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護法對立法權屬及法律位階有明確主張 三大護法對立法權屬及法律位階有明確主張

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許崇德在澳門回歸祖國七周年的紀念活動中指出,「澳門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顯示法律有不夠精確的地方。而從內地的法律體制來說,法律的地位是高於國務院訂定的行政法規,但由於澳門實行「一國兩制」,不能將內地的一套照搬過來。為了使澳門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他建議澳門參考內地實施的「立法法」,並根據澳門本身的實際情況,制訂澳門的「立法法」,以釐定清楚各類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假如「澳門基本法」有些條文爭論太大,解決不了,澳門不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行政法規的問題進行「人大釋法」,這也是一種出路。

從許崇德的談話內容看,雖然他並未就澳門特區的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的爭議作出正面結論,但從他的語意中可以悟出,他是從法理學和憲法學的普遍原理、準則,傾向於法律的法律地位及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的。但由於「澳門基本法」並未對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確界定,故他迴避了這個法律位階關係在澳門特區的「特殊現象」問題,只是就普遍性、一般性的原理,談了自己的看法。

許崇德、蕭蔚雲、王叔文被香港媒體形容為「三大護法」。其原因,除了他們均是中國的憲法學權威,及直接參與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甚至就是法案的撰擬人之外,還因為在香港較早時的基本法「適法」、「釋法」爭議中,都是站在中央的立場上,對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某些被視為背離了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裁決,進行了批評。因此,三老對於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都有準確的掌握。

但可能是今次澳門特區發生的基本法「適法」爭議,涉及到特首何厚鏵簽發的行政法規遭中級法院裁定「違法」的問題,比較敏感,關係到何厚鏵的管治權威,而有所顧忌,因而迴避了澳門發生的「適法」爭議,而只是就已有定論的內地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的位階關係發表看法,這可以理解。實際上,據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中的一些委員及內地的一些法律權威,亦早已對「澳門基本法不設市政機構」問題有明確的定論,但在香港「人大釋法」鬧得熱烘烘之際,為了照顧和維護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及避免形成港澳兩地均「違反基本法」的印象,而未有就此公開表態。看來,其實是「心中有數」的許崇德,今次也迴避了「澳門」的問題,而只談「內地」的準則,也是出於同樣的心理。

但未有公開表態或迴避了「澳門」的問題,並不等於「澳門」在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效力上發生的狀況,就不是「問題」。實際上,在「三大護法」中,其餘兩大「護法」蕭蔚雲、王叔文,在其逝世亦即澳門發生立法權之爭之前,就已對澳門特區的立法權所屬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的位階的問題,有了明確表述(詳見本報本月二十一日第三版「特載」所載各文)。可能正因為這些鴻文專著是在澳門回歸之前出版,連行政長官是誰人也未知曉(盡管人們都心中有數),也就沒有這樣那樣的顧忌,因而可以暢快淋灕、明確無誤地直述面談,其觀點也十分明確。

其實,即使是在回歸之後,蕭蔚雲主編的《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一書(澳門科技大學二零零五年三月第一版),對此問題也有著更為清晰明確的論述。其第七章「行政長官與立法機關」就明確指出,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唯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有完全的立法權,立法權由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行政長官只能制定行政法規,不能制定法律。

既然蕭蔚雲教授的這部以論述「行政主導」亦即「行政長官制」為主的專著,都主張立法會才是澳門特區唯一的立法機關,行政長官無權制定法律,而且還明確指出其法律淵源是來自「中葡聯合聲明」的附件一,這就使人們回想到中葡談判中關於「立法權」的爭議。當時有關中葡談判的新聞消息都報導,中方之所以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明確主張「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亦即否定了回歸前的「立法會、澳督雙軌立法制」,是鑑於回歸前實施「雙軌立法制」,澳督經常搶著「立法」,造成澳督與立法會之間的尖銳矛盾衝突,影響澳門政局穩定,為了體現民主和法治精神,因而為回歸後的立法制度設計了「單軌立法制」,亦即只有大部份是由民選議員組成的立法機關才擁有立法權,這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及防止行政專橫。

而王叔文主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一書,也有這方面的論述。值得一提的是,王叔文的博士研究生駱偉建,也參與了該書的寫作。另外,駱偉建教授在澳門回歸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由澳門基金會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概論》一書,也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唯一行使立法權的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而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只能制定行政法規,而不能制定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一個高度自治的享有完全立法權的機關」,「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是唯一行使立法權的機關,避免了過去雙軌立法體制帶來的行政機關代替立法機關立法的弊病」等論述(詳見本報本月二十一日第三版所摘載)。

由此可見,了解「澳門基本法」立法原意,因而被稱為「護法」,可被認為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即中央法律見解的內地憲法學權威及其入門弟子,都是主張立法權屬立法機關,法律的法律地位、效力高於行政法規的。不能因為「澳門基本法」中並未對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作出規定,就否定了這些法律準則。否則,「澳門基本法」第十七條就無須規定,澳門立法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行政法規則享受不到這項「政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