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二零零七年第十期第一組,刊登了特首何厚鏵於三月二日簽發的第一三/二零零七號行政命令。該行政命令決定將經第二五/二零零一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有關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這是繼劉仕堯按「澳門基本法」和《宣誓就職法》的規定,進行宣誓就職,獲得完全的任職資格之後,又獲得特首何厚鏵授予的在運輸工務領域的執行權限。自此,劉仕堯就可如同他的四位司長同僚那樣,享有執行職務的權限,開展工作。而從同一天起,因「歐文龍事件」爆發,歐文龍被解職,而由特首何厚鏵親自兼管運輸工務領域業務的非常狀態,亦隨之宣告結束。
鑑此,劉仕堯司長在二月二十二日「上班」到三月一日宣誓就職、三月二日獲特首何厚鏵授予任職權限之前的那一段時間的公務活動,也就只能是屬於熟悉情況,了解業務,及與所統領部門實體的負責人、司長辦公室幕僚相互溝通、熟悉的過程,而未能進行正常的業務運作。因此,在近幾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我們也就看不到有關該司司長辦公室發出各種批示的紀錄。
對比第一五/二零零零號行政命令特首何厚授予運輸工務司前任司長歐文龍的執行權限,及第六/二零零五號行政命令所確認的行政長官授予歐文龍的執行權限的內容,今次特首何厚鏵授予劉仕堯司長的執行權限,與其前任是完全一樣的,並無任何調整、更改。因此,何特首對劉司長是給予完全信任的。尤其是第二條「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合同文書的權限,而不論有關金額為何」,賦予了劉仕堯司長代表澳門特區簽署金額「不封頂」的工程及服務合約的權限,這就折射了何首對劉司長的絕對信任。因為須知道,歐文龍就是仗著這項權限,向獲批給工程合約的商人索賄,而商人則將付賄的金額打進「成本」,成為工程合約內容的一部份,「羊毛出在羊身上」。由於可支配工程合約金額上限「不封頂」,這就給歐文龍與應其要求付賄的商人提供了「合作/勾結」的空間。
但是,如果行政長官不向運輸工務司司長授予相應的執行權限,運輸工務司司長就根本難以開展工作。因此,問題的關鍵,是一靠制度制約,二靠各種手段監管,三靠司長本人自覺自律。劉仕堯司長在就職時,已宣誓「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宣誓完畢後他又向媒體表態「將以公正無私的原則,務實前瞻地做好運輸工務範疇的工作」,並「增加工作透明度」,相信他是能夠自覺抵禦各種引誘,做到「常在河邊站,堅持不濕鞋」的。但倘若相關制度不完善,各種監督有缺位,仍會有像歐文龍從勤勤懇懇埋頭苦幹到腐化墜落,利用職權主動索賄的可能。這就給澳門特區提出了一個迫切的課題:必須進一步健全反貪污制度,完善行政監督、立法監督、代議機關監督、 司法監督、公民和社團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的機制,才能為劉仕堯司長兌現其「廉潔奉公」誓言,提供可靠的環境氛圍。
劉仕堯在宣誓就職後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將繼續貫徹落實運輸工務的施政方針,但過程中必然會有所調整。這本來是實事求是的態度,因為歐文龍向立法會提交的「施政方針」,有若干內容與特首何厚鏵向立法會所作的「施政報告」,有所差異。比如,何特首的「施政報告」宣佈「政府正透過科學的分析研究,循序漸進地進行整體城市規劃」,但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方針」卻未提整體城市規劃問題,而只是強調了那個受到部份政界人士質疑的「新城區總規劃」。而特首何厚鏵在主持劉仕堯的宣誓就職儀式後,出席街坊總會的會慶酒會並致詞時又重申,將從特區的整體利益出發,制定高度現代化、科學化、美學化的城市規劃。這似是已為劉仕堯的「調整」定了調。
不過,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方針」,是連同「施政報告」一起,獲立法會審議通過的。如要進行調整,是否需要尊重立法會的意見?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但倘就城市規劃的調整而言,由於「施政報告」已含有這方面的內容,而「施政方針」是從屬於「施政報告」的「下位政策」,故相信僅是在已獲立法會通過的「施政報告」及「施政方針」內進行內部調整,以至是讓運輸工務範疇的「施政方針」趨同「施政報告」,已在立法會的授權範圍之內,而無須再「驚動」立法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