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昨日提出了在磋商內地與澳門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及移交逃犯協議時,一定要跳出只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的引渡法則,而應從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角度來思考的觀點,並簡略地引述了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柯良棟在其《內地與澳門相互移交逃犯應遵循的原則論綱》論文中闡述的主要觀點,引起一些讀者興趣,並希望能較為詳盡地介紹該論文的觀點。
其實,持有與柯良棟副局長相同觀點的學者專家,並不在少數。當然,專門論析內地與澳門之間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論文,更是相當的多,並已就此召開過幾次研討會。即使是單純論述內地與澳門移交逃犯問題的論著,也都不少。就以筆者手頭據有資料所示,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局級審判員黃爾梅的《試論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移交逃犯制度的原則》,時任前澳門新華社法律研究部副部長趙國強的《移交逃犯的國際慣例》(按:趙國強另有《關於內地與香港相互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幾點思考》論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趙秉志主編的《國際區際刑法問題探索》一書中的「關於移交逃犯的協議」專節,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力的《一國兩制下的中國區際司法協助》論著中的「中國區際移交逃犯合作」專章,及曾參與內地與香港特區有關移交逃犯會談工作的成良文的博士論文《刑事司法協助》中的《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逃犯移交問題》專章等。
上述論著均認為,內地與澳門區際移交逃犯合作,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其一、維護國家統一及主權的原則。「一國」是中國各法域間開展刑事司法合作的前提與基礎,而維護國家主權與統一是「一國」原則的具體要求和體現。這一原則要求法域間在相互合作中必須將區際移交逃犯制度與國家間的引渡制度區別開來。比如,法域間在簽訂有關協議時應避免使用「引渡」(extradition)這一具有強烈主權及政治色彩的名稱,而應採用「區際移交逃犯協議」這一充分反映中國各法域間關係且不損害國家主權的概念。其二、平等協商、相互尊重的原則。平等協商、相互尊重是「兩制」原則對中國區際移交逃犯合作的一般要求。「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因此,有關法域間相互移交逃犯的問題不能採用中央統一立法的方式一併加以解決,而應由各法域在平等的基礎上以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在協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各法域不同法制背後的價值取向、政治和道德信念以至歷史文化背景的差異,充分認識到達成移交逃犯協議所面臨的困難和曲折。其三、簡便高效的原則。國際引渡中的刑事司法合作由於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往往都規定了複雜的審查程序。如被大多數國家採納的雙重審查程序,就需要由被請求國的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分別從形式上及法律內容上進行審查。一般而言,司法機關對請求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引渡請求不符合引渡條約或國內法規定,可以作出不引渡的決定,且其決定是最終決定;而行政機關主要是從本國的外交政策及其他國內政策的角度進行審查,並對核准引渡具有最終決定權。然而,中國的區際移交逃犯是一個國家內部的事情,不應適用國際間慣用的原則和一般認可的保障。有關的安排應盡可能簡便,務求運作快捷,能更有效率的打擊犯罪。因此,中國的區際移交逃犯合作在審查的程序上不應採用國際引渡中的雙重審查程序,而應盡可能採用一種更加務實、快捷的安排。
正因為如此,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通常實行的幾個原則,在內地與澳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尤其是移交逃犯協議中,就不適用。其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不得適用。這是因為,第一,內地與澳門雖實行不同的社會制度,存在不同的價值觀念,但畢竟有著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及國家整體利益的共同利益和使命;第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雖然是國際引渡中的一條國際慣例,但事實上在適用這一原則拒絕引渡時,各國一般也僅僅表明本國的政治立場和態度,它在實際上也很難行得通,將其運用於中國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不僅損害國家主權的統一,而且也難以貫徹落實;第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這些行為實際上相當於一九九七年修訂的內地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罪。澳門特別行政區有責任對上述危害國家安全及統一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法禁止並予以制裁。因此,在內地與澳門的刑事司法協助中,不應當出現「政治犯」的概念,更不因應此而阻礙法域間的相互移交逃犯合作。
其二、「軍事犯不引渡」原則不得適用。「澳門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央人民政府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派駐軍隊,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據此,中央派駐特別行政區的軍事人員,如在當地觸犯了侵害國家軍事利益的犯罪,自應由內地法院(軍事法院)管轄,內地請求特別行政區移交上述軍事犯時,特別行政區沒有任何拒絕移交的理由。
其三、「死刑犯不引渡」原則不得適用。主要的理由是:一、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客觀上意味著一個法域可以利用移交犯罪嫌疑人的機會,強迫其他法域改變保留死刑的刑事制度,剝奪該法域的刑事管轄權,這不符合各法域在政治法律領域中應當相互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則;二、適用「死刑犯不移交原則」,會造成嚴重犯罪分子利用法域間法律的差異而逃避應有的制裁,客觀上會造成某一法域成為犯罪分子的避難地或避風港,這對於廢除死刑的法域而言,也會嚴重威脅其社會治安及善良風俗。
其四、「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不得適用。這不僅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需要,更重要的它也能與區際管轄分工中的犯罪地原則相配套,從而有利於及時、有效地打擊跨法域犯罪活動,避免犯罪份子逃避應有的刑事制裁。
其五、「特定性」原則不適用。特定性原則,又稱引渡與追訴一致原則。「特定性原則」的採用主要是基於各國主權及尊嚴的考慮,也是國際禮讓及互惠原則的具體體現。但中國的區際移交逃犯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及整體利益,以及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因此,採用「特定性原則」將會使犯罪份子可能觸犯的其他罪行得不到應有的懲治,這將會從根本上危及各法域的共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