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昨日《社團式管治思維難適應利益多元社會現實》命題,是從香港一些學者專家對澳門特區的管治方式是「社團式管治」的分析評價引述開去,並對「社團式管治」賦予以往澳門人經常議論的政府與傳統愛國社團「協商共治」的內涵。但有讀者朋友致電指出,本欄對「社團式管治」定義的判斷有誤,因為在香港特區,「社團」一詞並非專指合法的群眾團體,而是另有所指,一般上是「黑社會」的同義詞。這位讀者朋友還表示,聯繫到過去幾年香港特區一些對澳門亮麗成績不服氣的人士,曾指稱澳門特首是「以黑社會管理手法治澳」,故而香港人士今次所指的「社團式管治」,其實其真正涵義就是「黑社會式管治」,亦即「大老說了算」,容不得下屬有不同意見甚至是說「不」。
盡管本欄過往也對何特首的管治作風也曾有所批評,但並不認同這種將「社團式管治」解讀為「黑社會式管治」的定義。因為這種解讀,混淆了在實踐上史無前例的「澳人治澳」中,不可避免的失誤的性質,實質上是抹黑「澳人治澳」的真義,抹煞特首何厚鏵及澳門特區政府的成就。這是我們所不能接受的。
然而,本欄昨日也確是未能準確地把握和分析「社團式管治」的真正涵義,將之理解為政府與社團「協商共治」。其實,香港一些專家學者作出這個評價,主要是指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方式,是將傳統愛國社團的內部運作方式「移植」、運用到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中去。倘是這樣的理解,就與本欄昨日所引述的胡錦濤主席關於「要建立健全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要穩步推進行政和法務等領域的改革,推進施政的法制化、規範化,不斷提高施政能力」的指示,對口相應了。
實際上,國務院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對「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就有如下的定義論述:--健全行政決策機制。科學、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完善行政決策程序。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公開,公眾有權查閱。涉及全國或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佈,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在決策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
--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在「推進施政的法制化、規範化,不斷提高施政能力」方面,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九日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有一段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雖然論述的是社會主義民主生活領域,與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領域有所不同,但其精神、原則及要求,還是可以借用參考的: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支持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繫,使國家的立法、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由於中央的這兩個文件頒佈的時間,與胡錦濤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二屆政府就職典禮上作講話,是十分相近,故我們有理由相信,胡主席對澳門特區政府所提出要求的精神,是源自於中央的這兩個文件,或是與之有一定的關聯。因此,筆者也就不妨做一次「文抄公」,抄錄中央這兩個文件的相關論述內容,供讀者朋友們對加深理解胡主席講話內容中參考。實際上,正是上述論述內容,對如何消除澳門特區的「社團式管治」方式,有著極強的針對性。因此,無論是何特首本人及特區政府權力核心人員,還是高中級公務員,都有必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