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負起義務和責任 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負起義務和責任

發起「五一」遊行的本澳六個民間團體的負責人前日舉行記者招待會,宣佈他們發這次遊行的宗旨、口號,並強調將以和平遊行來表達訴求,不主張暴力,也不主張衝擊政府和警方。然而,主辦者卻又聲稱將不按照警方同意的遊行路線,而是按照他們原先申報的路線進行遊行、靜坐。另外,主辦者又聲稱,屆時他們將「很難控制遊行人士的情緒」。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也規定,「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合,而毋需任何許可」「澳門居民享有示威權」「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受限制或制約」。

因此,職工民心協進會等六個合法註冊的社團組織和發動「五一」遊行,是在行使居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得到保障。他們所提出的「反貪腐、保民生、削外勞、除黑工、家庭團聚」等遊行口號,盡管其中的一些內容未必完全符合全澳居民的最大利益,但其方向還是對頭的,屬於發起和組織遊行的六個社團本身的宗旨訴求,因而他們發起這個遊行,無可厚非。

其實,這六個團體發起遊行所提出的幾個口號中,「反貪腐、保民生」及「除黑工」的訴求,應當說是將得到大多數居民的共鳴及迴響。實際上,澳門回歸七年多來,雖然整體經濟有較大發展,社會也基本穩定,居民生活也從回歸前的貧困陰影中走了出來,失業率也有大幅降低,但無須諱言的是,由於受外部客觀環境影響,也由於特區政府某些施政範疇的失誤,使到部份居民分享不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尤其是在樓價及房租被「炒」高,通貨膨脹加劇,人力資源短缺及舖租昂貴導致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等之下,導致貧富差距擴大,相當部份居民的生活品質有所下降。特別是在「歐文龍案」被揭發後,更使部份居民增加了對政府施政的不信任感。而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也使同樣亦對澳門經濟發?作出貢獻的部份居民,心猶不甘不平。因此,參加遊行的人士,將不止於發動遊行的六個社團的成員,可能也有一些或是認同遊行口號,或是雖不完全認同其遊行口號,但卻懷有其他的不滿情緒的居民。他們將會趁此機會渲泄自己的情緒,已可預料。其中,將有若干公務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遊行,也將形成這次遊行的新特點。

然而,主辦者推翻與警方的遊行路線共識,堅持要將遊行隊伍帶到商業繁華區和在外地遊客集中區靜坐,並作出「屆時很難控制遊行人士的情緒」的預測。另外,有消息說主辦團體將組織「敢死隊」而不是維持秩序的「糾察隊」,並有可能會叫喊某些不符合「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制度設計規定的口號,則令人頗為遺憾,也極為擔心。因為推翻與警方共識的遊行路線,就將很可能會引發非和平的狀況;而「敢死隊」的組織,又與「和平遊行」的宗旨相抵觸。因此,主辦者所謂「屆時將很難控制遊行人士的情緒」,其實已是「屆時將有非和平狀況出現」的「暗示」甚至是「宣言」。

因此,主辦者的「屆時將很難控制遊行人士的情緒」,是極不負責任的言論。這是因為,按照遊行示威活動的國際慣例,遊行的組織者必對遊行過程中出現的非和平狀況負責。而《集會權及示威權》第十三條第二款也規定,「發起人當知悉武器之存在,而未採取措施解除攜武器者之武器,而對該發起人亦受處違令罰之刑罰」。另外,倘若有別有用人之心趁混亂砸搶沿途商舖,肇事者及遊行發起人也應負上相關的刑罰。

在這方面,即使是宗旨是保障人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嚴格規定。在其第二十一條的「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其中「按照法律」一詞就是指按照各個國家關於集會遊行的法律以及規範其他行為的法律。各國對於集會遊行的法律規定整體上存在下列限制:第一、對集會遊行方式的限制。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行使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或干預審判;不得妨礙他人。第二、對集會遊行地點的限制。對於室外集會遊行,一般是指在公共場所進行的集會遊行,但並非 所有的公共場所均可集會遊行,各國對於在特定場所舉行的集會遊行採取嚴格的特許制度或監控制度。第三、對集會時間的限制。各國對於集會遊行的時間也有不同限制,有些規定交通高峰期間不得在交通要道舉行集會遊行,有些規定夜間集會遊行要保持安寧。

但願,明天的遊行活動,發起人及參與者既是行使他們的居民權利,又應負起居民的義務和責任。尤其是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真正做到以和平方式提出其合理合法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