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廉署公佈歐案第一階段偵查結果說開去 從廉署公佈歐案第一階段偵查結果說開去

廉政公署前日公佈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嚴重貪污案的第一階段的偵查結果。從所公佈的案情內容看,廉署的偵查工作尚未到「結案」階段。這是因為,其一、尚有三男一女涉案者未能歸案;其二、廉署所查出的價值八億零四百多萬元的「涉貪總額」,與廉署已查證的一億八千七百萬元的「涉賄總案」,存在巨大落差,亦即仍有六億一千七百萬元的「差額」,「誤差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七。要不是尚未有行賄者「認數」,就是廉署「未查到」或「查不到」,或者是廉署已查到但出於種種考慮而未有公佈。還有就是廉署自己於今年一月二十日公佈的案情並未有列入「第一階段」偵查結果之中。因此,在法律上,這部份「差額」就只能是以「來歷不明財產」予以起訴。

為何廉署在尚未全部完成對「歐案」的偵查工作,就急著要宣佈「第一階段」的偵查結果呢?看來,這與《刑事訴訟法法典》中的司法程序期限有關。實際上,廉署於去年十二月六日拘捕歐文龍等嫌犯之後,到昨日即是整整五個月。如果未能在法定的六個月期限內予以起訴及由法院開庭審訊,可能就會發生「超期羈押」的違反司法程序的問題。而有消息說,澳門檢察院將會在五月六日之前向法院起訴歐文龍,這剛好是六個月期限的「最後關頭」。因此,即使是「歐案」並未完全偵破,尤其是為未能完美解釋「受賄總額」與「行賄總額」之間的巨大差距,也要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及檢察院也要急著提起公訴的主要原因。這也是前日廉署宣稱的「第一階段偵查工作結束」的原因所在。不排除日後還將會根據偵查工作的最新進展情況,作「第二階段」以至「第三、四、五……階段」的補充偵查材料,充補起訴。

但倘此,歐文龍的被羈押期間,就將會大為延長,甚至會超逾法定的期限。這不但將會有違反《刑事訟訴法法典》有關「羈押期限」的規定之嫌,而且也有抵觸「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澳門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時,享有盡早接受法院審判的權利」規定之嫌。「澳門基本法」將「盡早接受法院審判」定位為「權利」,而且還是加以「享有」的表述,這就顯示,「盡早接受法院審判」而不是一拖再拖、無限期羈押,這也是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更是人權的一項內容,也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關於「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規定相適應。因此,在有「檢察院最遲須在六個月內終結偵查」的規限之下,「歐案」盡管仍未全部偵結也要將之移交檢察院及並由檢察院起訴,這就是堅持法治的最起碼要求。

針對前一段時間本澳和香港輿論關於「歐案」並非是由澳門廉政公署揭發,而是香港廉政公署甚至是英國反洗錢機構掌握了歐文龍涉嫌洗黑錢及貪賄的線索後,交由澳門特區,澳門廉政公署才「被動式」地偵查「歐案」的說法,澳門廉署發言人前日在公佈「歐案」第一階段的偵查結果時,作出了否認並予以反駁,並指早在去年十二月六日由行政長官親自公佈歐文龍涉嫌重大貪污的一年之前,澳門廉署就已掌握歐文龍涉貪罪行證據,並展開秘密調查。

澳門廉署的這一說法,雖然是「挽回」了自己的聲譽,向世人宣示了是澳門廉署自己發現歐文龍涉貪的線索並主動進行偵查,並非是「被動式」地偵查,因此進而間接地消解了坊間一段時間曾廣泛流傳的「倘是澳門廉署自己發現線索,必會緊捂不揭」;只不過是因為相關線索是由海外送交澳門並通了天,廉署才不得不展開偵查」的說法。

但「針冇兩頭利」,廉署的這一說法,又卻將會間接地陷澳門特區政府尤其是特首何厚鏵於不義。這是因為,既然廉署早已發現了歐文龍涉貪的線索並進行偵查,而「澳門基本法」又規定,「廉政專員向行政長官負責」,亦即行政長官有權領導和監督廉政公署的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四條還規定,廉署必須「將主要調查結果知會行政長官」;與此同時,澳門特區相關的行政規範又規定,凡一定數額(記憶中是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待查)的公共建設工程,必須由行政長官批准。這樣,就產生了如下的問題:一、已發現歐文龍涉貪線索並已進行偵查的廉署,是否有知會行政長官,至少是「提醒」行政長官,必須嚴格謹慎批准由歐文龍提送的重大公共建設工程?二、倘廉署已盡其職責「知會」了行政長官,後者卻仍然「照數」審批歐文龍送交的涉貪公共建設工程,是否有失職之嫌甚至是會加劇外間的某些揣測?

因此,我們寧願見到廉署「認衰」,承認是接到海外的通報才偵辦「歐案」,也不樂見廉署「認叻」,自稱是早在「歐案」被公開揭發之前一年就已開始進行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