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廉政公署一舉偵破歐文龍貪污受賄及洗黑錢案,摘掉了「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帽子。這固然是主因廉政公署「睡獅發威」,全署上下真正發揚廉署肅貪懲腐宗旨,及得益之特首何厚鏵「壯志斷臂」,支持廉政公署砍掉自己所依傍的「愛將」。但有一樣不可忽視的是,就是幸虧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通過批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決定時,宣佈該「公約」適用於中國香港和澳門特區,及澳門特首何厚鏵及時地簽發「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適用所作的批准及通知書,以及「公約」的中文正式文本和相應的葡文文本,使到《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能及早地宣佈適用於澳門特區所起的重要作用。
實際上,歐文龍貪腐案中的兩大涉嫌犯罪事實:利用公職權力受賄,及利用跨境金融工具清洗貪賄得來的贓款,完全符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針對及規範的貪腐犯罪行為。由於中國中央政府已宣佈將此「公約」延伸到香港、澳門兩特區,兩地特區政府也分別完成了將「公約」延伸到本地生效適用的法定程序,故香港特區政府及具體執行「公約」的廉政公署,除了是必須認真履行「公約」所賦予的責任,嚴密監視金融系統中有清洗黑錢嫌疑的交易及匯兌活動,及積極幫助澳門特區廉徶公署的偵查行動。這就使到此案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得以未有走漏任何風聲地迅速偵破。如果不是「公約」被延伸到香港、澳門生效的話,不要說是香港方面可能將會被歐文龍的清洗黑錢行徑逃離法網,而且港澳兩地廉政公署對偵查這宗貪腐大案的合作形式和效率都將不夠理念。--因為港澳兩地至今尚未簽署有關合作打擊跨境刑事犯罪的區際刑事司法合作協議,如果不是有「公約」的監察和推動,香港廉政公署或許將會流失對盡快合作偵破這宗跨境貪腐大案的動力。同樣,在澳門特區,如果不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澳門廉政公署也將會樹立不起對偵查這宗貪腐大案的積極性,而有可能在客觀上變成「側側膊,唔多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在香港、澳門特區生效適用,在對這宗「世紀貪案」進行執法審理及贓款返還等問題上,也使到澳門特區的合理權益得到保護。這是因為,到目前為止所披露的案情,此案所具有的「公約」要防制的貪腐犯罪行為的兩項要件:贓款收受與清洗黑錢,都是在香港發生。如是「公約」尚未延伸至香港、澳門特區生效,香港方面就可自搞一套,「以我為主」地單獨行動,待到歐文龍下一次在香港收取賄款,或是親到香港的銀行進行清洗黑錢活動時,才將之拘捕。香港司法系統就可以這兩項犯罪行為都是發生在香港境內為由,對歐文龍行使屬地司法管轄權,亦即在香港對歐文龍進行司法審判。倘此,就不但是將會傷害港澳關係,而且也將會令澳門特區和特首何厚鏵受辱蒙羞。而在「公約」延伸到港、澳生效後,基於「公約」中貪腐罪行是全球性罪名,需要充分、全面的國際合作和區際互助的精神,香港方面尊重澳門方面對此案的主導權及屬人管轄權,讓澳門特區得以以自己主導偵破此案的「得分」,來抵銷澳門特區發生貪腐巨案的「失分」。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在香港、澳門兩特區適用,還為該案留存在香港的贓款返還,提供了國際性法律的依據。實際上,按照香港有關反貪污賄賂法例的規定,歐文龍存在香港銀行的贓款,香港廉政公署有權將之全部沒收並上繳香港公庫。--該案偵破時,香港媒體就有「香港廉政公署有權沒收歐文龍在港全部贓款」的報導。但「公約」創設了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追回法律機制,並對這類資產的追回、處置和返還的依據、條件、程序、方式等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因此,這就為澳門特區向香港特區交涉對涉案贓款的處置,在扣除法定的合理費用之後,追回贓款歸入澳門公庫提供法律依據。
去年十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批准《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決定」並宣佈中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區已同意「公約」適用於這兩個特區之後,本欄就曾先後多次為文,促請澳門特區政府盡快完成「公約」在澳門適用的法定程序。本欄當時如此急切地提出這個問題,是鑑於內地一些貪官將貪污、挪用的公款來澳門賭博,導致國有財產嚴重流失,甚至是讓美資博企「肥水不流別人田」的情況,並有必要制約某美國賭商迫逼澳門特區為賭場借貸立法。為內地貪官以公款到境外參賭、大開方便之門之意。但意想不到的是,「公約」在澳門生效後,首次發揮效用的,竟是針對澳門特區屬於主要官員的歐文龍的貪腐受賄及洗黑錢案。這也就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公約」在澳門適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