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的今日,中葡兩國總理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簽署了「中葡聯合聲明」,使澳門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也為通過和平談判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又一個成功範例。由於「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中國政府得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也由於「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給後來制定「澳門基本法」提供了具體政策依據。亦由於「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為中葡兩國在新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之間在各個領域中的友好合作開辟了廣闊的前景。因此,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二十周年之際,我們對澳門的美好前景,更是充滿信心。我們在每年都舉辦「澳門基本法」頒佈周年紀念活動時,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二十周年之際,也應給予一定的紀念「待遇」。但有點遺憾的是,似是中葡兩國和澳門地區都未有認真對待此事。在北京,只是由外交部發言人秦剛以回答記者提問的方式,有所表示;在里斯本,則到本文執筆時為止,尚未見有任何表示;在澳門,則是身在馬來西亞的特首何厚鏵,在被記者問及到「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二十周年的意義時,聊以表示。
實際上,「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是中國現代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但使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得到了妥善的解決,確認了我國在一九九九年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而且也標誌著我國人民向祖國統一大業又邁出了一大步。「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為澳門的長期穩定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證,也為「澳門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具體的政策依據。因此,「澳門基本法」頒佈周年固然是值得每年予以紀念,而「逢十」的「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周年日,也不應對之忽略。--眾所週知,「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間簽署的國際協議,而國際協議要能夠得到貫徹實施,就必須由締結的國家採取實際的措施。中國政府在簽署「中葡聯合聲明」後,就決定通過制定「澳門基本法」,把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作出的各項承諾即對澳門實行的一系列特殊政策,以國家的基本法律的形式規定和確認下來,把國家的政策轉變為法律,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這些基本政策得到貫徹實施。
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憲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一國兩制」的規定。而「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主要是來自鄧小平的一系列談話。而「澳門基本法」的具體政策依據,則是「中葡聯合聲明」中我國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及「附件一」。「中葡聯合聲明」不但使「澳門基本法」找到了一個類似基本方針政策的結論框架,而且使「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更加具體化,從而使「澳門基本法」的內容更加具體化,這也是「澳門基本法」能夠比較順利起草成功的一個原因。當「澳門基本法」在起草過程中遇到不同意見時,只要提到「中葡聯合聲明」中我國政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其「具體說明」是怎樣規定的,「澳門基本法」就按照這些規定來起草,爭論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既能解決了爭議,也推動了起草工作的進度,大大節省了時間,又堅持了我國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亦即堅持了「中葡聯合聲明」。
因此可以說,「中葡聯合聲明」是中國政府為解決澳門問題而同葡國政府達成的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而「澳門基本法」則是中國的國內法。「中葡聯合聲明」的內容包括確認中國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宣佈中國對澳門執行的政策和關於過渡期的安排,而「澳門基本法」則主要是從法律上規定了澳門的根本制度,確認「中葡聯合聲明」中所宣佈的政策,並將之法律化、制度化。兩者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上是一致的,但「中葡聯合聲明」為「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創造了前提和條件。
正如前述,「中葡聯合聲明」是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實際上它亦已被送往聯合國秘書處備案,故我們在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這部國內法的時候,就必然會受到「中葡聯合聲明」這部國際協議的約束。因此,有些人提出要實施「雙普選」的口號時,不但應考慮到「澳門基本法」有否為此留下「修法」的空間,還應注意到是否符合「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實際上,「中葡聯合聲明」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當然是為未來全民普選特首預留了空間。但與此同時,「中葡聯合聲明」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這就決定了特區立法會議員不可能實行普選,必須保留有少數立法會議員無須由選舉產生的方式。如要實現「雙普選」,並不是單單修改「澳門基本法」就可以滿足到的,還須修改「中葡聯合聲明」。然而,這已不是中國內部的事情,而是牽涉到中葡兩個國家的雙邊關係。
因此,這也是我們強調不單止是要紀念及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而且也應紀念和透徹理解「中葡聯合聲明」的其中一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