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弊案處置得當惟後續因應更須拿捏準確 對弊案處置得當惟後續因應更須拿捏準確

中國澳門特區終於無愧於反腐敗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納入「國際清廉指數」全球第二十六位和亞太地區第六位。而澳門特區廉政公署也終於可以理直氣壯地摘掉「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帽子。廉政公署在澳門特區最高行政當局的支持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協助下,以極大的魄力和極高的效率,一舉破獲了以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為首的貪腐團伙,並拘捕了歐文龍等人。而中央政府也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的反貪腐工作,以極高的效率,當天就依照「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接納澳門特首何厚鏵的建議,決定免去歐文龍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因此可以說,澳門特區的這一場肅貪戰役取得初步勝利,是中央和特區密切配合,港澳兩個特區積極合作的產物。

由於該宗貪腐弊案,已由特區檢察院交由終審法院處理,亦即已進入司法程序,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及避免對司法機關查辦該案造成干擾,我們不好就該案的案情內容、除歐文歐文龍外的其他涉案人物等進行揣測、議論。但我們相信,廉政公署定將能根據已掌握的案情資料和線索,深入偵查,擴大戰果,把所有涉案的人和事徹查清楚,甚至可能會這宗弊案的情資線索中,追查出「案中案」、「案外案」,最大程度地清查在運輸工務領域中發生的種種貪贖行為。我們也相信,特區司法機關能以法律為準繩,事實為依據,並針對案中各涉案人物的認罪態度和清繳贓款情況,作出準確、適切的司法裁決。決不放過一個貪腐份子,也不冤枉一個好人。更重要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以此案例教育、警誡全體公務人員以至全體澳人。

當然,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無罪推定」的規定,在司法機關對該案作出定讞裁決之前,所有涉案人士和被告,仍是嫌犯。與此同時,人們在議論此案時,也不宜捕風捉影,亂加猜測,甚至是「懷疑一切,打倒一切」,在主觀和客觀上造成思想混亂,搞到人心惶惶,對特區政府的正常運作造成衝擊。

就此,特首何厚鏵的處理是得當的。他不但堅決支持廉政公署偵查歐文龍及其所涉弊案,而且迅速做好安定人心的工作,先後會見運輸工務司長辦公室暨屬下各局局長,及全體各級官員,在正式向他們通報該事件的同時,要求各級官員堅守崗位,嚴格落實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全力服務澳門市民,並強調特區政府對絕大部份公務人員十分信任,也相信他們能收拾心情,全心全意地、加倍努力地推進各原有的工作。

不過,仍有一些司法程序上的疑惑,有必要澄清。因為據特區檢察院消息, 由於該案涉及主要官員,已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處理。而按「澳門基本法」設計的澳門特區司法體制,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享有終審權的終審程序司法機關。在終審法院直接作出一審裁決之後,案中各被告向哪一級法院進行上訴?總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也不能由終審法院既做球員,又做裁判,複審自己作出的司法裁決吧?

歐文龍涉貪案件的破獲,是澳門特區之幸,藉此得以及早清洗污垢、堵塞漏洞,維護特區和「一國兩制」方針的純潔。而歐文龍涉貪事件的發生,也令人十分痛心。因為此事件之所以能夠發生,除了歐文龍本人意志薄弱、抵擋不住「錢銀炮彈」的襲擊之外,也與特區政府的監管機制不夠嚴密,有一定關係。實際上,前一段時間社會上曾有過激烈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批評。但因提出批評者是被認為「異見者」,而並沒有重視這些批評意見,相反還將之視為「別有用心」的言論。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到歐文龍等人更為有恃無恐,但另一方面、「異見者」在批評東亞運工程超支事件時,將矛頭集中指向作為執行者的蕭威利,而輕輕地「放過」了有權作出修改設計以「追求完美」。並追加預算的歐文龍,同樣也是令到歐文龍在涉嫌受賄索賄時可肆無忌憚。這個教訓,是相當深刻的。無論是特區政府最高當局,還是有志監督政府的社會人士,都值得深刻記取。

但有一點必須注意的是,可能會有人利用歐文龍事件,唯恐天下不亂,因而大作「文章」,製造混亂,以亂中取利。其中,有可能會將矛頭向上,亂「追查」什麼「後台」,或「追究責任」、「引咎辭職」之類,打倒一切,非把澳門攪亂不可。也有可能是「否定一切」,藉口歐文龍涉貪,而全盤否定歐文龍過去所處理過的所有政務,要求特區政府重新審查和處理運輸工務領域的各項政務,尤其是批地、批則、公共工程招標決標…等,而造成政務運作大混亂。對此,特區政府應及早有回應。

歐文龍被拘捕後,特首何厚鏵宣佈由他本人兼任運輸工務司司長。這是否需要中央政府「追認」?因為主要官員的任免權在中央,既然作出歐文龍免職決定的,是中央政府,任命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決定,當然也是由中央作出。誠然,何厚鏵目前的「兼任」,是在歐文龍案發突然,在將之拘捕後其原所主管政務不可能停頓,而新司長人選又尚未物色好的情況之下的權宜之計。但為了凸顯「依法治澳」,也是鑑於何特首本人政務繁忙,難以分身分心,故宜在最短的時間內,甄選好新司長的人選,並快快呈報中央政府任命。

(發自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