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漁業可借鏡台灣地區補貼燃油等政策 扶助漁業可借鏡台灣地區補貼燃油等政策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上周五完成了討論《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法規》。按該行政法規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將設立援助基金,分別讓本澳從事漁業的非船主的居民,在有需要時及符合條件下,申請免息貸款最高可達五萬元,以紓解或減輕因災害、休漁期而導致的經濟困難;或讓漁船的船主可申請免息貸款最高達五十萬元,用以維修漁船,更換設備,購設捕魚器及設備,安裝航海儀、冷藏櫃,以及購設或建造新船等。

這是一項以漁業從業者為對象的「以民為本」的舉措。漁業是澳門最古老的經濟作業之一,早在三、四百年前本澳就有漁民出海捕魚,媽閣廟就是本澳漁業發展史的歷史見證。澳門早期的漁業較為發達,是由於澳門地處珠江水域,周圍淺海漁業資源豐富,附近深海區廣闊,漁民出海作業十分方便,而且海岸水靜灣圓,漁船停泊便利,有利於漁業的發展。因此,在歷史上,澳門漁業頗為興盛,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年產量為八千餘噸,內港碼頭每日漁船雲集,魚欄林立,捎帶冰廠的生意也十分暢旺。而且,還衍生了「剝蝦殼」的「行當」,使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大量湧到澳門的內地新移民,暫時找到糊口的臨時工作。由此可知,當時澳門漁業之興盛。由此,也促澳門造船業步入輝煌階段,造船廠曾多達三十一家,每年造船大小過百艘。

但在步入九十年代後,澳門漁業開始走下坡。除了是受海水污染、圍海造地、油價暴升、濫捕濫撈、內地實行休漁期政策,及內地水產傾銷本澳等影響之外,內港碼頭紛紛清拆改建他途,致使部份漁船改到香港卸售,也有一定關係。由於漁業萎縮,魚欄不再無息貸款予漁民造船,更使漁民無法更新漁船、設備,難以轉往深水漁場生產,也就只能在激烈競爭中遭受「汰弱」命運。漁船已由上世紀八十年代的八百多艘,銳減至現時的一百二十多艘。

然而,澳門經濟及社會生活仍然不能缺少漁業。它不但關乎居民的魚副食品供應(內地供澳水產品多是人工養殖的淡水魚,未能完全滿足本澳居民「食海鮮」的需要),而且也關乎逾千名漁業從業人員的生計。但是,油價持續高企,內地又強制性實施休漁期,使到漁業生產舉步維艱,漁民生活頗為困苦。為此,特區政府在二00六年度施政方針中,提出設立漁業基金援助和促進漁業發展。經過一年多的醞釀和擬制,終於完成了《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法規》的創制工作。今後,漁業從業者在遇到困難或有需要時,可受惠於這個基金。這體現了特區政府「以民為本」及扶助中小企的精神。

然而,這個基金的設立,對於扶助漁業來說,仍是不夠全面的,只能是起一時解渴的作用。首先,盡管所提供的貸款是免息,但畢竟必須分期償還;其次,申請貸款的條件受到一定限制,並非是「有求必應」;其三,僅是局限於提供免息貸款,而未有顧及到漁業生產所面臨的油價高企、漁工青黃不接甚至是人手短缺等困難。而這兩大困難是「常態性」的,免息貸款則是「事態性」的,亦即免息貸款只能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未能解決漁業日常生產所遇到的具體困難。

在這方面,台灣當局的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所實施的輔助漁業的若干措施,就值得澳門特區政府借鑑參考。其一、是推出漁船用油補貼計劃,凡是漁船用於捕魚所耗燃油,均以補貼價格定量供應,使漁民可免受油價高企之苦。當然,為了防杜不肖漁民將受補貼燃油倒賣以賺取差價,當局也制訂了嚴厲的處罰規則。為此,台灣報端上有時會讀到懲罰倒賣漁業用燃油行為的報導。其二、是允許漁船僱主輸入大陸漁工,使到因當地居民不願從事勞動強度較大、較辛苦的捕魚工作而致幾乎要「摺埋」的漁業,有充足工源補充,得以繼續發展。

另外,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還推出「漁產品平準基金」,每當大宗漁產品價格巨幅波動到一特定程度時,就適時收購或釋出以平抑市場價格,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此基金的運作方式是,當漁產品在批發魚市場的價格連續五日達平準價格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百分之八十以下時,基金開始運作拋售或收購漁產品,以維持價格的穩定性。其性質為可以動用本金的特種基金,當局逐年編列預算撥款支應。

這些在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制定的政策,沿用至今,效果頗為理想。盡管台灣當局在政治上拒不承認「一中」原則,大搞「公投新憲」等分裂行為,但其在經濟上的某些政策措施,卻還是較為成功的。如在漁業上的扶助政策,就值得澳門特區借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