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坊間所傳說的「五一大遊行」舉辦之前,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透過澳門中聯辦去信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希望中央政府關注該計劃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發展,並建議中央政府在批准此項填海工程時必先訂定清晰的規劃指引,避免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嫌,再次影響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該消息見報後,引發議論紛紛。有人認為在「五一遊行」原先的主題已缺乏新鮮感因而流失號召力之下,這個新議題將會對參加遊行人數產生「固盤」的作用,因而有網友驚呼,這是「絕招」。也有人認為,澳門「反對派」與特區政府的矛盾與磨擦,終於突破了特區的本土範圍,因這次「告御狀」而被提升到了中央的層級。亦有人認為,在民間關於對特區政府在批地問題上的「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質疑未能得到徹底澄清,而歐文龍一案又是撲朔迷離,再加上近來被「反對派」所質疑的一些土地尚未填好就已批給私人財團的個案更加深了人們的疑慮的情況下,向中央「告狀」就是他們行使作為中國公民的應有權利。當然,也有人質疑:澳門特區的土地批給是特區的內部事務,向中央「告狀」,是否將會打開中央政府干預澳門特區內部事務的「潘多拉盒子」?
相信,最具爭議性的是最後一個問題。因為以人們的一般理解,按照「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除外交、國防事務外,澳門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因此,特區政府的土地批給政策及措施,應是屬於「高度自治」的範疇之內,中央不會也不應予以干預。正因為如此,「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也就是說,澳門特區填海新城計劃的新生土地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而管理、使用權則是屬於澳門特區。亦即國家將之交由澳門特區政府負責具體管轄權,依照當地的有關法律進行管理、使用,中央政府不予干預。其收入作為當地財政收入的一部份,不上繳中央政府,全部歸澳門特區政府支配。這正是體現國家對澳門特區的照顧及保持澳門特區長期穩定、發展、繁榮的需要,而採取了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
然而,澳門特區政府對填海新城計劃的土地資源的管理、使用,並不妨礙國家擁有這片土地的所有權。這不單止是「澳門基本法」第七條有關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也不單止是這片土地是屬於「新生土地」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填海新城計劃所在的位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二七五號》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疇文字表述》顯示,它並非是位於澳門特區的行政區域範圍之內,因為澳門沒有本身的海域。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 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亦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管理權」。因此,澳門特區的填海新城計劃,實質上是向國家「借地」實施。實際上,澳門特區政府正是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向中央政府提出填海建造新城規劃區的申請。就此角度而言,吳、區議員致函溫家寶總理,希望中央政府關注該計劃項目,並非是要求中央干預澳門特區內部事務,相反是維護國家的海域所有權及土地所有權的表現,無可非議。
實際上,盡管澳門特區政府宣稱,新城填海計劃是基於一項水利研究報告而制訂,但海洋是生命的搖籃、人類的希望,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基本組成部份。為建立國際海洋新秩序,維護海洋的合理開發利用,一九九四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各沿海國家對毗鄰的管轄海域在行使權力的同時,必須承諾兩項主要的責任,即實施海洋的綜合管理和可持續發展。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沿海國家政府都承諾遵守這一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就是為了承擔這一承諾,及解決海域使用中的「無序、無度和無償」問題,遏制海洋資料破壞,改善海洋生態環境,建立科學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可持續發展。而具體到澳門填海新城規劃所借用的海域,還涉及到自然生態環境包括水流、魚類等的保護問題。因此,澳門居民要求中央政府予以關注,是行使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體現,也是維護國家海域權益的表現。
不過,按照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倘若中央政府批准了這個計劃,特區政府具體使用、管理這片土地的行為,那就是屬於特區的內部事務。當然,澳門居民有權監督特區政府有否嚴格執行中央政府所批准的規劃內容,如發現有未經中央批准就私自更改規劃的,當然可以向中央舉報。至於在使用過程中是否存在「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問題,在目前來說尚只是屬於假設性的問題。但在已發生了「歐文龍案」的背景之下,預先提醒中央政府關切,也沒有甚麼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