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二十三條立法責任推卸給下任政府 不要把二十三條立法責任推卸給下任政府

《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零七--二零零九年度公共行政改革路線圖》明確提出,「落實基本法有關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公佈該「路線圖」的記者會上也表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將會在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年間開展立法程序,但未能確定何時完成。

這是澳門特區政府高層再一次就「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作出承諾並提出了「時間表」。而在此前的幾次表態,包括何厚鏵在競選第二任特首時明確承諾當選連任後即啟動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立法程序,不是交了「空白支票」,就是不了了之。希望今次「路線圖」的時間表設計及陳麗敏司長的表態,不要再次「流產」。

實際上,「路線圖」所規範的,是二零零七--二零零九年度的公共行政和法律改革的計劃。而這個時間範圍,正好是第二屆特區政府任期的最後三年。由於「澳門基本法」規定,特首任期五年並可連任一次,故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也是何厚鏵連任兩任特首任期內的最後三年。如果在他卸任之前,再不啟動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並將這個責任拋給其接任人,看來並不符合他所提出的「變革和承擔」的口號,在道義上也是不負責任的所為。

本來,就在何厚鏵競選第二任特首並作出連任後即啟動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承諾的前後,正是何厚鏵個人聲望及其對特區、特區政府駕馭能力最強之際,因而也是啟動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最佳時機。實際上當時絕大多數各界社團和人士都表態支持為二十三條立法,就連主要的反對派團體--「新澳門學社」及其負責人也發表聲明,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只是呼籲在立法過程中,要增強透明度及全面諮詢澳門居民而已。這樣的社會基礎和氛圍,與香港特區圍繞著二十三條立法所出現的社會對立分化情況,是截然不同的。遺憾的是,當局只是看到了香港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不利環境,而將澳門特區的較為有利環境與之等量齊觀,或許再加上不願「搶先香港」的心態,而錯過了最佳的立法時機。待到發生了「歐文龍案」及「五一」遊行事件,特區政府對社會的駕馭和管控能力有所削弱之時再推動二十三條立法,可能難度有所增強。

然而,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這是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應當肩負的責任。倘在第二屆特區政府任期內都未能完成這個任務,即使其他各項政務做得再好,也是欠下了一筆帳。一個艱苦卓絕的抗日戰爭,也尚且不過是用了八年的時間,沒有理由作為澳門特區法定責任的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十年時間也無法完成。

相反,以「一分為二」觀點看,倘何特首在自己號召力受到某種程度減損的情況下,仍能成功地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就不但可以事實證明,他的個人威望和號召力並未因「歐案」和「五一」遊行而受到影響,「光環」仍在,而且也可因完成了這項艱巨的任務,未至於因未能在其二任十年的特首任期內全面、完整地貫徹執行「澳門基本法」而帶著不可彌補的遺憾卸任,而是以成功為二十三條立法來彌補「歐案」發生的缺失,就將會使何特首的個人威望更高和特區的事業更完滿。

何況,既然國家領導人給特首何厚鏵打了「一百零一分」,而對香港特區前任特首董建華則作了「查找不足」的訓示,也就有理由要求澳門特區在包括為二十三條立法在內的各項政務上,都為香港特區作出「一百零一分」的示範,讓其予以對照「查找不足」。因此,沒有理由基礎條件較佳的澳門,要等到基礎條件相對較差的香港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之後,澳門特區才啟動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

總之,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是澳門特區應負起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澳門博彩業開放後,社情政情日趨複雜,澳門與外部世界的聯繫也日趨密切,為二十三條

立法就更形迫切,以防止國家安全在澳門特區出現一個「缺口」而使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本來,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整體事務,完全可以像被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一樣,也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區。但國家為了更好地落實「一國兩制」,照顧到澳門特區的特殊性,而把這個權力下放給澳門特區,要求澳門特區「自行立法」。這是澳門特區「依法治澳」、「依法施政」的巨大責任。如果連這項政務也做不好,也就沒有資格再空談「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了。

當然,為二十三條立法,可能會遇到一些具體的技術問題。但從「堅持原則,靈活處理」的層面看,這些技術問題是可以得到妥善解決的。本欄就曾建議過,如果全面立法的時機仍未成熟,可以先行修改《澳門刑法典》,向其引進「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名及內容,以填補這方面的法律真空。在此基礎上,現在我們又有了新的看法:如果制訂一部單行性的「國家安全法」有困難,可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舉的各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分別融合到《澳門刑法典》等各個相關法律中去。在實施一段時間,待人們都習慣了之後,再謀求制訂單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