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在「新聞稿」中宣稱,行政當局尊重司法機關獨立審判權及有關法院的裁決。對於上指及其他相關個案所引發的根本問題,包括行政法規的性質、範圍及效力等,出現了不同觀點及社會關注。特區政府為一併解決有關事宜,已成立了專責小組,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精神,展開了積極深入的研究,同時草擬有關的法案。在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時,將會把有關法律草案提交行政會討論及立法會審議。
不少關心此一政治/司法事件的人士,都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所述的「有關的法律草案」是甚麼,頗感興趣:究竟是包括本欄在內的許多社會團體、人士呼籲立法的「立法法」,還是對被司法機關判決「違法」的行政法規予以「合法化」,而將這些行政法規改編為法律草案,送交立法會審議,使其具有法律的性質、定位及效力?
倘是後者,當然是可以即時解決已被司法機關裁決為「違法」的行政法規失去效力,及行政機關在行政執 法中而「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既能有效地維持社會秩序,維護行政當局的管治權威,又能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及有利於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
在《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及《公共地方總規章》的「合法化」問題得以解決後,行政當局與司法機關就此而產生的訴訟官司,也就即可解決。也就是說,行政當局即可以此為由,向終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案件。否則、終審法院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位律位階的法理學原則,維持下級法院的裁決,特區政府過去七年多的「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形象,就將受到損害,使到已因「歐文龍案件」及「五一鳴槍事件」而受到挫傷的特區形象,再受挫傷。倘若終審法院為了照顧行政當局的「面子」而判其上訴得直,也將會使外界對澳門特區司法機關能否真正「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產生疑問,甚至連司法機關的尊重和公信力,都給賠上。
然而,這只是「治標不治本」之舉。因為據法律界人士粗略估計,約有七成至八成的行政法規將會受到司法機關對《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和《公共行政總規章》裁決的影響。如果單是將這兩個「規章」「合法化」,將來在遇到對其他行政法規的法律訟訴案時,難以保證不再發生有被司法機關裁定「違法」之事。因此,根本之計,還是制定「立法法」,並在該法律中設立「授權立法」及「追認」機制,一方面,可以一籃子解決已經頒佈的行政法規有可能被視為「違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則可從根本上解決行政法規的性質、定位及效力的問題。
因此,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澳門特區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提高立法質量,促進特區的法制建設,制訂一部「立法法」就是很必要的。實際上,制訂「立法法」,既有利於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亦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澳門特區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實行「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無論是立法權限的劃分,還是立法程序的規定,都必須有利於保證「澳人」當家作主,體現「澳人」的意志和願望。立法是一門科學,不僅內容必須科學、合理,而且相互之間必須協調、和諧。因此,在立法程序、立法技術、適用規則等方面的規定,必須有利於保證立法的科學性。與此同時,也要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
當然,因為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立法會只得二十多名議員,而且並非每一位議員都是法律專家,如果所有屬法律泩質的法案都需送交立法會審議,可能會影響行政當局的效率,尤其是在發生突發或緊急狀態,必須及時頒佈一些涉及限制居民人身權利的法律之時。因此,在「立法法」中建立「授權立法」機制,也就很有必要。如能以「授權立法」方式,亦即是特區政府就某一立法專題,以合理理由向立法會提出「授權立法」許可,經同意後由行政當局進行「委托立法」,這就可解決立法機關立法效率趕不上實際法律需要的問題。而且,也可為行政立法提供更大的合法空間。
然而,「澳門基本法」卻無「授權立法」的規定。在「澳門基本法」尚未進行修改引進「授權立法條款」之前,如何解決這一矛盾?看來,最適當的辦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作出一個決議,宣佈可仿效《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中有關「授權立法」的規定,屬於特區立法會立法權的事項,立法會可授權行政當局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部份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居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授權立法事項經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特區立法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對於那些有可能會涉及「違法」的行政法規的「合法化」問題,如果是採逐項將之改編為法律草案交由立法會審議,因將費時失事,也不是辦法。因此,適宜採用「追認」方式,予以一籃子解決。也就是說,甄別出那些有「越權」之虞的行政法規,由行政當局將之連同《禁止非法工作規章》、《公共地方總規章》一起集中起來,以「提交捲包袱法案」的方式,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予以追認,使這些行政法規都具有法律的地位。這樣,不但是行政當局的上訴案不再存在,而且也可使那些可能會受到「司法裁決」影響的無數行政法規得到「解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