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關注協會理事長梁金泉和市販互助會會長唐堅謀針對《公共地方總規章》被行政法院裁定「違法」問題,不約而同地認為,應當立即中止執行該「規章」,並由立法會啟用緊急程序,解決其「合法化」問題。
這個建議的意思,是由立法機關對被司法機關裁定「違法」的行政法規補行立法程序,使其具有法律的地位和效力,這就可避免以行政法規代替法律的「違法」現象。具體做法是,由行政當局將整份《公共地方總規章》當作是一份法律提案,提交給立法會審議表決。但為了避免在此期間出現「法律真空」,等於是變相鼓勵民眾非法佔用使用公共地方,立法會就適宜啟動緊急程序,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之審議,並表決通過。由於《公共地方總規章》本身的結構和內容都十分規範,具備了法律的標準及要求,故也就無須經過立法會的逐條條文審議,而為採用「緊急程序」處理提供了有利條件。但關鍵是,這應由行政當局作出主動,向立法會提出法律草案。不過,互聯網上的貼文卻紛紛對此表示悲觀,認為陳麗敏司長為了「面子」,不會採取此行動。其實,這又冤枉了她,因為她無權向立法會提出法律草案,這一權力掌握在行政長官的手中。但她畢竟可以而且應認向行政長官提出此建議。
梁金泉、唐堅謀提出的由立法會對《公共行政總規章》予以「合法化」處理的建議,與本欄去年五月十六日提出的以「立法會追認」的辦法,一攬子解決《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等被司法機關裁定為「違法」的行政法規問題的建議,頗為相似。--本欄當時認為,為避免引發社會及政治震蕩,可採用「立法會追認」的辦法,一攬子解決《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特區成立後部份行政法規被裁定為「違法」的問題。也就是說,在終審法院對行政當局的上訴案進行審理之前,甄別出那些有「越權」之虞的行政法規,由行政當局將之連同《禁止非法工作規章》一起集中起來,以「提交捲包袱法案」的方式,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予以追認,使這些行政法規都具有法律的地位。這樣,不但是行政當局的上訴案不再存在,而且也可使那些已經或可能會受到「司法裁決」影響的無數行政法規得以解決「合法化」問題。
在回歸前,澳門是存在著「追認」機制的。實際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的規範內容,就是「追認條款」。按此條款規定,總督對專屬立法權範圍外的事項,及未經立法會的許可,亦可制訂法令。但該法令必須經立法會追認。法令的追認應由立法會六名以上的議員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應指出該法令的全稱和頒佈的日期。主席應在接到申請後四十八小內決定是否接納該申請。一旦接納,即交全體會議討論。如獲得通過,則予以追認,該法令繼續生效。反之,該法令則從主席的有關布告在《政府公報》上頒佈之日起停止實施。如果立法會對該法令作出修改的話,則該法令應連同其他修正案一起加以追認,並繼續實施。倘若在該法令頒佈後的最初五次立法會會議上未有六名議員提出對其加以追認的話,則該法令視為已獲批准。
但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並未將這種「追認」機制吸納進去。可能是考慮到倘是由立法會主動行使追認權,將會導致發生如一九八四年二月立法會主動追認《行政暨公職署章程》法令,而由前澳督高斯達請求葡國總統恩尼斯下令解散立法會那樣的政治風波。不過,倘是由行政當局採取主動,將《公共地方總規章》等已被司法機關裁定「違法」或其他有「違法」之虞的行政法規,當作是法律草案,提交給立法會行使立法程序,即可避免發生「政治風波」。這樣做,是具有法源依據的。--「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就規定,澳門特區政府行使向立法會提出法案、議案的職權。
現在,就看行政當局是否有政治智慧和氣魄,肯認一次「低威」了。--其實,蹲下,是為了更好地躍起。這樣做,行政當局不但不會「失威」,相反還因避過一場「違法」風波而更增添管治權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