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對《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律(草案)》的討論,將由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審議。這是自現有「勞工法」於一九八九年頒佈後,十八年來首次對「勞工法」進行重大的調整修訂。這除了是因應近二十年來,有關勞動關係的國際慣例及鄰近地區的實踐有了較大的進展的形勢而必須隨之調整、與之適應之外,也因為澳門的產業結構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先的針對製造業為主的「勞工法」,已不適應當今以博彩業、旅遊業及服務業為主要產業的新形勢,有必要與時俱進地作出調整,以相適應。因此,「勞工法」的修訂,既是澳門特區法律改革的重要進展,又是進一步協調勞資關係、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作為。
從行政會公佈的「勞工法」法案的主要內容看,該「法案」為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益,比照國際勞工公約的相關規定和鄰近地區實踐,對「勞工法」作了多項重大修改。比如,增加婚假,產假由三十日增至子宮復原所需的五十六日,增設父親產假,明確有薪事假、病假期限等,都是十分人性化的表現。實際上,現行「勞工法」竟然沒有婚假、喪假等的規定,令人頗有荒謬之感。盡管僱主一般在其僱員有紅白喜事時,都能適當給假,但這只能算是「法外情」,並非「法治」體現。又如,合理增加休息時間,這已是國際勞資關係的發展趨勢。「勞工法」草案將現行的每年四天無薪強制性假日規定為有薪強制性假日,不但是按照國際慣例辦事之舉,也是消除現行「勞工法」的強制性假期規定中,竟是「有薪」與「無薪」混集的不合理、也不便於管理的畸形現象。
由於我們手頭並未持有「勞工法修訂草案」的文本,故仍難以將其與現行「勞工法」,及「國際勞工公約」以及鄰近地區的勞動法律進行整體比對。但從行政會發言人的新聞發佈內容及勞工局發表的《勞工法修訂草案摘要介紹》看,這份「勞動法(草案)」並非是「總則性」的勞動法,而只是一項偏重於勞資關係的單行法律。也就是說,澳門特區尚欠一部「總則性」的「勞動法」,來統籌特區的勞工政策和勞工行政。
實際上,比照鄰近地區尤其是海峽兩岸的勞動法律體系,勞動法總則由「勞動關係協調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動保障法」等三大部門組成。而「勞動關係協調法」又分「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法」、「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組成。「勞動基準法」則由「工時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監督法」等組成。「勞動保障法」則由「勞動就業法」、「職業培訓法」、「社會保障法」、「勞動福利法」組成。而澳門《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律草案》,則只是「勞動關係協調法」中的一部份內容,而並未談得上「勞動基準法」及「勞動保障法」。即使是「勞動關係協調法」這一部門,十分重要的「勞動合同法」,也未涉及。
當然,澳門特區還有其他的一些勞工法律,是可以補強「勞動法」的不足,或是互為配合、補充的。如在「勞動保護」方面,有幾個有關工業場所、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建築場地的衛生與工作安全的規章;在「職業培訓」方面,也有幾個有關職業培訓的法律可作規範。在「勞動保障」方面,也有「社會保障制度」,及一系列退休、喪失工作能力、失業、疾病、喪葬等方面津貼的法律文件。但似是忽略了極為重要的「勞動合同」的規範。盡管勞工局編印的《澳門現行勞動法例彙集二零零五》一書,在其目錄中有「勞動關係及勞動合同之規範」一節,卻未見載有專門規範勞動合同的法規。現行「勞工法」和「就業綱要法」等法律也不含此方面內容。相比之下,海峽兩地的勞動法律都是十分重視「勞動合同」的。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就含有「勞工合同和集體合同」專章(第三章),並有「合同的訂立與變更」、「無效合同」、「試用期約定」、「商業秘密事項約定」等條文。而台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更是將「勞動契約」列為「總則」之後的第一專章。比照之下,澳門的「勞動法」雖然也有「終止工作關係」之類的規定,但由於並非是以「勞動合同」專章來規範之,顯然是存在較大疏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