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海峽兩岸都有媒體和學者專家指出,由於從聯合國到國際主流社會都認知「台灣為中國一省」,故民進黨當局近日強力發起公營企業「正名」運動,其實正好是「自我降格」為地方單位,這說法有一定道理;但由於民進黨當局這一波「正名」運動的極終目標,是要為其「正名制憲」鋪墊社會基礎和氛圍,以圖積少成多,化「量變」為「質變」,故決不能以「民進黨當局自我矮化」來放縱、姑息之,而必須堅決予以揭露、批判、遏阻。
不過,即使是道理全然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也必須講究策略,避免讓壇長於操弄民粹的民進黨當局又重演「悲情主義」故伎,大喊「中共打壓」,來博取島內部份民眾的同情和支持。因此,適度而又有力的揭露、批判是有必要的,但運用法律武器來懲戒之,卻更能收到「點其死穴」的實質效果。
實際上,民進黨當局這一波為公營企業「正名」的運動,涉及到違反島內法律及雙邊協議等問題。即使與法律及雙邊協議無關,也可在兩岸貿易中運用合法合理手段,予以懲戒。
具體來說,台灣公營企業的「正名」,涉嫌觸犯如下法律及雙邊協議:
一、明顯違反台灣當局自己的內部法律。以「中華郵政」為例,目前「中華郵政」在遞送信函、發行郵票、儲金壽險方面所享有的「獨家專營權」,源自於由「立法院」先後通過的《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等「郵政四法」。也就是說,上述法律賦予了「中華郵政」經營上述業務的獨家專營權,亦即只有「中華郵政」才依法有權經營上述業務。法律並未向「中華郵政」以外的任何機構授予上述業務的經營權,包括民進黨當局要「正名」的「台灣郵政」在內。而按照《郵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凡非專營機構私行遞送郵件,每一件處於一千元以下罰金。受郵者如發現遞送信件者並非是「中華郵政」的工作人員,可予檢舉並提起訴訟。
二、國內雙邊協議。目前海峽兩岸雖然尚未就「直接通郵」問題進行磋商及達成正式協議,但早就透過兩岸紅十字會機構,就兩岸郵件透過第三地交換達成協議,而台灣地區的執行單位是「中華郵政」。如今民進黨當局卻在「正名」運動中突然冒出了一個「台灣郵政」,這個稱謂並非是兩岸通郵協議中的台方執行單位,從而構成了無法繼續執行協議的問題。
同樣,有「中華航空」參與執行的港台航約,是經香港、台北民航單位、團體以「澳門模式」磋商並簽署的協議。協議中明文規定了分配給「中華航空」的座位數量等內容。如果台灣當局將「中華航空」「正名」為「台灣航空」或「福爾摩沙航空」,以這兩種稱謂出現的航空公司,並非是港台航約所擔定的執行公司,無權執行港台航線。而據「中華航空」的年報顯示,港台航線是該公司盈利率最高的航線,盈利額也佔了「華航」總盈利額相當大的比例。倘「正名」後的原「華航」飛機無權飛港台航線,將使「華航」營收及盈利陷入困境,並讓其競爭對手「長榮」侵蝕搶奪其市場份額。
三、兩岸貿易協議。眾所周知,台灣地區的「中國鋼鐵公司」前些年一直處於嚴重虧損狀態。後來覷準大陸地區建設工程火熱、建築鋼材嚴重缺口之機,向大陸地區出口建築鋼材,這才為其滯銷產品找到了出路,並由嚴重虧損轉為盈利甚豐,據說「中鋼」員工的年終花紅是各公營企業中最高的。但倘若「中鋼」「正名」為「台鋼」,大陸方面的買家就可以宣佈與它簽署合約的是「中鋼」,並未與「台鋼」簽署任何合約,而停止接收「台鋼」付運的任何鋼品。
同樣,原以「中油」名義與大陸相關單位簽署的在汕頭以東海域及東海海域聯合勘探、開發油氣資源的合約,大陸方面也可宣佈只承認「中油」是協議的執行單位,而堅決不承認「台灣中油」執行合約的權利。
四、國際雙邊協議。盡管台灣當局並非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保護海底電纜公約》、《萬國郵政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簽署方,但鑑於台灣地區二千三百萬人民在民航、電訊、郵政方面的權益,國際社會約定俗成地給予了台灣地區民航、透過海底電纜傳輸電信及郵政方面的便利。不過,所認定的台灣地區的執行方,是「華航」及其他航空公司,及「中華電信」、「中華郵政」等公營企業。如果台灣當局將之「正名」,國際社會有權不予承認。
同樣,原由「中華航空」、「中華電信」和「中華郵政」與世界各國各地區相應機構簽署的雙邊協議,在其「正名」後,也將會面臨「新機構」不獲各國各地區相應機構必須與其所在國家的政府承認「一中」政策相一致而遭拒絕承認的問題,這就將會有「斷航」、「斷信」、「斷郵」之虞。
上述幾個方面,有些是北京「可操之於己」的,如港台航約、通郵、通訊,與「中鋼」雙邊貿易協議等;有些是可以間接施加影響力的,如一些主要航線、海底電纜,通郵點所在的國家,因其與中國的「建交公報」都已明確表達了「一中」政策立場,北京可以此為理由與之進行交涉,敦促其堅持只與「華航」、「中華電信」、「中華郵政」交易;有些則是可透過迂迴方式間接施壓的,如某些與中國有大量民航、電信利益的國家,擔心會失去中國市場,北京就可據此向其曉以利害,使其為了避免「撿了芝?,失去西瓜」,而表態不歡迎台灣當局對公營企業的「正名」,並堅持與「正名」前的公營企業為交易對象。
相信,透過上述各種技術手段懲誡台灣當局,其效果就將會更佳,也難以被民進黨當局利用來煽動民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