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檢察院昨日發出「新聞稿」,宣佈已經完成歐文龍涉嫌嚴重受賄一案的偵查起訴一案,正式以歐文龍涉嫌觸犯濫用職權罪、嚴重受賄罪、清洗黑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向終審法院提出起訴。至此,歐文龍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在經過終審法院依法進行審訊並裁決後,將使歐文龍案告一段落,讓澳門特區走出歐文龍案的陰影,輕裝上路,抖摟前進,重振輝煌。
不過,從檢察院發出的「新聞稿」看,有兩點似是未能得到釐清:一、檢察院只是對歐文龍一人提起公訴,而尚未就涉案的其他二十九名男女起訴。由於作為受賄的歐文龍與作為行賄的涉案商人,在涉嫌犯罪的過程中是一個整體,如果只是起訴歐文龍一人,終審法院在審訊時,是否能夠準確、全面地還原歐案的真實情況?二、從廉政公署最近一次發出的有關歐案的「新聞稿」看,歐文龍的受賄行為,是以其手中的審批工程等權力,主動進行索賄商人的行賄是處於被動甚至是「被迫」的地位。但昨日檢察院「新聞稿」在敘述歐文龍所 涉嫌的罪名,並無「索賄」的表達,而只有「嚴重受賄」之語。由於因果關係不清,可能會在客觀上使到歐文龍得以「開脫」,而加重了本來是被動甚至「被迫」行賄的商人的刑責。除非,「新聞稿」中的「濫用職權罪」,指的就是利用職權主動索賄。
還有一個疑慮,是在以往廉政公署公佈的案情中,涉案人士總數與所披露案情中的涉案人,並不吻合,亦即有多名涉案人的姓氏及其背景,「打了斧頭」,沒有公佈。由此,引發本澳和外地媒體和人士的種種質疑。本來,這種疑慮,可趁檢察院正式起訴歐文龍案之機,公佈所有被起訴的涉案人及其案情,使到上述質疑得到合法合理的解釋、澄清。但由於昨日檢察院「新聞稿」只提歐文龍一人,故上述疑慮仍然存在。不過,「新聞稿」又有「凡在案件中被正式提出控訴的嫌犯及相關人士」之語,似是檢察院除對歐文龍提起公訴之外,還對案中其他涉案人士提出控訴。倘是屬實,人們當可透過合法手段,從「起訴書」中得悉各涉案人的身份及所涉嫌的罪名。
由於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司長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或輕微違反的案件,由終審法院直接行使審判權,故檢察院是向終審法院提起對歐文龍的控訴。但是,歐案的其他二十九名涉案人,在涉嫌犯罪時並非擔任行政長官、司長及立法會主席,故檢察院對他們的提起公訴,並不適用於上述規定,亦即並非是直接由終審法院行使審判權,而是按一般刑事訴訟制度,由初級法院對其他涉案者進行一審。或許,正是出於這個原因,檢察院昨日的「新聞稿」,就只是提歐文龍一個人名,並明確表述是向終審法院起訴歐文龍。而「在案件中被正式提出控訴的嫌犯及相關人士」(包括歐文龍在內),則是提「法院」或「相關法院」。但「新聞稿」只提歐文龍一人而未提其他「嫌犯及相關人士」的身份資料,似是未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享有終審權;而澳門特區的終審權,是屬於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是行使澳門特區終審權的法院。也就是說,澳門特區法院受理訴訟案件,是以特區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終審法院的裁決和裁定為最終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能再向其他司法機關提出上訴。這就產生了歐文龍是否有權上訴的問題。而全世界的法治國家和地區,在其司法制度中都設置有上訴制度,並設置了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的任務,就是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審理,然後依法作出裁決或裁定,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保證正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現在是按《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直接由終審法院對歐文龍行使審判權,就有可能會使歐文龍失去上訴權。
即使是可啟用「非常上訴」程序解決這個問題,亦即由終審法院組成兩組合議庭裁判,其中一組合議庭作為「上訴法庭」,但因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即無法組織兩組合議庭,否則就將會形成「既做球員,又做裁判」的角色衝突事實。倘若向中級或初級法院「借將」,其又不具終審法官的資格。如果澳門特區最終無法解決歐文龍的「上訴權」問題,恐怕會發生難以彌平的的「司法瑕疵」,並非是法治地區之福。
(發自廈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