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從一國高度思考內地澳門移交逃犯協議 應從一國高度思考內地澳門移交逃犯協議

本欄昨日才談及澳門特首何厚鏵出訪東南亞三國,將在有利於促進澳門與「東盟」之間的經貿旅遊合作的同時,也更有助於加強中國與「東盟」國家的政治關係,強化中國的南疆周邊國家安全戰略,今天,由澳門特區檢察院承辦的「第四次中國--東盟總檢察長會議」,將一連三日在澳門舉行。這個「中國—東盟總檢察長會議」機制的倡導者,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該會議機制。前三次會議曾先後在昆明、曼谷和雅加達召開,並得到各國檢察機關的大力支持,使會議成為中國和「東盟」各國檢察機關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台,並在區域司法互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國際司法檢察界的高度重視。而澳門特區檢察院作為「第四次中國--東盟總檢察長會議」的承辦者,也更為凸顯了澳門特區在「十加一(東盟十國與中國)」地區合作機制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螺絲釘」作用。因此,這次「中國--東盟總檢察長會議」的在澳門特區召開,與澳門特首何厚鏵出訪「東盟」三國,是互相輝映、互得益彰,充分體現了澳門回歸後在國際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大為增強。

據澳門特區檢察院表示,希望能透過今次的國際性會議,促進中國與「東盟」各國檢察機關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出一條打擊跨境犯罪的高效便捷的合作新路。澳門特區檢察院也將在堅持「一國兩制」、互惠互利的原則下,繼續大力推動區際和國際性司法領域的溝通和合作。而與此同時,出席這次會議的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局局長葉峰也透露,內地與澳門正商討有關跨境犯罪疑犯的移交問題,預計在今年內達成協議。

澳門特區檢察院對澳門特區大力推動區際和國際性司法領域的溝通與合作的表態,及葉峰局長有關內地與澳門正在商討移交跨境犯罪疑犯協議的訊息透露,使我們看到了澳門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光明前景。實際上,就在半個月前,本欄曾就因澳門與內地尚未建立區際司法協助機制及尚未簽署逃犯移交協議,致使遭國際刑警紅色通告通緝的港女獲澳門終審法院頒發人身保護令一事發表評論,在認同終審法院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維護了澳門特區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的同時,又對澳門特區尚未制定《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及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移交犯罪疑犯協議」,深表遺憾,並認為這將會不利於兩地警方合作打擊跨境刑事犯罪,使兩地的社會治安面臨漏洞和隱患,還將使到澳門蒙上「逃犯避風港」之臭名。為此,本欄認為,為了盡快堵塞兩地社會治安的法律漏洞,為了使內地與澳門打擊跨境刑事犯罪活動的合作更為暢順,為了不再發生遭國際刑警紅色通令通緝的逃犯在澳門逍遙法外,內地與澳門的相關部門應盡早實質性地進行兩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磋商,並首先就移交逃犯簽署協議。而澳門特區也應盡早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立法,填補這方面的法律空白。

本來,澳門與內地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早在澳門回歸前後就已納入兩地司法機關 和法律學者的視線之中,而且還就此舉行了多次學術研討會。但為何澳門回歸已經七年多,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呢?本欄曾推測,可能是遇到了如下的一些障礙: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其中一些原則,如「政治犯不引渡」、「本國人不引渡」、「非雙重犯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是否亦適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稱「引渡」,而稱「移交」或「遺返」)?二、內地刑事制度中的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及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在澳門刑法制度中並不存在,如何處理這個法律衝突?即使是兩地都有罰金的「附加刑」,對刑事犯罪人所處罰的罰金,究竟是歸益何方?

其實,對此問題,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柯良棟在其《內地與澳門相互移交逃犯應遵循的原則論綱》論文中,就已作出了解答。他指出,澳門不是一個主權國家,而是中國的一個獨立司法區域,與內地其他司法區域開展區際性質的移交逃犯安排,實質上是共同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怎麼能夠照套、照搬主權國家之間引渡所適用的國際準則呢?比如,「非雙重犯罪不移交」問題,既不符兩地之間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對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則,也不符某些國際慣例,如英國《一九六七年逃犯法》就規定,英國與英聯邦成員國之間遺返逃犯不適用「非雙重犯罪不移交」原則。又如,我國「刑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不是政治罪行,而「澳門基本法」也規定澳門應自行立法禁止這方面的犯罪行為,澳門與內地一樣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如允許以所謂的「政治犯」為理由拒絕移交這類犯罪份子,則會使澳門成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基地。再如,內地的死刑制度對兩地的犯罪份子都有重大威懾作用,如不向內地移交死刑犯,會使犯罪份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使內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且也會嚴重損害內地法制權威,嚴重影響兩地的社會、治安秩序。另外,澳門回歸後,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兩地移交逃犯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之內兩地的移交逃犯合作,而不適用於「本國公民不移交」的原則。

因此,在磋商內地與澳門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及移交逃犯協議時,一定要跳出只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的引渡法則,而應從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角度來思考。否則,又如何體現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