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於三月初收到署名「陸大偉」的致特首何厚鏵的「公開信」之後,日前再次收到「陸大偉」致特首何厚鏵的「公開信」(全文見本報昨日第二版)。這兩封「公開信」,都是以真名實姓署名,其中第一封還附有其手提電話號碼。這充分說明,「澳門基本法」中關於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規定,在澳門特區得到充分的保障和保護。否則,「陸大偉」就不可能如此「大膽」地公開發表質疑行政長官和廉政公署的言論,而敝報也不可能如此毫無顧忌地刊登這兩份「公開信」。應當說,此一事例確是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優越性。
「陸大偉」的先後兩封「公開信」,前一封雖然文字較短,但內容較為龐雜,質疑對象及內容也有「分散」之象,既要質詢「特區政府的施政亂象」,並就經濟房屋、外勞、投資移民、賭牌「三開六」、有財團未經參加開投就可開賭等問題作出了針貶析論,又對廉政公署在偵查「歐文龍案」中「借助媒體的渲染將司法案件政治化」的做法,提出批評意見。而近日的「公開信」,則雖然議題集中,只是專門針對廉政公署在偵查「歐文龍案」的程序失當問題而揮斥指點,但文字卻是頗長,洋洋灑灑數千言,且言猶未盡,還有「且待下回分解」。
這位「陸大偉」所提出的見解,盡管是見仁見智,可以作各種不同解讀評議,但其引經媒典、層層剝蠶抽絲分析的文字功夫,卻顯見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基礎,也對澳門的法律及公共行政制度頗為熟悉,或許其本身就是吃法律飯的人。正因為如此,他在「公開信」中所提出的幾個問題,都是有理有據,令人信服。
「陸大偉」所提出質詢的幾個問題,大多是屬於司法程序的問題。其實,對於「歐文龍案」中的司法程序問題,早就有人提出不同意見並予以質疑。包括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炮轟廉政署發放「歐案」消息時有違司法保密原則,形成社會輿論壓力,可能會對法官的公正公平審判形成不良影響;也有署名「吳濠生」的讀者投書媒體,表達對「歐案」面臨「輿論審判」、「未審先判」的懮慮;亦有報章評論直指「民粹主義」將會壓制雖然有理由但處於弱勢的意見。這種種言論歸結起來,都是在追求程序正義,希望實現實體正義必須是在能夠實踐程序正義的前提下進行,不要一講實體正義,就忽略了程序正義,甚至是違背程序正義,違法擴權。倘此,就難以將「歐案」辦成「鐵案」,甚至會因此而形成「選擇性辦案」,衍生一些冤案,以至放過某些貨真價實的涉嫌犯,未能體現司法公正及特區肅貪倡廉的真正意圖。
關於廉署偵辦「歐案」必須堅持程序正義的問題,本欄日前也有所論及。而從「陸大偉」「公開信」中所論,本欄的評析其實只不過是皮毛矣,「陸大偉」「公開信」中的質疑,涉及到較深的層次,也有具體的針貶,則更使人擔心廉署或是其個別辦案人員在偵辦「歐案」過程中,是否確是存在「選擇性辦案」的問題,是否存在著程序失當的問題,是否存在著抵觸了廉署本身的《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保密」規定的問題。倘上述質疑屬實,偵辦「歐案」的公正、公平性,就難以經受得起歷史的考驗。
實際上,在廉署日前舉辦的「清茶談廉政」活動中,筆者就親耳聽到廉署負責人公開透露,廉署偵辦「歐案」所傳訊的嫌犯,比現已公開的更多,這就凸顯了廉署的「選擇性辦案」至少是「選擇性公布案情」的失當之處。既然是高調地公佈部份嫌犯的姓名及案情,卻又向公眾隱瞞另一部份嫌犯的姓名及案情,就顯然是對已被公佈者的不公平,及對未公佈者的「保護」。延伸開來,就是形成了對已被公佈者的「輿論審判」、「未審先判」,而對隱瞞不公佈者則予以呵護,並從而誤導法官。這又有甚麼公正、公平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言?
退一步來說,廉署對部份嫌犯未有公佈其姓名及案情的做法,即使是在華年達質疑廉署運作違反司法保密原則之後的「自我改正」之舉,那也已對因為違反司法保密原則而公佈了姓名及案情的嫌犯造成了「無罪推定」及獲得公正公平審判的利益受損。廉署又應該如何去予以彌補呢?
更令茶樓酒肆「議事亭」議論紛紛的是,前一段時間某些立法會議員及社團所揭露批評的「官商勾結」個案,廉署卻不聞不問,以一句「沒有證據」不作立案偵查。--然而,那些「官商勾結」質疑言論的批評對象,其中就有歐文龍,這部份事實已經證明,議員們的批評並非是無的放矢。因此,這就難保今後隨著案情的深入發展,有關「官商勾結」的質疑終將得到證實,除非是採取「捂蓋子」策略。但卻「捂」得了一時卻「捂」不了永遠,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均已證明了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