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東亞運的審計報告是一記響亮的警鐘 對東亞運的審計報告是一記響亮的警鐘

澳門特區審計署透過若干媒體公佈了對第四屆東亞運動會的「賬目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除了是提交了東亞運嚴重超支的實質性數據外,還對東亞運的籌辦者作出了「好大喜功,追求完美」的貶義評價,並批評包括特區政府在內的整個東亞運運作系統「於財務安排的機制上存在缺陷」。

這兩個「審計報告」,是澳門回歸及審計署成立將近七年來,第一宗擲地有聲的審計報告,頗有國家審計署長李金華剛正不阿,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敢摸老虎屁股」的影子。不但是較好地回應了立法會議員和廣大「澳人」的要求,而且也真正地履行落實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組織法》向其賦予的「對審計對象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策,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諸如資產、負債、損益及其賬目,財政收入和財務收支,所有公帑是否按照恰當權限發放及支付,作審計監督」職責。

然而,作為必須公平公正審計監督的審計署,雖然其對東亞運進行審計的本身,是做到了公平公正,但其對公佈「審計報告」內容的渠道選擇,卻又不是不夠公平公正了。因為它並非是向本澳全體傳媒公佈「審計報告」的內容,而只是挑揀了幾家「心頭所好」的媒體而為之,連由特區政府負擔主要經費的「澳廣視」,也要將之撇開。這種有違公平公正原則的做法,不但是使其「審計報告」的公平公正性大打折扣,而且也違背了特首何厚鏵提倡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蓋「和諧社會」的其中一個定義,就是「公平正義」、「一視同仁」、「扶助弱勢群體」,而不是劃分「大細貴賤」,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

其實,不單是審計署,其他的一些公共行政部門,對本澳媒體劃分「大細貴賤」、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的現象,也比比皆是,實例不勝杖舉,敝報就是其中的一個受害者。既然連本身職責就含有強烈的「公平公正」意涵的審計署,都是如此,也就難怪其他公共行政部門並不重視甚至是抵觸「公平公正」原則了。

回頭說到審計署對東亞運的兩個「審計報告」。它證實了當初不少社會人士對東亞運若干弊端的批評,尤其是在嚴重超支、浪費公帑等方面。「審計報告」所揭露出來的事實,可以說是觸目驚心的,單是一項「巨蛋」造價,就較原預算超逾八成,這已遠遠超過一般工程的結算只能超越預算一成的最高允許值。當然,東亞運當局可以將之推諉為「缺乏經驗」,但也不能如此「離譜」。歸根結底,這是本澳並無一部「預算法」、「決算法」,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制度所致。因此,根子是在於本澳法律制度及公共行政體系不健全。特區政府今後在法律改革和公共行政改革中,應當關注這方面的問題。否則,如未能及早堵塞這個漏洞,就將會滋生因制度缺失而釀致的腐敗,成為貪瀆份子鑽法律和制度的漏洞。

談到「腐敗」和「貪瀆」,有議員批評「審計報告」未有揭露東亞運是否存在貪瀆行為。這個指責,雖然是代表了部份居民的心聲和合理懷疑,但卻又混淆了審計監督機構與審查監察以至司法機構的不同權責。實際上,審計署只有「查賬」之權,並無「揭貪」之責。倘若硬生生地要求審計署踰越職權,去行使廉政公署的權力,這並非是法治的要求。

當然,既然審計署在經過認真審計之下,揭露了東亞運的嚴重超支浪費行為,廉政公署就有必要主動介入,調查其中是否存在貪瀆行為。倘是確有存在貪瀆嫌疑的,就應依法處理,以維護特區行政體系的肌體清潔,淨化澳門特區的行政環境;倘是未發現有貪瀆情事的,也應盡早還其清白,澄清各種揣測流言。

但即是未涉貪瀆,已被審計署查實的嚴重超支浪費,有關當事者也須負上行政責任。不管是工程超支,還是東亞運組委會本身運作的浪費,都應體現行政負責制的精神。不能將審計署的「審計報告」,當作為一張無關宏旨的廢紙。

當然,責任要嚴格區分。各項場館工程的嚴重超支,究竟是負責投資興建的行政部門有失監管,隨意追加費用,還是因東亞運籌辦部門「好大喜功」,過份「追求完美」而向基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比原設計更多的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而致?即使是後者,基建行政主管部門也應負隨意行政、不堅持原則之責。

從「審計報告」中,我們還發現了一個有違「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的缺陷。這就是,東亞運基建所追加的預算,並未提交立法會審議通過。實際上,立法會雖然有審議通過包括東亞運場館建設在內的年度基建預算,但這僅是原計劃預算部份,並未包括後來所追加預算的部份。這就使到未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的追加預算部份,成了不合法的「黑預算」,不但是不符「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而且也褻瀆了澳門特區財政預算的法理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東亞運「審計預算報告」,是一記響亮的警鐘,警醒了特區政府和全體「澳人」,必須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減少以至消除行政的隨意性和濫作為、亂作為現象,以保證特區在法治、法制的軌道上健康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