兩特區自己的政策性文件或各界社團的倡議書。

何況,這個「團結港澳各界人士」的提法,是中央給自己任務、擱擔子、定責任,嚴於求己。只有中央團結好港澳各界人士,才能實現港澳各界人士的愛國大團結。當然,中央對港澳各界人士的團結,是有著「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的前提條件的。但這仍是中央在港澳發展的新形勢之下,給自己下達的新任務。

如何團結好港澳各界人士?這確是一個值得咀嚼思考的問題。既然「團結」,就是廣泛的大團結,而不是親疏有別,更不是有選擇性的團結。也就是說,按照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等中共老一輩領導人關於團結的論述,是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包括團結曾經有不同意見甚至是反對過自己,但已有所認識的人,盡量地把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團結得越多越好,千萬不要做為叢驅雀、為淵驅魚的蠢事。只要把對港澳各界人士的團結工作做好了,內地與港澳的和諧關係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因此,在此角度而言,港澳地區的「人心回歸」問題,關鍵是在於團結好港澳各界人士。團結的工作做得越好,港澳居民對祖國的歸順心和向力心就越強,港澳與內地的關係就越是和諧。與此同時,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就越能得到保證。

為了做好「團結港澳各界人士」的工作,看來今後中央還須加大溝通、協調港澳各界人士工作的力度。在現有的邀請港澳各界人士組團到內地訪問等的同時,還應針對港澳各個界別的不同情況,有的放矢,一把鈅匙開一把鎖地做好各種利益訴求的界別人士的工作,而千萬不要「一刀切」。尤其是在港澳地區利益訴求多元化,比內地更形複雜的情況下。而且,由於港澳地區實施「一國兩制」的特殊性,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與自己同一個調子,而應當容許有不同聲音。只要是擁護國家對港澳行使主權,擁護基本法的,就應允許百家爭鳴,百花齊放。這樣,就更能凸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優越性和正當性,也更能向利益訴求更為多元的台灣起垂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