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遊行亦折射未能嚴格依法治澳及行政 五一遊行亦折射未能嚴格依法治澳及行政

胡錦濤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指出,「『一國兩制』作為一個嶄新事物,我們在實踐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矛盾。要正確分析和妥善處理出現的矛盾,關鍵是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持按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辦事,依法治港、依法治澳,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堅持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的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而且團結的人越多越好」。

這就是說,胡主席指出了正確分析和妥善處理「深層次問題和矛盾」的關鍵所在,一是堅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二是堅持按基本法辦事,依法治澳;三是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澳人治澳」;四是堅持實現愛國大團結。在這裡,「依法治澳」被擺到了很重要的位置。

平情而論,澳門特區政府的「掌舵人」及其權力核心成員,是十分重視「依法治澳」的,並在所有的有關政務文件,如「施政報告」或演講中,都強調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而在實踐上,也能自覺地兌現這些諾言。

但正如胡主席所指出的那樣,實施「一國兩制」,把澳門特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是澳門特區政府面臨的嶄新課題。在「沒有前例」的情況下,「新手上路」難免會跌跌撞撞。再加上「商人治澳」而不是法律和公共行政專才治澳的模式,也難免會將管理企業的手法「植移」到法治要求甚強的政府管理領域上來。故而在實踐「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方面,也就難免會有不夠嚴謹、完全之處。

實際上,無論是「五一」遊行組織者和參與者提出的訴求所折射的施政失誤,還是以往發生的民政總署不符「澳門基本法」有關「市政機構」規定、「行政法規違法」等一系列事件,都在在反映了澳門特區的「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都有待進一步提高。

「依法治澳」的核心,是「法治」。而 「法治」的內容,包括民主與人權原則,平等和自由原則,法律至上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司法獨立與權力監督原則,權力制約與司法公平原則。而比照澳門特區的施政作為,與上述原則仍是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差距。其中最關鍵的「依法」所依據的法律,就並不完善。而又以澳門特區缺乏一部「立法法」,是為標誌。正因為如此,才發生了「行政法規違法」的問題。

早在二零零五年法律改革辦公室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立時,本欄就以《法改辦首先應擬制的法案是立法法草案》為題指出,在立法工作實踐中,規範立法活動的法律,最為重要,因為它是澳門特區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澳門回歸之前及之後,澳門地/特區出台了若干涉及立法程序方面的法律,但較為分散,分別存藏在各項相關的法律中,如回歸後制訂的《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等,未有一個專門的、系統地規範立法活動的法律。這與「澳門基本法」第四章第三節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的設計,亦即將回歸前的「雙軌立法」改為回歸後的由立法會唯一行使立法權的改變,並不相適應。因此,法律改革辦公室成立後,應將草擬「立法法」法案作為法律改革的重點任務,並將「立法法」法案列在第一批法案草擬清單之內。

本欄當時還指出,當然,澳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故在立法活動上,不會發生許多國家都有發生過的地方立法權與中央立法權衝突的問題。但無可否認,在澳門回歸後五年的立法實踐中,卻曾發生了若干「越權」現象,主要是有些法規的內容超越了權限,如「SARS」期間特區政府頒佈的法規及批示侵蝕了立法會的專有立法權;有些法規的規定與法律相抵觸,或是法規之間相存著相互矛盾、衝突的現象;有的法律/法規的質量不高,尤其是中文表述佶屈贅牙、生澀難懂。因此,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澳門特區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促進特區的法制建設,制訂一部「立法法」也就是很有必要的。

但不幸的是,此番「逆耳忠言」言猶在耳,就連續發生了《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被司法機關裁定「違法」的事件。這就凸顯了澳門法律制度何止是「滯後」,其實已是到了法律體系本身也存在「違法」事實的地步。為此,本欄在《以公地規章被判違法看制訂立法法的迫切性》一文中指出,之所以會發生行政法規「越權」的情況,恐怕是出於以下的兩個錯誤認識:一、錯誤地將回歸後行政長官有權制訂的「行政法規」,與回歸前澳督有權頒佈的「法令」等同混淆起來,以為「行政法規」擁有與「法令」同等的法律效力。二、錯誤地理解「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政治制度的設計是「行政主導」,以為「行政主導」就是「行政權大晒」,包括可以侵蝕以至替代立法機關所擁有的專有立法權。

正因為是連法律體系本身都出現「違法」的情況,故而特區的公共行政系統的「依法行政」觀念,也就不強。就以我們所在的新聞出版領域為例,規範管理這一領域的法律--第七/九零/M號法律《出版法》,有該法律開始生效後一年內必須制訂有關「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及該法律生效後起一百八十日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而《出版法》是於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頒佈生效的,不但是在回歸前,前澳葡當局未有執行上述兩項規定;即使是回歸後,已經超過了七倍頒佈規範「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的法律的期限,及超過了十五倍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期限,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都仍未有執行上述法律規定,而形成了嚴重的「違法」狀況。

其實,如果立法機關、行政當局或新聞社團認為沒有成立「出版委員會」及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的必要,也應在協商後由行政當局向立法會提交《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刪去相關的條文規定。否則,「惡法亦法」,既然法律有此規定,就必須執行。但行政、立法機關連「修法」的功夫都懶得去做,任由「違法」現象繼續下去,這還叫得上甚麼「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