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昨日閉幕。在閉幕前的最後一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物權法」等多個法律草案,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這個「辦法」與「澳門特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相比,基本一樣,其中大部份的條文內容,甚至也是一字不改。不過,也有若干的增刪調整,大致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第一款中,原來的表述「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調整為「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這主要是由於在二零零二年底選舉產生第十屆全國人大的代表至今的五年間,除了全國政協澳區委員的成員有調整之外、還曾進行了第二任特首選舉和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其中第二屆特區政府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比第一屆特區政府推選委員會的成員增加了一百人,第三屆立法會議員與第二屆立法會議員的構成,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因此,新「決定」特別增加了「第二任特首選委會委員」一項。
二、原「決定」的第十四條為「選舉會議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比應選名額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選人應為十五名至十八名),進行差額選舉。如果到代表候選人提名截止時間,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不足十五名,由主席團決定,延長代表候選人提名時間。」現「決定」則簡化為「選舉會議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應多於應選名額,進行差額選舉。」其原因,是取消了「預選」,因而也就沒有了「候選人應為十五名至十八名」的限制。
三、也正因為是取消了「預選」,故原「決定」的第十五條:「提名的候選人名額如果沒有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如果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差額比例,由選舉會議對所有的代表候選人進行預選,依照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得票較多的前十八名候選人為正式代表候選人;如遇有候選人得票數相等使正式代表候選人超過十八名時,該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可以都列為正式代表候選人。」每一選舉會議成員所選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全數刪去。而原「決定」的第十六條,就相應地成為現「決定」的第十五條,其餘各條文也依序遞升。
四、在第十八條,增加了「在選舉時不得進行拉票活動」一項,而且還是置於第一款。這當然是為了防止發生賄選等不規則行為。另外,也增加了「會場按座區設投票箱,選舉會議成員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並作為該條的第二款。該新增條款是技術規範,是為了更好地管理選舉的投票秩序。至於原「決定」的第一、二款,在新「決定」中則順序挪後為三、四款。
五、第二十二條,增加一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遞補的代表資格,公佈遞補的代表名單」。這有可能是考慮到被列為遞補代表的參選人隨時有機會獲得遞補的機會。但是,舊「辦法」在選舉活動結束後,只是公佈正式當選的代表名單,倘若發生代表遞補時,獲得遞補的代表將會失去「公佈」的機會和「待遇」,似有程序錯失,而且也使正式代表和遞補代表的「待遇」不成正比。既然「決定」規定,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如有出缺,就由未當選的候選按得票多少順序依資遞補,這就決定了他們隨時都有機會成為正式代表。既然如此,也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他們的資格,並公佈其名單。
有人認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應逐步走向全民一人一票投票產生。這個提議的民主意願值得肯定,但具體做法卻有「違憲」之嫌。這是因為,「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只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至於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則由下一級的人大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亦即並非是由基層人大那樣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也就是說,全國人大的代表是由省一級的人大選舉產生的。但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不設人大,故就由「選舉會議」選舉產生特區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因此,由澳門特區的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出席全國人大的代表的說法,是抵觸「憲法」和「人大代表選舉法」的相關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