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都高度重視台商參選人大代表現象

在福建省廈門市投資的台商林重光參選廈門市思明區人大代表一事,引起海峽兩岸的高度關注。一方面,在大陸方面,繼《福建日報》報導之後,前日中新社、昨日新華社也先後予以報導。由此,台灣中央社評論說,「事態發展有日益正式化趨勢」,亦即揣測大陸方面將會將此事當作是兩岸人民交往交流,及台商投資大陸發展新趨勢中的正面及重要典型來宣傳推介。另一方面,在台灣方面,台灣當局有關官員以匿名方式,透過中央社向這位林姓台商發出警告:如果他執意參選並當選的話,就是違法,將要自行面對可能的法律後果。而中央社還補充報導說,所指的「法律後果」是「兩岸關係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的罰則規定。

大陸方面透過中新社分別專訪林重光和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副院長李非教授,為林重光參選大陸基層人大代表作出了定性:反映了在廈門投資的台商,開始從原來單一的經濟角色向完整的社會角色轉變,表達的不僅是追求政治權利、參與社會事務的積極意願,更體現了他們正在全面融入當地社會,追求與大陸居民同樣的民主權利和社會義務,從另一個層面見證了近年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成果。

實際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主要起著參與決策的作用、橋樑紐帶的作用、模範帶頭的作用,及宣傳引導的作用。而在大陸投資的台灣同胞參選人大代表,當然是希望能發揮上述的作用尤其是其中橋樑紐帶的作用、透過他與在當地投資的台商,及在當地工作、就讀、居留的台灣同胞的聯繫,了解他們的要求和願望,通過執行代表職務,反映台灣同胞的意見和要求,發揮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橋樑作用,為國家機關作出正確的決策提供依據,並協助當地政府更好地為台灣同胞服務,解決台灣同胞所遇到的各種困難。當地政府鼓勵台商參加當地基層人大代表的選舉,當然是要凸顯台灣同胞也是中國公民,及貫徹執行胡錦濤主對台工作「四點意見」中「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的精神,以及透過台商中的人大代表的橋樑作用,更好地為在當地的台灣同胞服務,「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都要尊重他們、信賴他們、依靠他們,並且設身處地地為他們著想,千方百計地照顧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既然內地有關方面重視台商參選基層人大代表,估計也將同樣重視邀請在大陸投資、工作的台灣居民出任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的問題,並將開始進行實務操作。實際上,由於各級人大與同級政協的屆期和會期重迭,故未來兩三年內,將既是各級人大換屆之年,也是各級政協換屆之年。由於出席上一級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故從現在起到二00八年一月止,將接級別次序先後進行縣、鄉、市轄區,地級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以至全國的人大的代表的選舉工作。鑑此,縣及市轄區,地級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協,及全國政協的委員的協商邀請工作,也將次第進行。現在開始進行物色、推薦及協商邀請在當地投資、工作的台灣同胞出任政協委員的工作,應正是時候了。

由此,有人開玩笑說,其實全國政協和各級地方政協,應針對全國各地大多成立了台商協會,而全國台商協會總會也即將成立的事實,在參加人民政協的單位中,增加一個「台商協會」。但此議並不夠全面。因為在大陸地區居留的台灣同胞中,有一些在社會上有影響、經濟上有實力、學術上有造詣的人士,並不一定參加台商協會,實際上另有一些是在大陸任教的教授,或在大陸開業的設計師、藝術家,單是一個「台商協會」並不能包容台灣同胞中方方面面的有代表性人物。因此,參考全國政協中的「特邀香港人士」或「特邀澳門人士」界別的做法,設立「特邀台灣人士」界別,相信是較為適當的做法。

倘大陸方面果是以有台商參加廈門市思明區人大代表選舉一事作典型,向全國各地推廣,並將此經驗延引到協商邀請在大陸地區居留的台灣同胞出任各級政協委員方面去,就將是大勢所趨,台灣當局只能是徒呼(口荷)(口荷)。實際上,中央社昨日引述「台灣相關官員」的談話內容,就顯得頗為「無可奈何」。--一方面,這位官員是以匿名發表談話,連自己任職的機構也不願暴光,顯得不夠「理直氣壯」。這與二00二年十二月有在浙江省投資的台商參選當地的基層人大代表時,「陸委會」主委蔡英文當即公開宣稱,「參選並當選大陸人大代表的台商已經觸犯了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陸委會將會了解此事,並將根據相關事實決定是否予以處罰」的態度相比,落差強烈。

而另一方面,台灣當局即使是要「處罰」林重光,也將處於「無法例何依」的尷尬情況。這是因為,盡管「兩岸關係條例」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對台灣居民在大陸地區出任政治公職,設置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等的量刑處罰標準,但由於這項處罰的適用對象--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其中的「經行政院大陸委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作為,並未進行,亦即是並未訂定屬於「禁止」的大陸機關、團體的「黑名單」。故此,台灣當局即使是要「開鍘」,也將是「無法可適用」。這也就難怪,那位「台灣相關官員」在談到要處罰林姓台商時,是那樣的理不直、氣不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