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今年首次會議,討論政府外判的清潔和保安服務的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數值。據勞工局局長孫家雄會後表示,資方代表建議,最低工資數值設在工資中位數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而勞方暫時未有具體建議數值標準,但認為絕不能違背減低貧窮和滿足市民基本生活要求的初衷。
這是一個頗為有趣的訊息。因為在人們的既有認識尤其是在本澳以往的勞資關係實況中,勞方是極力主張設立最低工資並要求將之寫入「新勞工法」草案之中的,而資方則是頗為抗拒設立最低工資,更是極力反對為最低工資立法。但可能是昨日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所討論的政府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的最低工資數值的議題,所涉及的對象是東南亞國家籍的外勞,而且他們所服務的機構是政府部門,亦即與本地僱主及僱員的切身利益無關,故而反倒是資方能爽快大方地對他們的最低工資數值作出了具體建議,而勞工代表則是「顧左右而言他」,一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之態。其實,為政府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設定最低工資數值,在做成既成事實之後,就可為全澳性的設立最低工資制度打開一個「缺口」,引發連鎖反應式的推動效應。因此,勞方代表昨日的表現,有「放棄陣地」之嫌。
其實,設立最低工資,這是國際慣例,也是工業革命的產物。「最低工資法」最早出現在新西蘭和澳洲。一八九四年,新西蘭頒佈了《工業調節及仲裁法》。該法規定,凡是受到不良工資待遇的地方,只要提出申訴,地方調解委員會就可以出面調查和裁判,這個委員會具有最低工資的決定權。一八九八年,新西蘭修改了這部法律,正式規定法院有權規定最低工資。澳洲的維多利亞州於一八九六年頒佈了最低工資法,授權六種產業委員會可以決定最低工資。法國在一九一五年開始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其他歐共體國家也相繼實施了最低工資制度。挪威、阿根庭、瑞士、加拿大等國亦相繼實行了最低工資制度。美國於一九三八年頒佈《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了聯邦一級的最低工資標準。日本於一九五九年頒佈了最低工資法。目前多數西方發達國家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頒佈了最低工資法,或者在勞動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對最低工資作出相應規定。當然,也有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反對這種政府管制,不實施最低工資制度。
隨著最低工資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若干關於最低工資的公約和建議書,明確要求各成員國都應承擔最低工資立法的任務。一九二八年第二十六號公約《確定最低工資辦法的制定公約》規定,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方應承允制訂或維持一種辦法,以便為那些在無從集體協議或其他方法有效規定工資,且工資特別低的若干行業或部門(特別是在家庭工作的行業)中工作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一九七零年第一三一號公約《特別參照發展中國家情況確定最低工資公約》規定,凡批准本公約的成員國應承允制訂一種最低工資制度,其適用範圍包括其僱佣條件理應予以保護的各類工資勞動者;並且所包括的各項工資勞動者由各國主管機關決定,如有僱主和工人代表組織的,應與其取得協議或事先充分徵求意見。為此,我國於一九九三年由勞動部制定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最低工資法規。其後的《勞動法》的「工資」專章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並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權限、制約因素和法律效力,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據王西安著、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國際條約在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一書所載,以下有關最低工資的國際條約,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一、一九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的制定公約》(第二十六號公約);二、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三方協商促進勞工標準的國際公約》(第一四四號公約)。既然如此,中國澳門特區就應履行相關的國際義務,或是專門為設立最低工資立法,或是將設立最低工資制度歸納於「新勞工法」之中。至於具體標準,資方代表昨日建議的工資中位數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不過必須指出的是,由於澳門的工資中位數出現了「虛高」效應,亦即只佔勞動人口二成的博彩業員工,將佔勞動人口八成的其他行業的工資中位數「扯高」。因此,如以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全澳」工資中位數七千三百一十八元為最低工資計算標準,對廣大的中小企業頗不公平,對平均月薪達萬元以上的博彩業員工也未能起保障作用。因此,未來在為最低工資立法時,應當明確規定是按行業逐項計算,而不是取決於「全澳」工資中位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