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澳門出席一項學術研討活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昨日在回答媒體詢問時認為,澳門特區應在合適的時候,盡快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並指出這應該是無條件的立法,作為中國的任何一個地方,都應該負起憲制上的責任,維護國家的安全。他又表示,澳門和香港在立法工作上,不應該存在先後之分,始終兩個地方情況不一樣,不能作比較。但因澳門整體社會比較和諧,可能在立法的工作上較為容易達成共識。
這是又一位從事澳門基本法起草或研究工作的憲法學專家,指出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由於在第二十三條的條文內容中,是使用了一個「應」字,這就顯示了為二十三條立法是澳門特區責無旁貸的責任,是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方面應負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在澳門回歸及「澳門基本法」實施已經七年多,第一位特首何厚鏵的連續兩個任期即將屆,按基本法規定已不可再選爭取連任的情況下(隔一任再選爭取再次出任特首是另一回事),澳門特區仍未有履行這個責任和義務,確是會在「依法治澳」,「依法施政」方面出現較大的缺陷。
然而,盡管如王振民教授所言,澳門整體社會比較和諧,可以在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上較容易達成共識,但畢竟目前並非是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最佳時機。這是因為,自澳門特區政府第二屆任期開始,「澳門整體社會比較比諧」的政治生態受到某種程度的衝擊和挑戰,而「歐文龍涉貪案」又使何特首的管治威信受到某種程度的影響,處於一種「提前半跛腳」的狀況,有點類似台灣的馬英九先生「光環消淡」的情形。倘在此時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可能會事倍功半。
但以「一分為二」觀點看,倘何特首在自己號召力受到某種程度減損的情況下,仍能成功地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就不但可以事實證明,他的個人威望和號召力並未因「歐案」而受到影響,「光環」仍在,而且也可因完成了這項艱巨的任務,未至於因未能在其二任十年的特首任期內全面、完整地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而帶著不可彌補的遺憾卸任,而是以成功為二十三條立法來彌補「歐案」發生的缺失,就將會使何特首的個人威望更高和特區的事業更完滿。
當然,這項工作的啟動將會是十分艱巨的,首先就將會遭遇到某些人的質疑:是否圖以為二十三條立法,來轉移人們對「歐案」的視線?還有,那種平時老是埋怨「大香港小澳門」,但在需要對香港作出垂範榜樣時卻又聲稱「何必搶在香港前面立法」的自卑兼自棄心態,也將會佔據一定的興論市場。
其實,王振民指出的「澳門整體社會比較和諧,可能在立法的工作上較容易達成共識」的最佳時機,不是沒有出現過。那是在澳門特區政府第一個屆期之內,特區社會確是形成了一種較為有利於為三十三條立法的氛圍。當時,各種政治立場和利益訴求的社會團體,都支持為二十三條立法,就連「新澳門學社」也發表聲明,表態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只是冀求在立法過程中,能充分發揚民主及提高透明度。當時倘能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就將正如王振民授所言,「較容易達成共識」。
遺憾的是,正是那種「何必搶在香港之前立法」的自棄心態及懶怠態度在作祟,錯過了這個第一次最佳時機。這是對老是埋怨「大香港小澳門」的自卑心理的絕妙反諷。因此,應當吸取這一深刻教訓,在未來再次遇到有利於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最佳時機時,就不要再輕易放過。實際上,正如王振民教授所言,為二十三條立法是特區應盡的責任,港澳兩地不應該存在先後次序之分。澳門特區倘是客觀環境和條件成熟,就應發揮主觀能動性,抓緊機遇率先立法。何況,澳門特區也可藉此打破「大香港小澳門」的宿命。
即使因為受種種主客觀因素影響,一時未能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也應設法以其他權宜方式,堵補因未能及時為二十三條立法而在澳門特區出現的國家安全漏洞。比如,可先行採用操作較為簡單容易的修訂《澳門刑法典》的工作,在其第二卷「分則」中增加一「編」「危害國家安全罪」,並將之置為第一「篇」,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幾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化為《澳門刑法典》中的「罪名」,並設定「量刑」標準。這樣,在何特區完成其任期而卸任時,仍可理直氣壯地向世人宣佈:在任期內已基本上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