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訴請市長陳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當選無效」和「選舉無效」案,經高雄地方法院近半年審理,合議庭昨日認為,陳菊陣營使用非法選舉伎倆,影響選舉公平,判決陳菊「當選無效」,而「選舉無效」之訴則駁回。全案還可上訴,但以二審為終審定讞。本案未判決確定前並不影響陳菊執行現市長職務。該案的判決,不但使台島政治版圖面臨又一次洗牌的機會,而且也為馬英九所提倡的「乾淨選風」提供了參照案例,因而影響甚為深遠。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陳菊「當選無效」的理由,是陳菊所屬競選團隊在選前最後一夜法定競選時間結束後的深夜及隔天選舉當日,不斷以「走路工」案及「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為題,指控黃俊英並加以傳播,與其所執的證據與客觀上所推得結論,有不盡相符之處。此外,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禁制期間」(按:即本澳選舉的「冷靜期」),對黃俊英採行重大突擊性的負面競選手段,令黃俊英無以提出充分的辯證及澄清,致黃俊英毫無辯證機會,而受極不公平對待。陳菊競選團隊所為應歸攝於「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其他非法之方法」的範疇,足以嚴重妨害黃俊英爭取支持的公平性。而陳菊所屬競選團隊所為,是陳菊應依其授權的共同行為,而同負「選罷法」上的相關責任,無論是否曾同謀參與,都應為此負責。因此,宣告陳菊於這次市長選舉當選為無效。
宣判結果公佈後,綠營中人紛紛指責「不公平」,認為既然「走路工事件」已被檢察官正式起訴涉嫌發放走路工以及賄選者,都證明確是有「走路工案」存在,而合議庭卻認為陳菊陣營違反「選罷法」規定,無法說服社會。這種謬論,頗有偷樑換柱之嫌。因為即使是確有「走路工事件」存在,陳菊集團本應是向高雄市選 委會或法院檢舉起訴,但卻是利用「選罷法」規定的「禁制時間」,及黃俊英本人主張「文明選舉」的特點,使用「突然襲擊」手法,廣為傳播,使到黃俊英毫無澄清機會,從而形成了輿論一面倒的不公平氛圍。因此,當時就有評論指出,民調本來一直跑在前頭的黃俊英,輸在「寧可人負己,不可己負人」的天真心理,及對手的抹黑選舉伎倆。何況,「走路工事件」並非是黃俊英陣營所策劃,而是某些人的個人行為。陳菊陣營的手法,利用「禁制時間」大搞「突然襲擊」固然卑鄙,而把別人的過錯硬塞在黃俊英陣營的頭上,更是卑劣。
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無效」訴訟為二審定讞。原告或被告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但須在收到「判決書」後二十天內上訴;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後,也需於六個月內裁判。如果被告放棄上訴,或二審仍維持原判,其職務即被解除,並由選委會主持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被告不得再參選。
其實,即使是陳菊能得以再參選,由於她的身體狀況欠佳,自就職後就幾乎一直住在醫院,只是當聽到法院判決可能對她不利的風聲後才急著出院,並跑到休會前最後一次會議的市議會致敬。以這樣的身體條件能否應付市長的繁重工作,令人生疑,必將影響她的選情。
當然,由於高雄市是民進黨的「根據地」和大本營,也由於民進黨諳熟選舉伎倆,再加上地下電台的「助陣」,如果進行重選,即使是由別的民進黨人出戰,老實巴交的黃俊英將難是他的對手。何況,陳菊還有上訴的機會,在陳水扁操弄司法之下,高雄高等法院或許會推翻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因此,藍軍不應盲目樂觀。
但畢竟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菊「當選無效」,揭露了陳菊陣營的卑劣選舉伎倆。而黃俊英在這次高雄市長選舉中,打出「乾淨選舉」的主旨,並以一個正直、清流的知識份子形象示人。因此當時就有人分析指出,黃俊英的身上,其實有著馬英九的影子。高雄市長選舉的「乾淨選風」VS「選舉伎倆」之戰,也可說同樣也是打出「乾淨選舉」旗號的馬英九在「二零零八」之戰的預先試驗戰場。因此,高雄地院的判決,等於是否定並批判了「抹黑伎倆」性的選風,而肯定和支持了馬英九式的「乾淨選風」。而且,對二零零四年陳水扁依靠「兩顆子彈」的險勝,也是間接的鞭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高雄地院的這一判決,大有匡正選風之意,對國民黨陣營是一個頗大的鼓舞。
也正因為如此,綠營上下都異口同聲地指責高雄地院的判決,陳水扁、張俊雄、游錫?等第一時間致電陳菊,指令她必須上訴,以求在高雄高院二審時翻案。這不單單止是為了保衛高雄市這個民進黨大本營不要落入國民黨的手中,更是為了要為民進黨的種種非法選舉伎倆「正名」,以確保在未來的各類公職選舉中,民進黨再次操弄非法選舉伎倆的「正當性」。
因此,盡管該案的二審,可能會在「立委」選舉之後才會有結果,對「立委」選舉的影響不會太大,但將直接影響到明年三月的「總統」選舉。若然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將有利於「乾淨選風」的樹立及宏揚,民進黨的選情就將會減分;倘若二審推翻一審判決,民進黨就將氣焰高張,使用各種卑劣選舉伎倆更是「理直氣壯」,也是老實巴交的馬英九,就將會大為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