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前晚譴責「五一」遊行組織者及「挺何」的談話,粉碎了境外媒體所謂「北京不滿何厚鏵」的讕言,並澄清了「中聯辦與何厚鏵關係緊張」的傳言。白志健的「挺何」談話,頗為及時,也頗收「玉宇澄清萬里埃」之效。與近日來各傳統愛國社團在澳門中華總商會振臂高呼後,紛紛立場堅定、態度鮮明地申明尊重合法遊行,反對違法騷亂,維護特區政府管治權威,支持警方恰當處理衝突一起,相互呼應,確是起到了申張正義、撥亂反正的作用,也充分證明了邪不能勝正。
白志健「挺何」談話的內容,集中到一點就是堅持法治精神,居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守法。而「五一」遊行的組織者不按警方規定遊行路線行走,就是違法,因此遊行的組織者應為事件負上責任。
實際上,集會遊行示威作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已為當今世界各國各地區的認可,「澳門基本法」也規定澳門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又因為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很強的煽動性,故而使參加者和圍觀者產生興奮激昂的情緒,並有可能導致理智的失控,以暴力破壞法律和秩序,甚至被某些有特定企圖的人利用來為其政治目的服務,故各國各地區都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和限制,其中有「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預防制」是指在集會遊行舉行之前,必須經主管部門依規定予以審查,並經其許可之後才可進行,所以又稱「許可制」。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實行的是這一制度。「追懲制」,又稱「報告制」或「備案制」,是指集會遊行前只需向主管部門報告或登記,不必經過許可即可進行,但如果在集會遊行中有違法行為,事後加以懲罰。歐美的主要國家多採用這一制度。澳門地區的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是沿襲於葡國的相關法律,帶有濃厚的歐陸法系色彩,故是採用了「追懲制」。但無論是「許可制」還是「報告制」,如果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不具備一定的要件,或可能直接對公共安全與公共秩序造成危害,主管部門都有權禁止或下令中止。
故此,《集會及示威權》法律,就在尊重澳門居民的集會示威權的同時,也對居民行使這種權利作出了多種限制規範:集會遊行必須在和平及不攜有武器之下進行;不得進行以違反法律法規為目的之集會示威;不容許非法佔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舉行集會或示威;不容許在零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內舉行集會或示威;為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而有必要時,至遲在集會或示威開始時的二十四小時前,治安警察局局長得通知更改原定的遊行或列隊路線;集會示威不得進入距特區政府總部、民政總署、法院及警察局、監獄,具外交地位的使館或領事代表處三十公尺範圍線之內;集會示威的發起人有責任維持有關場地的秩序;警局有權中斷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規定的集會或示威活動;在集會示威中攜有武器者可受其他處罰外,將處加重違令罪的處罰,並對知悉及未採取措施解除攜武器者的武器的發起人,也處違令罪之刑罰;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規定舉行集會或示威者,處為加重違令罪而定之刑罰(《澳門刑法典》規定為最高二年徒刑或二百二十日罰金)。另外,《澳門刑法典》中也置有「參與騷亂」、「參與武裝騷亂」、「違抗解散公開集會之命令」等的罪名,其刑罰為最高一年至最高三年的徒刑,或科以最高一百二十日至最高二百四十日的罰金。
對照《集會權及示威權》及《澳門刑法典》的規定,「五一」遊行的組織者,至少是在以下幾個方面有違法表現:一、不按照警方所指定的路線遊行;二、遊行隊伍中出現的某些標語口號,如要按「澳門基本法」規定程序產生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下台」,已經明顯違反「澳門基本法」;三、發起人未盡維持遊行秩序的責任;四、發起人違抗中止遊行活動之命令。
因此,「五一」遊行中發生的抵觸《集會權及示威權》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挑戰法律尊嚴,踐踏法治精神。正因為如此,白志健主任代表澳門中聯辦譴責遊行的策劃者,並指出其沒有按遊行規定組織「糾察隊」維持秩序,遊行隊伍不按政府規定的路線行走,是屬於違 法行為。這是中央政府尊重澳門特區法律,維護澳門特區法制尊嚴和法治環境,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