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敲定,第七屆「立委」選舉投票日為明年一月十二日,將函報「行政院」備查。至於「立委」、「總統」大選是否合併舉行,將留待下一屆「中選會」決定。而在「中選會組織法(草案)」未通過前,本屆「中選會」委員的任期到今年六月十六日。
前幾屆「立委」選舉的日期,是在下一屆「立委」開會日期(二月一日)的前一年的十二月第一個星期的周六。現在「中選會」卻決定將第七屆「立委」的選舉投票日延後一個月,這個決定應是屬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實際上,《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委」的選舉「於每屆任滿三個月內完成之」,但並未規定,應於任滿前之多久應改選完成。不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卻又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也就是說,該條文等於是對「憲法」第六十五條的補充規定,「立委」選舉應於其任期屆滿三個月內,至遲於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而本屆「立委」的任期將到明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而「中選會」將下屆「立委」的選舉投票日定為明年一月十二日,完全符合「三個月內,至遲於屆滿十日前完成」的規定。
「中選會」決定將下屆「立委」選舉投票延後一個多月進行,在現實層面,至少有兩個好處:其一、「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也就是說,本屆「立委」的任期雖然是至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但本屆「立法院」的最後一個會期,卻是到今年十二月底就結束。這樣,就可讓獲得政黨提名的現任「立委」及決定再次「去馬」的現任無黨籍「立委」,在選戰的最後衝刺階段,無須「請假」做勢拉票。既能顧全「立法院」抓緊時間立法的大局,又可顧及到現屆「立委」中的下屆「立委」候選人的選戰活動。二、在過去,十二月初選出下一屆「立委」後,由於此時仍處於本屆「立法院」的最後一個會期之內,故而有不少新當選的候任「立委」,湧到「立法院」觀摩學習,擾亂「立法院」的議事秩序。而已經落選的現任「立委」,也產生將被「新秀」奪走自己席位的感覺,混身不得自在,難以安心「站好最後一班崗」。而現在「中選會」將下屆「立委」選舉投票日定在本屆「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結束之後,就當可避免這種尷尬情況。
當然,「中選會」將下屆「立委」選舉的投票日延後一個月進行,這就與第十二屆任「總統」選舉的投票日拉近了。--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選罷法」中並未規定,「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投票最早可在何時進行。因此,由於第十二任「總統」的任期是明年五月二十日開始,故在「立委」選舉投票日往後挪移一個月,亦即距離下任「總統」就職日只有四個多月之後,這就將以往「總統」選舉在往常的三月第三個星期的周末進行,再往前移挪一個多月,亦即為「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合併進行,提供了便利。
然而,基於現任「總統」職權行使的考量,避免「看守期」較長,影響「憲政」的穩定性,「總統」選舉日應在現任「總統」卸任前三個月內舉行,不宜過早。尤其是倘由反對黨候選人當選為下任「總統」的情況下,現任「總統」的「看守期」過長,就將使「跛腳」現象更為嚴重,即將?任的「總統」就將終日疑神疑鬼,以為新當選的候任「總統」正在干擾其施政,或是候任「總統」為了盡早貫徹自己的競選綱領,而提前插手干預。
不過,從「中選會」決定延後下屆「立委」選舉投票日,有意為「總統」、「立委」選舉「二合一」創造條件的情況看,這舉措還將會進一步發展為「公職選舉集中化」。--目前,「總統」、「立委」、直轄市長暨市議員、縣市長暨議員,及鄉鎮長暨市民代表的選舉,是各自有投票日期,而且「立委」的任期只有三年,選舉頻度更密,這就形成了台灣地區幾乎年年都有選舉活動的畸況。不但是勞民傷財,而且也因年年有選舉而使到整個社會政治化,為族群被撕裂而對立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由於前年「修憲」,已將「立委」的任期改為四年,而湊巧新一屆「立委」的任期和新一任「總統」的任期卻同是從二零零八年開始,再加上直轄市和縣市選舉只是相差一年(鄉鎮長將改為官派),這就為今後各項公職選舉的投票日集中化,提供了便利條件。比如說,屬於「中央級」的「總統」及「立委」選舉,集中在同一年而且合併進行;而屬於地方級的直轄市、縣市選舉,亦整合為同一年並合併進行,兩大項選舉相隔兩年。這樣,每兩年才進行一次選舉,「中央級」公職的選舉和地方級公職的選舉,輪流進行。就可節省大量社會成本。
現在,「中央」級公職的選舉合併進行,已無技術問題,但地方級公職的選舉合併進行,則仍存在著屆期不一致的問題。比如說,本屆直轄市長暨議員的任期,是從二零零六年到二零一零年,而本屆縣市長暨議員的任期卻是由二零零五年到二零零九年,隔了一年。如要合併,就必須或是將本屆直轄市長暨議員的任期,縮短一年,至二零零九年止,以遷就縣市長暨議員的任期;或是將本屆縣市長暨議員的任期,延長一年,至二零一零年止,以遷就直轄市的任期。現在看來,延長任期較易實施,縮短日期則會遭已當選者「罵娘」。
如要落實前述「選舉投票集中化」,不是「中選會」或「行政院」可以隨意提出,必須修改《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律。由於朝野對此有高度共識,而修改《地方制度法》只須「立法院」行使簡單程序,故較易通過。但獲延任的縣市長暨議員,可能會被選民質疑,他們托付給候選人的任期,是四年,現在卻增加一年,卻又不是他們的意志,這恐又將引發新一輪政治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