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朝核六方會談」中獲得迫逼朝鮮「棄核」的預期成果後,原本就是要將之作為配合美方在「六方會談」中的武器--調查澳門匯業銀行所謂為朝鮮洗黑錢問題,及凍結匯業銀行的朝鮮資金等程序,就已完成了其「歷史任務」。因此,隨著美國在「六方會談」中得到其所設想的利益成果之後,就開始陸續傳出美國將會解凍匯業銀行部份朝鮮資金的消息。也恰在此時,澳門特區政府接管匯業銀行經過兩次續期的期限,也將於本月底期滿。故此,人們都樂觀地認為,「匯業銀行事件」應可告一段落,匯業銀行將可物歸原主,由特區政府將其管理權交回區宗傑的手中。
但事態的發展,向所有相關人士的頭上潑了一盆冷水。--指來自美國的消息指出,美國財政部極有可能會將匯業銀行從原先的「高度關注洗黑錢銀行」升格為「判定洗黑錢銀行」,美國司法部更可能據此起訴匯業銀行的主要董事。
倘若此消息屬實,一方面折射了美國政府在打擊洗黑錢犯罪行為方面,確是十分認真的,並不因為「政治因素」(即配合「六方會談」鬥爭所需)的消失,而放棄對洗黑錢行為的法律追究;但另一方面,卻又暴露了美國政府「世界警察」的醜惡面目,要以自己的國內立法來對他國的法人、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轄權,違反國際公法準則。
實際上,盡管反洗黑錢鬥爭是國際合作打擊跨境刑事犯罪行為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但還應尊重各國的司法管轄權。國際合作主要是體現在:一、行政合作--各國政府通過外交途徑和其他政府機構交流洗錢犯罪信息,交流防範和打擊反洗黑錢的措施和技術等活動;二、警務合作--國際刑警組織的各成員國利用協查的方式進行合作,犯罪調查國可要求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提供協查,如有必要,國際刑警組織還可以在成員國中發出紅色通緝令;三、刑事司法協助和引渡;四、經濟金融機構的合作。
因此,即使是澳門匯業銀行確實存在洗黑錢的問題,也應由中國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依據本地區的反洗錢法律,進行司法偵查、控訴和審理,美國的司法機關是無權越洋對屬於另一個國家的銀行的董事提起訴訟,更是無權對其作出處罰決定的。
實際上,雖然美國《一九九九年反洗錢法》規定,美國司法機關有權對在美國境內進行洗錢的外國金融機構行使司法權,但卻並未向美國司法機構授予對在美國境外進行洗錢活動的外國金融機構進行司法管轄的權力。因此,即使是澳門匯業銀行已被判定為「洗黑錢銀行」,只要它的洗錢活動不是在美國境內進行,美國的司法機關就無權對其進行司法起訴。對澳門匯業銀行的司法管轄權,還是應由中國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來行使。
當然,由於聯合國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已由中國政府宣佈適用於澳門特區,而這個「公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要求締約國按照本國法律將參與有組織犯罪集團的行為、洗錢行為和腐敗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與此同時,澳門特區立法會也已通過了一系列的反冼錢法律,故既然連朝鮮方面也主動證實了一些資金往來的情況,幫助美國財政部證實了澳門匯業銀行一些「非法」的洗錢往來,也既然「匯業銀行事件」在世界上造成了「觸目」效果;更既然美國司法部準備起訴澳門匯業銀行的相關人士,但按中國政府的政治立場是堅決反對外國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那麼,澳門特區為了維護自己的法治形象,也是為了展示打擊洗錢活動的誠意和決心,更是為了捍衛國家主權,就宜由司法機關盡快介入對匯業銀行被指為「洗錢」行為的偵查,倘查出確是違法行為則應依法處理,該起訴就起訴。這是拒絕美國司法部「起訴」的最有力理由。當然,在經過偵查之後,證實匯業銀行的所謂「洗錢」行為是被誇大了的甚至是無辜的,也應盡快公佈於眾。
不管怎樣,我們都為區宗傑先生未能當選為澳門特首而暗自慶幸。否則,「匯業銀行事件」所引發的政治後果,就將會是災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