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出的「優才計劃」,與澳門方面實施的「技術移民」,雖然都是以吸引人才為宗旨,但在吸納對象、操作方法等方面,卻存在著極大的差距。
實際上,香港「優才計劃」的吸納對象,是世界各地包括內地的既已有所成、又具潛力繼續發展的人才。具體要求為:年齡介於十八至五十歲;需要證明留港期間能自行負擔自己和受養人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擁有良好品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均沒有任何犯罪或不良入境紀錄;具備良好的中文(普通話或粵語)或英文能力;擁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至少備有文件證明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濟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考慮。
在具體操作方面,行政長官委任一個非法定的遴選委員會,就每年一千個名額的分配和計劃的其他事宜,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意見。遴選過程分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會為申請人按照特定標準打分。符合基本要求及通過最低分數的申請,會按分數高低來排列。高分數的申請人會獲挑選進入遴選圈,作進一步比較,目的是確保限額會分配予最優秀的申請人。獲批准來港的「優秀人才」可先獲批准在港逗留一年。獲準來港後第一年如果未能找到工作或展開業務,入境處會視乎情況考慮延長居港多一年。之後仍未有工作或業務就要離港。申請者在港居滿七年方可成為永久居民。申請者的受養人可以毋須申請而可在港工作。
而澳門方面的「技術移民」,根據第三/二零零五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規定,吸納對象是有本地僱主聘用的,其所具備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視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區的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申請者必須示交護照及居留證明文件(內地人士)、香港身份證或回港證(香港人士)、護照(外國籍人士),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內地人士則應以「公證書」方式提交),刑事記錄證明,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俗稱「藍咭」,倘尚未在澳門工作則不需提交),學歷證明文件,個人履歷,工作資格證明文件或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僱用合約,任職機構證明,任職機構的商業登記文件及營業稅表格。若申請人已在澳門任職滿一年,須提交由財政局發出歷年職業稅收益證明書。
對內地申請者而言,兩者相對比,「優才計劃」與「技術移民」的最大區別是:一、「優才計劃」是由入境事務處主管,「投資移民」則是由貿易投資促進局主管;二、「優才計劃」可直接赴港,而「技術移民」則必須先行向第三國家「購」得護照或居留證明;三、「優才計劃」無須事件獲得香港僱主聘請,「技術移民」則必須有澳門僱主聘請;四、「優才計劃」的吸納對象是特別專業人才,「技術移民」則是一般技術人才,故據說已有若干人是以「教師」身份獲得批准;五、「優才計劃」有一個遴選委員會按照特定標準「打分」,並按分數高低排列,確保名額分配予最優秀的申請人,「技術移民」則是隨意性較大,並無嚴格的遴選標準和程序。
兩相比較,「優才計劃」較為合理科學,能夠吸納到香港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的各類優秀人才;而「技術移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滿足到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所需,但由於未設遴選委員會,也無計分標準,故不一定能吸納到最需要的特殊專業人才。而且,由於需要經過「購買」外國護照或居留證明這道程序,就不但將會像本欄昨日所言,在法律上形成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政治上與「一個中國」原則相悖(倘所「購」證件是來自與台灣當局「建交」的國家如岡比亞等),而且也白益了一批專門銷售外國護照或居留證明的中介者。
這種情況,同樣也出現在「投資移民」方面。因為來自內地的申請者,也必須示交「購買」來自外國的護照或居留證明。而且,隨著澳門樓價的節節高升,空置樓宇也已消化得七七八八,法定的一百萬元不動產價標值,已顯偏低,因為一百萬元可能還買不到一套樓宇單位。為此,一百萬元的標值,已失去了幫助消化空置樓宇及促銷房地產市場的原意。倘若特區政府認為仍須保留「投資移民」政策的話,就有必要考慮根據目前房地產市場的實況,適當調升標值。
更重要的是,基於香港「優才計劃」已由新華社報導而折射其可能已得到中央默許的原因,澳門方面的「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審批程序,也適宜像香港的「優才計劃」和「投資移民」操作程序那樣,撤銷申請者必須持有「購買」得來的外國護照或居留證明這一個條件,以避免在法律和政治上與中央的相關法律、政策相抵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