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及公投已成為民進黨的選戰利器

民進黨「總統」初選大局已定,「立委」初選的民意調查部份亦即將進行,相信能「按步就班」完成。餘下的一件「大事」,就是推動「公投新憲」,以至是設法將「新憲公投」的日期與「總統」選舉投票日綑綁一起進行,實現再次「公投綁大選」。

民進黨要推動「新憲公投」,既是「目的論」,也是「過程論」。「目的論」,當然是希望能落實陳水扁的「新憲時間表」。實際上,他在二零零三年提出的「新憲時間表」,是在二零零八年「總統」選舉或之前完成「公投」程序,以使能趕及在第十任「總統」就職之日正式施行「新憲」的。倘此,他就是「台灣共和國」或至少是「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開國之父」。因此,他對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交班」之日能實施「新憲」,一直是在茲念茲,即使是遇到島內進步力量反對、美國白宮警告,也始終死心不息。

但是,按照「修憲」程序,必須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才能進行公民投票複決。如果以明年三月中下旬「總統」選舉投票日進行「公投綁大選」為計算基準,「憲法修正案」就必須在今年九月中旬之前「公告」。然而直到如今,「立法院」尚未收到須由四分之一「立委」連署提交的「憲法修正案草案」。而以「立法院」的立法程序及效率衡量,即使現在「立法院」就收到「草案」,也不可能在四個月內就完成「提出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其實,從現在起到九月中旬,「立法院」根本就沒有四個月的工作時間,因為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是「立法院」的休會期。亦即只剩下兩個月的工作時間,連極有可能會交由黨團協商決定的四個月協商期也不夠。

何況,即使是有足夠的立法時間,但無論是「行政院」還是民進黨中央透過民進黨「立委連署」方式提交給「立法院」的「新憲草案」,都根本不可指望獲得「立法院」通過。這是因為,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要通過「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這一「關」,必須有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及出席「立委」的四分之三決議,才能完成。也就是說,至少必須有一百三十席同意,才能跨得出「立法院」的大門。而民進黨和台聯黨的議席合起來才是一百零一席,差遠了。

既然陳水扁明知「新憲草案」過不了「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這一「關」,也既然陳水扁明知無論如何都已不夠時間實施「新憲時間表」,但為何他仍是樂此不疲地頻頻拋出「新憲」議題,並先後授命「行政院」、民進黨政策委員會及陳明通研擬各種「新憲」版本,甚至民進黨政策委員會的「新憲」版本還有六套之多呢?

這就是陳水扁「過程論」的玄機所在了。他是明知不可為也要為之,要藉炒「熱」「修憲」議題,使「法理台獨」的意識荼毒台灣民眾,並成為部份台灣民眾的固有認識。也就是說,「目的論」固然重要,但在條件尚未成熟之下,「目的論」就退而求其次,以「過程論」取而代之,並佔據主要的位置。

實際上,通過這幾年來反覆炒「熱」「修憲」議題,再加上輔以「正名」、「終統」、「去中國化」等系列動作,是確實已令部份台灣民眾樹立或增強了「法理台獨」意識, 或是使其原來潛在的「台獨」意識強化為顯性的「法理台獨」意識的。既然如此,陳水扁又豈會有輕易放過任何一個可資炒「熱」「修憲」議題的機會的道理?

然而,由於受前述各種法定條件限制,陳水扁已根本不可能按原定計劃實施其「修憲時間表」了,這豈非是將會浪費明年三月「總統」選舉時實施「公投綁大選」的機會?曾經在二零零四年三月嘗過「公投綁大選」甜頭的陳水扁,是絕對不會輕易放過這次又可實施「公投綁大選」的機會的。既然綁「新憲公投」不可行,那就可以綁其他「公投」。因此,陳水扁已決定,明年三月「總統」選舉時的「公投綁大選」,綁的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及「追討不當黨產」這兩項議題的「公投」。

陳水扁堅持一定要搞「公投綁大選」,其選舉操作的方向十分明確。實際上,陳水扁之所以能在不利條件下仍可有驚無險地贏得二零零四年大選,原因固然很多,但「兩顆子彈」和「公投綁大選」的作用卻是最主要的,這兩「招」將陳水扁的潛在支持者都「CALL」出來投票。前者,「CALL」的是深綠選民,喚起了他們的危機意識;後者,「CALL」的是對中國國民黨不滿意,但對民進黨也有這樣那樣意見,因而本來不打算出來投票的選民,在「公投」議題的「反飛彈」催眠效應中,投給了陳水扁一票。

而今次「公投」的這兩個議題,其「催眠」效果將會比四年前更為強烈。其中「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是要對深綠選民「固票」;而「追討不當黨產」,則是要對不滿國民黨的中間選民「催票」。在類似「兩顆子彈」的損招有可能會失靈之下,民進黨要贏得「二零 零八」之戰,恐怕就要將希望寄托在「公投綁大選」之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