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聯公投是偽議題缺乏法源依據無正當性

陳水扁為了「保權」以防自己的貪瀆案件遭「秋後算帳」,而希望能以「公投綁大選」方式激發深綠選民出來投票,也是為了在「公投制憲」受「修憲」高「門檻」限制難以得逞之下,進行變相「法理台獨」,並向台灣民眾灌輸「台灣主權獨立」意識,因而鐵定要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然而,這個偽議題不但遭到美國反對,新加坡等一些國家也紛紛表態表達反對態度,多數島內民眾也表示「多此一舉」。為了挽回該項偽議題「公投」的「正當性」,陳水扁昨日親自出動,邀請媒體在福山植物園茶敘,進行辯護;而游錫(方方土)也於昨日下午出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上,大談該項「公投」的理由。但兩人的說詞都分別受到與會媒體或學者專家的質疑。

陳水扁的說詞是: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是為確保現狀。若不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就無法確保目前台海現狀。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公投是由下而上的直接民權提案,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一切按「憲法」秩序與法律規定進行。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未違背過去對國際社會、美國政府與美國總統布什的承諾,也符合台灣社會主流民意。

游錫(方方土)的說詞則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是邁向「正常國家」的關鍵理由,也是台灣的基本權利,因而應該舉行這項「公投」。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中華人民和國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並成為中國唯一代表。經二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了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也證明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因此,不能再以過去「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模式,落入「一個中國」的陷阱,而應以「台灣」名義,提出申請成為正式的會員國。

然而,正是陳水扁、游錫(方方土)的上述說詞,暴露了他們所要發動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的「違憲」及違反《聯合國憲章》的「罩門」所在,因而不但缺乏正當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據。

實際上,首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凡愛好和平的國家,接受《聯合國憲章》所載的義務,並經聯合國組織認為確能而又願意履行這些事務者,均可成為聯合國會員國。而在聯合國的規範體制內,「國家」的定義是十分明確的。對比之下,在地球上從來就沒有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就算是台灣當局的「邦交國」,其建交的對象是「中華民國」而不是「台灣」。因此,陳水扁所推動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本身就不符合聯合國有關會員國定義的規定。這就注定了這個「公投」是一個偽議題,即使能夠通過,也不能作為向聯合國提出申請加入的文件。

其次,「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嫌。近年雖然李登輝、陳水扁主導進行了多次「修憲」,把整部《中華民國憲法》修改得面目全非,卻都未能改掉「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即使是陳水扁意圖透過「新憲公投」方式來實現「法理台獨」,也不敢去掉「中華民國」的「國號」,而只不過是企圖將《中華民國憲法》總綱第四條對「中華民國國土」的闡述,即組成「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大陸和台澎金馬」,篡改為由台灣當局完全控制的「現有國土」--「台澎金馬」,以領土的角度確定「台灣獨立」,達到以「憲制」方式確定將台灣從中國的版圖上分裂出來的目的而已,而不敢觸動到「中華民國」的「國號」,更不敢將「中華民國」篡改為「台灣共和國」或「台灣」。因此,陳水扁、游錫(方方土)的「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之說,並圖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即使是站在台灣的角度上衡量,也是「違憲」的行為。而所謂「維持現狀」之說,也不符合台灣地區目前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現狀事實。相反,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才是試圖要改變「中華民國」的現狀。

其實,就以退一步來說,陳水扁玩弄「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政治動作,雖然在台灣的角度,「中華民國」符合台灣地區的現狀,但也是抵觸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的。也就是說,按照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都同屬中國,而中國的國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中華民國」所竊據的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按《聯合國憲章》規定己不再存在的「中華民國」,無權申請加入聯合國,更遑論所謂「重返」聯合國。

再次,陳水扁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也違反了民進黨黨綱的規定。實際上,《民主進步黨黨綱》雖然將「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列為其第一項基本綱領,但陳水扁面對「獨派」只是佔台灣民眾的少數的事實,為了騙取廣大中間選民的選票,爭取當選「總統」,已經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民進黨第八屆第二次「全代會」上,主導通過了《台灣前途決議文》,主張「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民進黨實際上已是凍結了其「台獨黨綱」,並承認了「中華民國」的「國號」。因此,即使是陳水扁原定的「法理台獨」活動,也只是以「中華民國第二共和」形式來實現,而不是赤裸裸地「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既然如此,陳水扁要推動以「台灣」名義參加聯合國,也是抵觸了作為民進黨「黨綱」重要內容的《台灣前途決議文》的精神的。

另外,陳水扁要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也缺乏公投方面的法源依據。實際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全國性公投」的適用事項:一是法律之複決,二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三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四是「憲法修正案」的複決。很明顯,這項「公投」並不符合上述四項適用事項條件。即使是游錫(方方土)所硬拗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也不完全吻合。因為這項議題並非是「重大政策」,而且按國際慣例,只有在社會對特定公共政策出現爭議,無法經過議會解決,才將之交付公民投票表決。而且,必須符合如下三個要件:一是具體明確的公共政策;二是爭議的議題;三是透過議會協調失敗,無法得到共識。而這項偽議題最起碼是尚未經過「立法院」審議,因而也就根本無從談起「無法經由議會解決」的問題。

綜上所述,陳水扁、游錫(方方土)的說詞都是站不住腳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這個偽議題,也不具正當性,更不具「憲制」和法源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