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主張盡快為二十三條立法早創理論 王振民主張盡快為二十三條立法早創理論

前日在澳門指出澳門特區應在合適的時候盡快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王振民教授,曾被香港媒體喻為「小護法」。這個「小護法」的雅號,是相對於中國第一代憲法學及基本法專家蕭蔚雲、王叔文、許崇德等「大護法」而言。就此而言,隨著曾直接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的蕭蔚雲、王叔文的逝世和許崇德、吳建璠的退休,在港澳基本法起草時仍是一名學生的王振民,就成了他們的接班人亦即闡釋基本法的權威。

實際上,這個「青黃交接」、「新手交棒」的過程,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人事調整中體現出來:王振民的被委任,就是填補蕭蔚雲逝世後留下的空缺。

王振民在出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之前,就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特約研究員的身份,發表了一些與基本法有關的「憲制性」言論。比如,關於在特首屆期中途接任特首的曾蔭權的任期計算標準問題,他提出了曾蔭權接下的董建華餘下兩年任期並不受基本法中「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規定的限制。按此說法,倘若曾蔭權此後兩次任期屆滿後都能當選連任,他就可享有兩任半共十二年的任期,比基本法規定的「兩任十年」的任期,多了兩年。

去年,已獲委任為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王振民,對香港實現「雙普選」提出了六大條件,包括:一、政治方面,社會各界要認同普選,而且這個認同要取得中央的認可;二、經濟方面,要有利於香港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保證香港經濟不會衰落;三、法律方面,普選之前要完成二十三條立法,及有關政黨發展的法律方面須進一步完善;四、教育方面,香港的國民教育要足夠;五、在政治文化領域,香港各界應尋求積極的建設性的政治文化,而不是簡單的對抗式的政治文化;六、生活方式上,普選就意味著香港生活方式的調整,在普選之後,很多生活方式方面會出現重新的變化,普選特首會面對更多的民意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辦事方式將發生變化,香港各界和民眾需要足夠的時間去接受新的政治文化。

王振民所提的普選「六大條件」,相信同樣也適用於澳門。不過,其中的「有關政黨發展的法律,須進一步完善」這一點。必須根據屆時澳門特區是否已形成政黨政治,至少是是否已有政黨成立的情況而作出調整。

王振民在清華大學法學院任教後,曾參加中美富布萊特高訪項目,到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進行一年的學術休假。與此同時,他得到了清華大學「九八五重點課題研究」的資助,並帶職在中國人民大學修讀法學博士學位,在許崇德教授的指導下完成題為《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的博士論文。

該「博士論文」的第七章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權力」,其中有一節是「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統一與主權所承擔的責任」。文中指出,在憲法學上,「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一組基本概念,享有權利的主體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而「權力」與「責任」也是一組對應的基本概念,擁有一定權力的主體必然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都要對維護國家統一與主權和維護特別行政區的繁榮與穩定負雙重責任。中央作為國家主權的行使者,有權行使維護國家統一與主權所必須的一切權力,它既要對國家的統一與主權的完整負責,同時又要對保持特別行政區的繼續繁榮與穩定負起責任。而特別行政區政府既然享有實行高度自治所需要的一切權力,那就要切實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既要對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繁榮與穩定負責,又要在本特別行政區內對維護國家的主權與統一負責。權力的行使永遠都伴隨著相應的責任,不負責任的權力是不允許存在的,這是憲法學上的一條重要原則。

文中指出,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種特殊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中國的一種特別的地方政府,在維護國家統一與主權方面與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府是一樣的,負有同樣的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做了同樣規定。

《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就十分清楚地把在特別行政區內維護國家的統一與主權的責任賦予了特別行政區,而不僅僅是中央及中央在特別行政區駐軍的責任。該規定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在特別行政區自行禁止第二十三條所列舉的那些活動,這也是特別行政區對「一制」應該做出的保證。《基本法》的這個規定,既是對特別行政區的授權,同時也是對特別行政區的一個要求,特別行政區應該在合適的時候制定這方面的法律。中央沒有把有關的全國立法在特別行政區直接實施,表現了對特別行政區自治的尊重。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所以特別行政區就應該自行立法禁止上述行為的出現,這既是對中央人民政府、對全國人民負責,也是對特別行政區自身的社會穩定和繁榮、對特別行政區廣大居民負責。特別行政區居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也有責任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與主權,並幫助特別行政區政府履行其法定職責。

由此可以觀之,有「小護法」之喻的王振民,在其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任內,必然會強烈主張盡早為二十三條立法,並將之視為香港、澳門兩特區可實現全面普選的基本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