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大遊行過後,澳門特區政府總結經驗教訓,療傷止痛,陸續採取一些措施,全面落實「何九招」。以糾正過去工作失誤,爭取消除其所造成的經濟結構失衡,貧富差距擴大,部份市民分享不到整體經濟發展成果,黑工衝擊勞動力市場……等的狀況。其成效即使是未能即時立桿見影,但可逐漸見效,是可以預期。不過,由於矛盾是存在於世間的一切事物之中,舊矛盾解決之後,又將會有新矛盾產生,再加上市民的公民意識和維權意識漸次增強,各類團體組織的遊行請願活動,相信不會消聲匿跡。關鍵的是,政府各部門尤其是直接主責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市民行使包括遊行權利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並對遊行中發生狀況時進行應急處理的警方,如何吸取教訓,不再發生「鳴槍」等「警民衝突」的事件。
實際上,目下就有一個可能「聲勢」將會比「五一」遊行更壯,影響也將會比「五一」遊行更大的集體街頭行動,正在醞釀之中。--據坊間耳語,不少電單車駕駛者,不滿《道路交通法》對電單車的管理限制過於嚴苛,計劃在《道路交通法》生效當日--十月一日,駕駛電單車進行集體慢駛遊行,以作抗議。目前,相關的組織串聯工作正在通過口語及網絡進行通知召集之中。
由於十月一日正是在「黃金周」期間,盡管內地公安部門近來收緊了「個人遊」通行證簽註作業,但畢竟只是停辦商務簽注延後發出簽註,但到了九、十月間,已懂得提前申請簽註的內地居民,早已辦妥了「十一黃金周」的赴澳簽註,故相信屆時澳門又將會是人頭踴踴。而在此時,成千上萬架電單車在主要街道上集體慢駛遊行,就必然會對市面交通造成較大的影響。而且 ,「電單車慢駛遊行」活動的組織者,可能將會以「慢駛」屬於正常行駛,不屬遊行活動為由,認為不受《集會權與與示威權》法律規範,而不作事前知會,也不報告遊行路線。倘屆時警方尤其是交通警員採取某些疏導或限制措施,可能又將會引發另類的警民衝突事件,使到澳門再次成為全球媒體的焦點。
據筆者所知,自《道路交通法》頒佈後,意見最大的,並不是人們原先預想中的私家車主,而是電單車駕駛者。這可能是由於私家車體積較大,隨意泊車不容易,而且其司機平時的守法安全駕駛意識較強,再加上近年大量裝設街邊咪表,「泊車難」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疏解。故即使《道路交通法》中的一些規定,比現時還要苛刻,但已有守法習慣的私家車司機,倒是沒有太大的反應。相反,電單車的體積較小,無論是駕駛還是推行都較為靈活,故其駕駛者平時就有穿越行人道及隨意泊車的習慣。而《道路交通法》則對此類原本雖是屬於違法但卻並未予以嚴管的行為,有較為嚴苛的處罰。再加上全澳有八萬多輛電單車,但政府卻只能向社會提供二萬多的電單車公共泊位,「僧多粥少」,《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後,現時的隨意泊車及穿越行人道行為,都將受罰。因此,《道路交通法》就觸動了電單車駕駛者的利益,而被他們視為「惡法」,成為他們「十一慢駛遊行」的被針對目標。
這就凸顯了兩個明顯的立法失誤問題:其一、立法者只講動機,不顧條件和後果,尤其是不顧八萬輛電單車只有二萬個公共泊車位的現實,因而無論是該法律的法案研擬者,還是立法程序的執行者,都忽略了新制訂的法律是否「窒礙難行」的問題。有對《道路交通法》頗為不滿的電車駕駛者就對筆者表示,那些議員出入有汽車代步,又怎會知道我們駕駛電單車的苦況!其二、在《道路交通法》的過程中,雖然有進行社會諮詢工作,但被諮詢者大多是社團領袖,而並未向社會公佈法案全文,更沒有向社會諮詢意見。眾所周知,「來來去去這班人」的那些社團領袖們,大多也是有私家車代步,甚至是有司機接送,當然不知電單車的「車情」。而受《道路交通法》影響最大的八萬多電單車駕駛者,卻未被諮詢。待到法案通過及頒佈後,他們才知有這麼一個「惡法」,想要提出修改意見也來不及了。
為了解決《道路交通法》在規範電單車部份的執行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問題,也是為了避免醞釀中的「十一電單車慢駛遊行」將會造成的不良影響,似是各有關方面都應盡量利用尚餘下的四個月時間,設法消除上述矛盾。一方面,加快修建電單車泊位的進度;另一方面,倘若確受條件所限,未能趕及在十月一日前增加六萬多個電單車泊位,相關部門也宜按照法定程序,宣佈暫緩執行《道路交通法》中有關規範電單車的部份,並設下一個緩衝期。待到時機成熟,亦即提供了足夠的電單車泊位後,該部分條文才恢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