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道路交通法還須加大設施建設力度配合 實施道路交通法還須加大設施建設力度配合

澳門立法會已於前日細則性通過《道路交通法》草案。該法案對第一六/九三/M號法令《道路法典》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除了是革掉了自我拔高作大的「法典」定位之外,還對其中的許多技術性及管理性的規範,以「與時俱進」的精神,根據十多年來澳門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參考鄰近地區的經驗,進行了重大調整。這是澳門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立以來,在具體進行「法律改革」工作領域內打響的「第一炮」。

在《道路交通法》對《道路法典》進行的各項重大改革中,「下刀」最重的是為起阻嚇作用,大大提升了「罰則」中的各項處罰標準。為此,引發各方人士和社團的關注。就連對該「法案」投了贊成票的諸位議員,也提出了批評意見。比如,被喻為「炮大炮」的馮志強議員就「發炮」,批評「法案」是閉門造車,並沒有真正了解本澳目前的交通網絡和道路對駕駛者構成多大的隱患,「法案」只是以罰金的提高為主,遲早會令澳門成為「萬罰寺」。李從正、關翠杏雖然認同立法的核心、「法案」部分內容有利提高執行效率,但亦建議要透過教育、強化駕駛者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另外,亦要解決「泊車難」問題。否則,只會產生立法與執法的矛盾。區錦新則指出,在加重「罰則」的同時,卻沒有引入教育機制,難以減低道路使用者再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則回應指出,「法案」的目的是對道路使用者和行人加強保護,稍後將會啟動一系列到位的宣傳和教育工作,首批對象將會是執法人員,再使市民明白「法案」的條文。

其實,要使《道路交通法》能得以順利實施,除了是做好教育工作,提升駕駛者和市民的守法意識之外,也應從改善和提升交通設施,疏道車流、人流方面著手。否則,即使是《道路交通法》制訂得如何科學、合理,但由於道路甕塞,可行車路面面積、泊車位與車輛擁有量的比率遠低於國際標準,也難以收到應有的效益。其「罰則」就不但無法起到阻嚇作用,相反還成為新的滋擾市民的「惡法」,弄得不好將會激起民怨,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實際上,一九三三年國際現代建築協會在希臘雅典所制定的《城市規劃大綱》中指出,城市具有居住、工作、遊息、交通四大功能。城市交通是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動脈,是城市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建設現代化城市的基本條件。城市交通的水準,是城市發展水平的標誌之一。只有交通設施滿足需要,城市才會充滿活力。因此,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必須考慮交通。為此,世界各大、中城市的交通發展戰略目標,以近期目標計,是:一、在市中心區改善現有道路,擴寬和增加新路,提高道路的利用率和通行能力;二、改善平交路口的交通條件和組織方式,渠化路口交通,提高通行能力。遠期戰略目標則是:一、逐步完善城市道路系統,增加幹道密度;二、實行快慢車分流,人車分流;三、道路合理佈局,改變在沿交通幹道和重要路口上建築吸引大量車流和人流的服務設施的做法;四、普及步行道、單車道、立體交叉和各種停車場的建設;五、在大城市建設城市快車道系統。

近年隨著澳門居民的物質水平的提高,平均每千人的機動車擁有量也隨之「水漲船高」。統計暨普查局昨日發佈的統計資料就指出,過半住戶擁有機動車。這與鄰近地區相比,是一個相當高的數值。另外,平均每公里道路所「攤分」到的機動車數量,可能更是與「人口密度」數值一樣,勇奪「世界第一」。盡管相關部門近年也加大了修建新路、擴闊舊路、新建停車場及泊位的力度,但新增加的路面面積及泊車位,遠遠趕不上機動車輛增加的數量。尤其是近年大量內地「個人遊」遊客湧來澳門,行人的絕對數量和平均密度,都使澳門城市行人道設施難以負荷,更加重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負擔。

因此,為了改善澳門交通,也是為了使《道路交通法》得到順利的實施執行,還應加速城市道路的建設和改造,把城市交通列為政府施政的重點,提高投資比重。並應優先發展公共客運交通,以減少市民對私家車的依賴性。還須充實城市交通科技隊伍,實現交通管理現代化。

在這裡,政府所規劃的輕軌交通系統,應盡早結束諮詢階段,並進入實質投資興建階段。其實,該規劃的上馬,已經錯過了最佳時機。如果再磋跎下去,恐怕要吃「後悔藥」。讓該項工程盡早動工,不但在實務上將能部份地解決交通擠塞的問題,有利於博彩旅遊業發展及向市民、旅客提供人性化的交通服務,而且在政治上,也可消淡「歐文龍事件」爆發後所引發的各種負面效應,並向澳門回歸十周年獻上一份「大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