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報》昨日報導,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濱海街道上李選區舉行人大代表候選人介紹會,台商林先生作為經該選區選舉委員會審核的四名正式候選人之一,高興地與選民見面。十二月八日,該選區全體選民將進行無記名投票,從包括林先生在內的四名候選人中,選出三名思明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福建日報》說,林先生是廈門市台商參選區人大代表的第一人。
《福建日報》聲稱台商林先生是廈門市台商參選區人大代表的第一人,實事求是、確切精準。因為它並未「管中窺豹」,將林先生稱之為「大陸台商參選人大代表第一人」。實際上,早在二00二年底,就有一位在浙江省投資的台商,被其工廠的工人連署提名參選區人大代表,並順利當選。據說,這位台商才是仍具有台灣戶籍的大陸台商參選基層人大代表的第一人。
在過去,人們經常聽到的,是在全國人大的各代表團中,有一個「台灣省代表團」。但由於兩岸尚未統一,未能在台灣省本土選舉產生全國人大的代表,故是由在祖國大陸定居的台籍人士選舉產生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本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也正因為兩岸尚未統一,台灣地區並未設地方級的人大(即使是將來兩岸統一了,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也不可能設地方級人大),故台灣省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只能夠按有關辦法規定,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而至於仍具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大陸台商透過「一人一票」的直選方式,參加其投資工廠所在地的基層人大的選舉,則確是「新鮮事」。但也有人感到疑惑:這些台商仍然持有台地京區的戶籍,是否有資格參加祖國大陸的人大代表選舉?
其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奪剝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條同樣內容條文的規定,凡是中國公民,不管其戶籍在何處,即使是已移居外國,只要他們年滿十八周歲,又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祖國大陸各地的基層人大(縣、市屬區及鄉級人大)進行代表選舉期間,正巧在當地工作、就讀、居留,甚至是旅遊、探親,即使是沒有當地戶籍,也可透過選民登記的方式,成為選民,行使作為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權參加當地的人大代表選舉,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倘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民意支持度,更可按《人大代表選舉法》的規定,由十名或以上選民連署提名,成為候選人參選。正在大陸地區投資設廠或工作的台商或台幹,也不例外。
為了明確上述規定內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前任秘書長何椿霖領銜擔任編委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寫的《選舉法律問答》一書特地指出,「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和其他中國公民同樣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時,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回內地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也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另外,由全人大常委會屬下的「中國民主與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人大工作手冊》一書,在其《釋疑篇•選舉法、代表法》項內,也摘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近年分別對江蘇、湖南、福建、廣西等省、區人大常委會請示函的覆函。這幾封「覆函」均明確答覆,「人大代表選舉法」第六條規定:「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參照這一規定,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如果本人具有中國國籍,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內地短期工作、探親、旅遊、學習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遷居港澳、台灣前居住地,或者現居地的選舉;如果在內地長期工作的,可以參加現在工作地的選舉。在內地投資的台灣同胞,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內地的,可以參加現在工作地的選舉。按此規定,由於一些在大陸地區投資的台商,在工廠所聘用的工人動輒就是成千上萬,故如果他們有意參加當地的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光是其所屬工人的選票,就可使他成為「票王」。
這些規定,在確保旅居外國及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住的中國公民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的同時,也明確宣示,在台灣地區的同胞,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們都享有中國公民的權利,尤其是選舉和被選舉權。只要是基層人大選舉時他們人在內地,都可登記作選民。這就張揚了中國對台灣地區的主權,對任何要搞「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圖謀,都是有的力阻擊。
正因為如此,台灣當局才恨得要死,怕得要命。故其在「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設限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將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其第九十條則規定,倘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按次連續定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戶籍仍在台灣地區的大陸台商參加大陸地區的人大、政協組織,有可能遭到台灣當局的處罰。當然,如果那些台商是準備在大陸地區永久定居,或是並不介意受到處罰,那又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