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極右勢力破壞日中關係的死心不息。在中國總理溫家寶四月訪日之前,日本《產經新聞》卻宣稱將於二月十四日開始,連載以「六四事件」為開篇的《鄧小平秘錄》,毒化溫家寶訪日的氣氛。與此同時,日本多家媒體又報導稱,日本最高法院準備在溫家寶訪日之前,對已擱置二十年的「光華寮產權案」進行終審判決。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的法官藤田宙靖竟然通知台灣當局派駐東京機構的法律代理人:「究竟哪一方才具有中國代表權?」,惡意挑釁《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所確立的「一個中國」原則。種種跡象顯示,日本極右勢力是不甘心於日中兩國改善關係的,但並這不能阻擋中國政府改善兩國關係的誠意和決心。
關於「光華寮案」的來龍去脈,本欄上周三曾有所述及,並指出日本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如何,將不但是事關「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問題,也是涉及到如何嚴格恪守普世公認的「國際公法」理論的法學素養問題,並將會是考驗日本司法公正的試金石。
實際上,在「國際公法」的角度上,「光華寮案」涉及到三個層次的問題:一、日本法院是否應受理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名義提起的訴訟?二、日本京都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在其判決中所持的「論據」在法律上能否成立?三、日本政府是否可以「國內法」為依據而不履行其國際義務?
其中的第一點,至為關鍵。因為「國際法」上的政府的承認是既存國家確認他國因革命或其他非憲法程序而產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國家的正式資格,並表示同意與其交往的行為。對新政府的承認意味著同時撤銷對被新政府取代的舊政府的承認。一九七二年《中日聯合聲明》的簽署,一九七八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締結,以及兩國政府就台灣問題所達成的協議,都已確定了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對日本來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後果,就使台灣當局完全喪失了「代表中國」的資格。日本不再把它作為「代表中國」的實體對待,不以任何方式支持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的名義進行活動,包括在日本的出訴權,這是普通的國際法規則。何況,日本「憲法」第九十八條也明文規定,「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這就使日本方面負有不承認已被中國人民推翻的舊政權的法律義務。而日本方面受理所謂「中華民國」的起訴和上訴,最高法院又竟然問訊台灣當局駐東京代表處「究竟哪一方才具有中國代表權?」不但是對上述「聲明」和「條約」的違背,也是對日本「憲法」的違背。
而且,「光華寮案」不是有關房產權的一般民事訴訟案,而是涉及中日兩國關係的重大政治問題。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名義在日本法院就中國國家財產進行的訴訟,完全不同於台灣地區的自然人和法人進行的普通民事訴訟。在中國兩個恢復邦交後,日本政府已承諾日本同台灣之間只維持一段的民間性和地方性關係。因此日本法院受理以「中華民國」為原告和上訴人的訴訟,並承認其仍然有權支配中國的國家財產,這已經超出了民間性和地方性的範疇,等於是同台灣當局發生官方關係,將台灣看作是一個「政治實體」,是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惡劣行徑。
而至於日本法院在「判決書」中,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繼承「光華寮」,也是違反國際法準則的。實際上,按照國際法的理論,當一個國家發生革命、新政權代替舊政權而成為該國的合法政府時,就發生「政府繼承」,新的合法政府就有權要求、接收或處理原來屬於舊政權的位於境外的財產。然而,日本京都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在「光華寮案」的判決中,卻仍然堅持早已被歷史拋棄的「台灣歸屬未定論」,並鼓吹「中華民國政府至今仍統治著台灣及其周邊諸島」,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完全繼承舊中國政府在外國的財產,並聲稱「光華寮」不屬於「外交財產或行使國家權力的財產」,也就不屬於可繼承財產的範圍。
然而,「光華寮」是前中國政府駐日代表團用變賣侵華日軍掠奪物資而取得的公款所購置的房產,一直用於公共利益,毫無營利之目的,這就決定了它根本不屬於私性財產範圍。另外,「光華寮」使用目的是為了培養和造就國家建設人才,因而屬於國家行使職能所需的國家財產。一九六一年,台灣當局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辦理了「光華寮」的產權登記手續,這就更為凸顯了「光華寮」是台灣當局竊奪的中國人民財產。因此,中日兩國恢復邦交後,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和駐大阪總領事館對「光華寮」的管理一直給予經常性的監督和指導,還撥出專款進行修繕,並通過「光華寮自治會」有計劃地使該寮繼續為中國留日學生住宿之用。因此,日本法院有關「論據」,是站不住腳的。
就「光華寮案」,中國政府曾連續多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日本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光華寮」的合法權利。但日本政府卻一再推說,根據日本「憲法」,行政機關不能干涉司法機關,企圖以國內法為依據拒不履行其國際義務。但是,按照國際法的理論和原則,一國不得以其本國國內法的規定或缺陷為籍口,來為其違反根據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的行為進行辯解。而如何處理中國國家財產「光華寮」,涉及中日雙邊關係和兩國協議,理應由日本政府承擔責任、妥善處理,「三權分立」說決不能解脫日本政府的國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