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立法法以健全立法制度推進依法治澳 制定立法法以健全立法制度推進依法治澳

由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工作的經驗,全面規範立法活動,對於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在某種意義上,也為準確完整地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的規定,健全完善特區立法制度,推進依法治澳,建設法治澳門,及制訂澳門特區的「立法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這是因為,喬曉陽在《立法法講話》一書中所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制訂背景,就與當前澳門特區立法工作出現的某些混亂狀況,頗為相似。喬曉陽指出,一九七九年以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就,積累了不少經驗。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些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超越了權限;有些法規、規章的規定同法律相抵觸或者法規之間、規章之間、法規與規章之間存在著相互矛盾、衝突的現象;有的質量不高,在起草制定過程中,有的部門、地方存在著不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而為部門,地方爭局部利益的傾向。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給執法造成困難。而澳門特區相關司法機關對《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中有關居民權利及行政處罰的規定,是屬於法律規範的權限的越權行為的裁決,就正如喬曉陽所指的「有些法規、規章的規定超越了權限」。就憑這一點,澳門特區就有必要制定一部「立法法」,以清晰地界定澳門特區立法機關、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以防制「立法越權」行為。

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通過頒佈之前,喬曉陽所指的「法規越權」情況,常有發生。幾年前在「孫志剛事件」暴露出國務院頒佈的「收容條例」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被批評為「違憲」,而由國務院宣佈「收回」,就是一個顯著的典例。類似「收容條例違憲」性質的例子,並不單止反映在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違憲」方面,還發生在「地方蠶食中央立法權」方面。比如,刑事立法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息息相關, 現應執掌在最高立法機關的手中,但《福建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暫行條例》卻大膽「突破」,擅自增設了新的「刑事罪名」。又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生產」的法律,具有通行全國的效力,除了民族自治區等特殊地區可適當變通外,誰也無權改動。但《江蘇省土地行政執法和土地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卻自作主張,對《土地管理法》的處罰規定作了「適合省情」的變通。

為了解決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規範立法活動,國家決定制定「立法法」,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權限劃分、制定程序和適用規則作出統一規定,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為此,「立法法」第四條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的法制體系是以憲法為基礎,法律為骨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在內的統一的、分層次的法制體系。在立法活動中,要保證這一法制體系內部和諧統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能同憲法相抵觸,下位階的法不能同上位階的法相抵觸,同位階的法之間也要互相銜接和一致。

根據「澳門基本法」對澳門法制體系的設計,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高於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而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法制文件,主要是行政法規;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則發揮著一定的解釋法律的作用。這些規定,應當在澳門特區的「立法法」中予以細化規範,並對法制體系的立法程序,予以細化、具體的規範,使到澳門特區的法制體系立法過程,做到規範嚴謹,從而保證其權威性和公信力。

澳門特區盡快制定「立法法」,還具有為「行政法規越權官司」「解困」的作用。今年五月間,當發行中級法院裁決《禁止非法工作規章》「違法」的事件時,本欄曾指出,終審法院將陷於進退兩難境地:倘依法裁判中級法院勝訴,將有可能傷害特首何厚鏵和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但倘裁決特區政府得直,則傷害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為此,本欄建議,以「立法會追認」的辦法,解決這一困局。本欄還建議,以「授權立法」的方式,解決立法會缺乏專門法律專家及立法進度緩慢的問題。後有法律專家認為,「澳門基本法」並無「法律追認」及「授權立法」的規定,故難以採用這兩個方法來處理這一個問題。

如果澳門特區制定「立法法」,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的「授權立法」機制,並參考澳門回歸前的「法律追認」機制,為澳門特區的「立法法」創造符合澳門特區法制體系特色的「法律追認」機制,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透過適當的辦法,為這兩項屬於「填補法律真空」的立法活動「背書」,再由立法會對被認為是「違法」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等一系列行政法規進行「一攬子」的「追認」,就可避免特首和澳門特區司法機關「雙輸」的局面,並為澳門特區今後提高立法效率,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