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應與政府行為標準有所區別 最低工資:應與政府行為標準有所區別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日前通過有關政府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之「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規定所有在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後新簽訂的政府外判的清潔和保安服務,都要履行新規定訂定的每小時二十一元及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的標準。勞工局長孫家雄在總結會議內容時強調,政府作為業主,清潔和保安服務之外判純粹是一項政府行為。因此,這一新規定並不牽涉任何私人與私人之間提供服務的薪酬調節,亦即並不打算向各行各業全面推介這個規定。

孫家雄作出這個帶有指引性質的強調聲明,很有必要。實際上,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醞釀為政府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訂定「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期間,就有一些坊間人士主張應以此為標準,套用到民間的清潔及保安公司;並以此為契機,推動「最低工資」立法。

然而,為設立「最低工時」立法,是一回事,而為政府外判清潔、保安服務設定「最低工資」,又是另一回事。這是因為,盡管為「最低工資」立法,或許符合大部份受薪階層的意願,相信多數僱主也不會持太大的異議,而且也將適應國際慣例潮流;但畢竟設立「最低工資」制度,需要有社會共識,並需要具備成熟的條件,不宜煮「夾生飯」。必須在經過勞資雙方充分的討論協調,獲得共識,才可推動為設立「最低工資」立法。

但是,未有為「最低工資」立法,並不等於是政府外判服務就無須設定「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因為,與實行自由經濟的民間企業不同,政府是公權力單位,其在涉及僱傭關係的行為必須符合國際上的相關規範。而為澳門特區政府各機關提供外判清潔、保安服務的人員,又有不少是外國勞工,這又帶有一定程度的「涉外」性質,更應嚴謹執行「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規定。

因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為政府外判清潔、保安服務制訂「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確是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而以其二十一元的「最低時薪」和四十八小時的每周「最高工時」計算,為政府提供外判清潔、保安服務的人員,其每月的「最低工資」為四千二百元。這個數值,約等於是現時公共行政最低薪酬一百點(五千五百元)的百分之七十六。如僅是以「一百點」為計算基數,比「三分之二」的標準稍高,尚算合理。但倘與在建制內為政府機關提供清潔、保安服務,享受薪俸制的本地居民的薪酬相比,則是遠未達「月工資中位數三之二」的國際慣例。當然,由於是「外判」,應是不存在與「建制內」相比照的問題。

這個「月工資中位數三分之二」的國際慣例,如果將之引入澳門社會,可能將會遇到「相適應」的問題。這是因為,由於澳門僱員月收入數據存在「兩極差別」現象,亦即佔勞動人口二成左右的博彩業員工的薪酬較高,而佔勞動人口一半左右的多數行業的員工則是薪酬較低,故七千三百一十八元的「月薪中位數」,並未能全面、準確地反映澳門受薪階層的薪酬水平。倘按七千三百一十八元的基數和「三分之二」的標準來訂定澳門的「最低月薪」標準,那就是四千八百七十八元。這個數值,對月薪中位數超過萬元的博彩業員工來說,極不公平;對目前仍只能發放三、四千元月薪的製造業僱主而言,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因此,即使日後澳門特區對「最低工資」立法,也即使是引進「月工資中位數三分之二」的國際慣列,是不適以「全澳工人月工資中位數」作計算基數的。而應當分行別業、實事求是,亦即規定按各行各業的月工資中位數,來訂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