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會火爆場面談到應修訂集會示威法律 從立法會火爆場面談到應修訂集會示威法律

前日的立法會議程前發言,出現了「火爆」的一幕。事緣區錦新議員在議程前發言時,就「五一」遊行後一些社團在報章上刊登廣告聲明,提出批評意見。由於他在發言過程中,使用了一些情緒化的語言,引發其他一些議員不滿,群起反駁。就此,有媒體將之形容為「圍攻」。

本來,議員在議程前發言中陳述自己對社會事態的觀點、看法,是在行使作為民意代表的議員的應有權利。也就是說,區錦新完全有權就一些社團在報章上刊登廣告聲明的做法,陳述自己對之的評價及自己的立場。但這應是建基於擺事實、講道理的基礎之上。遺憾的是,區錦新使用了若干情緒化的詞彙,而且據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指出,區錦新在將發言稿提交給立法會,而立法會技術輔助部門也已將之翻譯成葡文,提供給講葡文的議員參考之後,他在發言中又加插了原發言稿所無的內容。這就引發其他一些議員,尤其是所在社團有發表聲明的議員的不滿,予以反駁,從而在客觀上形成了「圍攻」的局面。如果這不是區錦新原來設定所要的效果的話,區錦新由於在發言中使用了情緒化語言,導致其他議員反駁,而使到媒體的報導焦點,只是集中在「場景衝突」方面,而忽略了他所發言的內容,亦即「圍攻」的報導淹沒了他的發言所要表達的見解主張,甚為可惜。這種情況,有點類似「五一」遊行過程中,由於發生警民衝突,澳門內外媒體的報導焦點都集中在「衝突」尤其是警員鳴槍方面,而忽略了遊行者所提出的各項訴求,更遑論深入分析探討引發這些訴求的「深層次」背景原因。就此而言,頗為予人動機與效果不統一的感覺。

但不管如何,區錦新議程前發言所提出的問題,確是值得探索、思考。本來,正如一些議員反駁區錦新時所言,這些社團同樣也擁有言論自由,它們在報章上發表聲明,是在行使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居民權利。而這些社團所表達的一些觀點,也是頗為成理。但在客觀效果上,由於法律廣告費用不菲,因而就形成了財政充裕的社團有條件刊登廣告,而與之觀點相反的社團偏偏又是財政並不寬裕者,卻無法以同樣方式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再加上持相同立場的社團的廣告聲明頗為密集,這就造成了「一邊倒」的氣勢,在客觀上形成了「不對稱言論戰爭」的狀況。亦即有錢社團「大晒」,弱勢社團出不了聲,這是某種形式的不公平。

當時,社會上還因此而引發了某種懮慮,就是擔心這種「不對稱言論戰爭」,會激化矛盾,並因此而催發「族群對立」的社會現象。實際上,盡管近年澳門社會漸趨多元化,各種想法都有,但按照鄧小平關於「愛國者」的標準,基本上各種不同觀點立場的人都是屬於愛國愛澳的範疇,並未出現政治立場的兩極分化。但如果把群眾中的某些意見分歧,透過法律廣告的形式予以實質化,就很容易催生兩個對立的族群集團,踏上台灣地區撕裂族群的死路。幸好,這種群發式廣告聲明攻勢後來無疾而終。否則,其所刺激起對之持不同意見群眾的逆反心理,及其所引發的催生兩大族群勢力集團的效應,將不容輕覷。

不過,從若干社團刊登廣告聲明批判「五一」遊行的組織者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而區錦新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中指出《集會權與示威權》法律中的上訴機制規定卻是「窒礙難行」的情況看,已經頒佈了十四年的《集會權與示威權》法律,確是有修訂的必要。實際上,這部法律的制訂背景,與現實情況大為不同。據說,當時的澳葡政府是針對有現役治安警員在澳督府前靜坐集會,而由當時的「情報架構籌設辦公室」主導草擬的。但又受到充滿左傾色彩的葡國憲政制度中過於偏重「自由、權利」的約束,使到這個法律有點不偏不類,未能達到既尊重和保障居民遊行示威權利,又須對遊行示威加以必要的管理規限,防止其妨礙另一部份不參與遊行示威的市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及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而「五一」遊行所發生的警民衝突,就更暴露了這部《集會權與示威權》法律的不足之處。

為此,六月號《中國評論》所刊《五‧─節槍聲給澳門帶來的警示》一文中,有一段話是值得大家深思的:急病急醫治,首先要集思廣益儘快制訂頒佈一個《遊行示威行政法令》(筆者按:規範遊行示威的法律制度,應由立法會制定,不能由政府以行政法令形式頒佈),對示威遊行,以人數、主題內容、社會安全(對抗可能性)等指標劃分類別,明確申報程式、管理單位、監視執行部門,並將不同類別的活動用不同的遊行路線加以明確,最好較固定地使用一、二條遊行路線,以確保新馬路、議事亭前地等澳門商務旅遊中心和遊客密集的命脈地段不受對抗性可能強的示威遊行影響,使公眾明白與認同甚麼樣的遊行該走甚麼樣的路線、應有怎樣的警力警戒。制定一個「公式」來公開公平公正對待所有遊行申請者,從而在法令上確立遊行路線產生的辦法和消除遊行過程中可能引起衝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痛定思痛。社會各階層從根源上努力消除社會矛盾的產生與積累,從各自崗位回應社會訴求。政府更要認真制定策略,改革政府與社團、市民的對話及回應機制,加強執行力量,提升管治水平,理順社會心態;使經濟建設與政權建設、法律制度改進、廉政建設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