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實踐程序正義看堅持司法保密原則 從法院實踐程序正義看堅持司法保密原則

最近,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系列堅持法治精神、堅持「程序正義」的舉措,令人耳目一新。而其中最突出的例子,有中級法院判定幾項行政法規侵蝕立法機關的所享有的立法權,因而將之裁定為違法。而最新的事例,則是終審法院以澳門尚未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及簽署逃犯移交協議為由,向遭國際刑警紅色通告通緝的港女頒發人身保護令並著澳門警方將之釋放,及初級法院在審理一宗販毒案時,指出警方是透過「放蛇」誘使該青年學生被告觸犯法律,構成執法機關搜證方式出錯,因而無充分證據將被告定罪,而裁定歐某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關的這一系列嚴格依法審判舉措,使人們對澳門司法機關能夠按照「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依法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保持司法人員的獨立、超然法律地位,增強了信心。從而掃除了澳門剛回歸時,擔心澳門司法官相對年輕稚嫩,既缺乏經驗又難以頂住種種引誘、壓力,將會未能完全體現司法正義的陰雲。

或許,透過司法機關這些嚴格依法審判的舉措,也將會使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早前對澳門法院能否在不受任何社會輿論壓力影響的情況下公正、公平地審理歐文龍涉貪案的擔心,成為多餘。--作為澳門律師界的龍頭人物和受葡國政法界委托實地觀察澳門能否嚴謹貫徹執行《中葡聯合聲明》的華年達大律師,不久前曾對澳門廉政公署及媒體的做法表達不以為然,擔心負責審理歐文龍案的法官會受廉政公署散發的消息影響,指出該等消息在輿論方面對涉案嫌犯的刑罪有負面影響,並在與論方面造成重大衝擊,有可能會影響對嫌犯的裁決。現在看來,只要法官們能堅持在審理本文開審時所談及的幾宗案件時的獨立超然法律地位,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預,而且也能擺脫諸如「搏建功立業表現」、「搶做司法英雄」的個人私念,相信是完全能公正、公平地審理歐案的。

能否嚴格服從法律,實踐程序正義,確是能否保障司法正義,實現實體正義的關鍵。在這方面,澳門司法界就曾有過沉痛的教訓。--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發生的「葡京斬殺案」,人證物證俱在,案中各被告已被「釘死」。詎料被告所委托的辯護律師高步輝、戴明揚、許輝年等在宋玉生的指導下,從「司法程序有瑕疪」下手,向葡國法院上訴,指出起訴該案的檢察官盧靈素與主審該案的法官歐瑞玉是夫婦關係,違背「司法迴避」原則。結果,上訴得直,葡國法院下令重審。而案中各被告則趁司法文件郵寄延誤之機,獲釋後「風光」一段時間後,逃之夭夭。結果,「鐵案」因為司法程序的失誤而成了「廢案」。

由此可見,程序正義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最重要因素,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更是實現「依法治澳」的標誌。實際上,從法學的觀點看,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份,程序正義是以實體正義為前提,並為實體正義服務。程序正義的目的是要追求實體正義,實現實體正義。實體正義同樣也離不開程序正義,如果撇開程序正義去談實體正義,則只能是空談,實體正義將無從實現。「葡京斬殺案」的審理過程,就是因為未能實踐程序正義,而導致無法實現實體正義,連證據確鑿的案件也被搞「砸」了。因此,如果未能堅持程序正義,就無法達到懲治犯罪、保護市民,及維護社會穩定之目的。

華年達大律師質疑廉政公署在處理歐文龍案時違反司法保密的原則,這就牽涉到能否實踐程序正義的問題。實際上,在第一零/二零零零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中,就含有「保密義務」的條款。而第四八/九六/M號法令《刑事訴訟法典》更是明確規定了「司法保密」原則。第二/九五/M號法律《澳門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違反司法保密」還規定,違反司法保密原則者,須負刑事責任,量刑標準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處最高三百四十日罰金。

其實,廉政公署曾有著良好的堅持司法保密原則的傳統。年前廉署在第三屆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過程中,查獲了賄選案。一些也正在參選的團體及其候選人,頻向廉政公署施加壓力,要求廉署公佈案情及涉案者名單。表面上看,這是在追求選舉公平,實質上卻可能也懷有「意圖使他人不當選」的私念。--某些候選人雖然涉案,但在「無罪推定」下,未經法院審判仍屬無罪之人。倘此時就公佈其名單,就必然會對其選情造成負面影響,這又反過來影響了選舉公平。廉政公署當時以案件尚在偵審中為由,拒絕了「公佈被查人士姓名」的不當要求,堅持了「司法保密」的原則。遺憾的是,事隔一年多之後,在偵查歐文龍案的過程中,或許是與某些辦案人員懷有「急於建功立業」心理有關,卻又「自廢武功」,未能繼續完全做到堅持「司法保密」原則,未免予人「晚節不保」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