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首何厚鏵受國務院總理委托,昨日主持了新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的就職宣誓儀式。自此,劉仕堯完成了其出任該職的所有程序,亦即擁有了出任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完全法定資格」。
實際上,按照「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綱要法》、《法規的公佈與格式》、《宣誓就職法》等法律的規定,主要官員的任職資格,除了是國務院根據行政長官的提名而作出任命,及必須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紀錄在案之外,還須按《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條和《宣誓就職法》的規定,在就任時依法宣誓,並按《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文件。現在,關於劉仕堯的任命和就職,已全部完成了上述的法定程序,就不但是在政治上不再存在所謂「雙重效忠」的問題,而且在法律上也已獲得了其任職所需的法定資格。
然而,仍有疑問存在:一、《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主要官員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職務,於免職、辭職或出缺生效之日終止職務」;二、《就職宣誓法》第三條也規定,「宣誓人應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三、第二/二00七號行政長官公告亦載明,「劉仕堯於二00七年三月一日就職」,甚至這個「行政長官公」還是在於二月二十八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刊出。那麼,劉仕堯在三月一日進行就職宣誓之前,亦即其從二月二十二「上班」至二月二十八日期間所從事的公務活動,是否具有法定效力?倘若答案是否定的話,是否需要在他履行宣誓就職程序後,予以「追認」補救?
這並非是「吹毛求疵」。因為畢竟澳門特區是一個法治地區,一切行為以法律為依歸。既然上述的法律都規定,主要官員只有在宣誓後才能就職,也既然「行政長官公告」也明確規定劉仕堯是於三月一日就職,那他在履行宣誓就職程序的三月一日之前的「上班」行為,就是並未享有法定權力的,而且還因他持有葡國護照,而產生「雙重效忠」的嫌疑。尤其是劉仕堯所接任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一職,其前任歐文龍因在其公務行為中發生了不規則狀況而遭拘捕並已進入司法程序,因而使外間質疑其被揭發涉案的公務行為是否仍具法律效力。因此,接任人劉仕堯的所有公務行為,都必須小心翼翼,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而實施、展開,以免遭到任何質疑。在此情況下,在尚未正式宣誓就職亦即尚未完全具備任職法定資格之前所從事的公務行為,就恐會有「不具法定效力」之嫌,甚至會遭人質疑是否會趁法律空窗期「做手腳」,含有「不規則」狀況。
我們相信,劉仕堯會像其昨日在宣誓就職時所宣讀的誓詞那樣,是「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的。但畢竟在他從二月二十二日「上班」開始到三月一日正式宣誓就職之間,存在整整一個星期的「法律空窗期」,即使這段時間他的公務行為是遵守法律、廉潔奉公,但在法律層面以至政治層面上,都有「問題」。
不過,據劉仕堯昨日在宣誓就職後接受傳媒訪問時所言,在此段期間內,他主要的公務是陸續會見轄下局級官員,聽取工作匯報,對所屬的各個範疇加深了解認識,相信有助於處理日後的工作。故相信在此段「法律空窗期」內,他尚未有作出任何「對外規範性批示」。實際上,前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也未見刊有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就此而言,他在「法律空窗期」的「上班」活動,只是屬於了解及熟習業務範疇的層次,並未涉及實質性的政務操作,因而其「上班」期間的公務行為的合法性及正當性,是經得起檢驗的。
劉仕堯在宣誓就職後接受傳媒訪問時又表示,他將繼續貫徹落實運輸工務的施政方針,但過程中必然會有所調整,故會按照需要深入研究調整的項目。事有湊巧,在他宣誓就職當日的下午,特首何厚鏵在出席澳門街坊總會慶祝成立二十三周年暨春茗酒會上致詞的主要內容,並非是與街坊總會的性質定位及服務方向相關的社會服務等問題,而是基本上屬於運輸工務領域的土地分佈、世遺保護、環境保護、大型基建、交通運輸、舊區重整等問題,並宣佈將從特區的整體利益出發,制定高度現代化、科學化、美學化的城市規劃。
實際上,在特區政府二00七年度「施政報告」中,特首何厚鏵宣佈,「政府正透過科學的分析研究,循序漸進地推進整體城市規劃」。但歐文龍向立法會報告的運輸工務範疇「施政方針」,卻未提整體城市規劃問題,而只是強調了那個受到部份政界人士質疑的「新城區總規劃」。或許,這就是劉仕堯所透露的對「施政方針」必然會有所調整的原因所在及內容之一。總之,是盡量讓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方針」向「施政報告」靠攏並與之吻合,避免再發生「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各吹各的調」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