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鳴槍催發一粒老鼠屎攪壞一鑊粥效應 警員鳴槍催發一粒老鼠屎攪壞一鑊粥效應

在沉潛了三天之後,特首何厚鏵昨日開始「亮相」,為五一遊行警民衝突事件進行危機處理。其第一步,是會見本澳五個傳媒組織的領導層,藉就澳門居民關心的問題交換意見之機,對「五一」遊行正式表態,一、為「五一」遊行的性質定位。肯定「五一」遊行中大部份人士提出的訴求都是合理和正當的,這亦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的施政目標,但相信由於個別人士帶有一定政治目的,致使遊行最終發生衝突。這與「五一」當天深夜的「騷亂」定性相比,顯有不同。二、對合法遊行與違法肇事作出嚴格區隔。強調尊重澳門居民行使 法律所賦予的遊行權利,並將會絕對重視和嚴肅處理市民以合法形式表達的訴求,但遊行必須遵守法律及警方指引,當局將會依法處理在遊行中作出違法行為的人士。三、一分為二地分析警員鳴槍事件。既「挺撐」警方的定性及警員的判斷,又承認鳴槍的本身引發負面效果;既澄清鳴槍示警絕非是「鎮壓遊行」,又宣佈政府已展開內部調查,並將會吸取教訓。此外,何厚鏵還就「五一」遊行人士所提出的各項訴求,表達了政府的因應態度及日後整改方向。

其實,在整個「五一」遊行的攻/防過程中,警員鳴槍是最關鍵的環節。實際上,警方吸取了去年「五一」遊行的經驗教訓後,今年因應「五一」遊行所作的部署及實施這些部署的整體表現,是有較大進步的。一方面,充分尊重和保障居民依法遊行的權利和自由,在為遊行人士沿著警方認可指定的路線遊行提供了「暢行」的通過便利,當天警方將停泊在指定遊行路線街道上的汽車全部清走,並沿途安排了大量警員、醫護人員和其他服務人員,為遊行人士服務;另一方面,堅決維護法律和法治的尊嚴,採取各項合法但又不會對遊行人士身體造成損傷的措施,阻攔遊行人士進入並非認可遊行路線的街道。由於警力、械具等部署得當,遊行人士並未能突破「封鎖線」,進入其組織者最希望能通過的新馬路及靜坐的議事亭前地。後段警方還以「分隔」、「逐個驅散」的戰術,成功地清場。至於遊行組織者未能達到前往特首辦和中聯辦遞信之目的,那是咎由自取,但也可說是警方的「意外收穫」。

不管警方高層是否有此等主觀意識,但在因應「五一」遊行的部署及處理過程中,都含有「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的影子。其中「輿論戰」,提前透過傳媒公佈警方指定的遊行路線,並闡明其原因,從而使佔全澳人口大多數的不參加遊行的居民,都理解並支持警方的這一安排及其保護新馬路商舖及「黃金周」遊客的安全的用心,因而及時佔領了阻攔遊行人士進入非指定路線部署的正當性制高點。並在一定程度上預墊了「五一遊行」後進行的幾個民意調查中,多數人並不贊同遊行人士堅持要進入非指定遊行路線的興論氛圍。

然而,由於非警方之「錯」,而是法律的不完善,警方在進行「法律戰」方面,缺少了一些「法律武器」。這就是十四年前制訂的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有所缺失。實際上,就以台灣地區的《集會遊行法》為例,就有遊行活動的負責人必須親自主持並維護秩序,並必須組織「糾察隊」,對遊行活動的秩序負責;及警方有權對遊行中的違法行為「舉牌示警」,倘連續三次「舉牌」,即可宣佈遊行活動違法並須中止解散,倘不服從即可清場,並追究組織者及參與者的法律責任;以及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等的規定。由於澳門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缺少上述「法律武器」,警方在執行警務並打起「法律戰」時,就顯得較為被動。

不管怎樣,當天警方的部署及整體表現,是得當的,符合「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如果不是那幾響槍聲,警方就無論是在整體上、道義上還是在實務操作上,都佔了上風。然而,那幾響槍聲,卻有如一粒「老鼠屎」,攪壞了一鍋「粥」。盡管為了保護肇事警員,可以在公開場合以「保護跌低阿婆」的理由來辯解;但在內部,一定要認真調查。既然是何特首所言,警方高層沒有指示警員開槍,也既然是在前線維持秩序的警員都不可帶備殺傷性武器,只有負責後勤支援的警員可以佩槍,那麼,作為「後勤警員」卻「自告奮勇」地跑到「第一線」,還鳴了槍,這是否涉及到警員個人的「自行其是」以至是「違紀」問題?甚或是如網上貼文所猜測的「無間道」行為?另外,警方高層也須檢討:既然鳴槍事件正在調查之中,為何沒有按相關規程指引,指令涉事警員放假並交出佩槍,等待調查結果,而是讓其繼續佩槍上班,在炙熱的國際傳媒輿論中再澆上一桶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