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六月二十三日《入聯公投是偽議題缺乏法源依據無正當性》一文指出,民進黨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之嫌,也是要試圖改變「中華民國」的現狀。果然,昨日「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以十二票反對、八票贊成否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全案涉及變更國號,為憲法修正案」的議題。而在「公審會」昨午開會之前,民進黨中央進行沙盤演示,對此也已有心理準備。由此可見,就連民進黨自己,也了解到這個「公投」議題的「違憲」性。
正因為如此,日來就有藍綠政治人物指出,要將「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議題付諸公投,必須先行宣佈「獨立」,將「國號」改為「台灣」。另外,也有人指出,即使是「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的議題得以成立,其付諸公投也不應採用一般性公投的程序,亦即是由公民連署發動,而是應改採「修憲」程序,亦即先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再交付公投。這是因為,所謂「以台灣名義」,就涉及到「變更國號」的問題,這是屬於「憲法修正案」的議題。
由於按《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投審議委員會」的二十一名委員,是「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遞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故在「立法院」中佔有過半席位的國親兩黨,在「公審會」中也佔有過半優勢。實際上,昨日投下反對票的十二名委員,全是國、親兩黨委員。這種實力結構,也是民進黨中央昨早進行沙盤演示時,有了「輸」的心理準備的致發因素之一。當然,「公審會」審議的是「公投」議題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四項「公投適用事項」,而不能「為反對而反對」。但「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公投」卻確是因為涉及「變更國號」而屬於帶有「修憲」性質的公投,就應啟動「修憲公投」程序。但是,「修憲公投」程序的「門檻」甚高,單是「立法院提出」這一關跨不過。也就注定了這項「公投」必然會在「公審會」審查這一關碰壁。
何況,「公審會」否決該項「公投」議題所持的其他理由,也是站得住腳。比如,「行政部門已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的世界衛生組織,沒有必要再提出,及該提案不屬《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所指的「重大政策的創製或複決;提案主文所敘理由,彼此矛盾且字義不明等。
依政黨比例組成的「公審會」,在第一次行使審查「公投」議題是否符合「公投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四項適用條件時,就發揮了「嚴格把關」的作用,先是否決了「全民追討黨產公投」,後是否決了「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盡管民進黨可依程序在三十天內提出救濟,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或許把持在民進黨手中的「訴願會」將會「放水」,一如此前曾向「追討黨產公投」「放水」那樣,但已凸顯了「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的荒謬性。並因程序問題,使到這項「公投」有可能被拖延,趕不及以「公投綁大選」方式,與「立委」選舉綑綁一起進行。
正因為如此,民進黨堅決反對中國國民黨提案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選會」的委員構成,也是依政黨在「立法院」所擁有席位多寡安排名額。倘是國民黨向「中選會」提議,所提法案獲得通過,陳水扁要將幾道公投題與明年「立委」、「總統」選舉綑綁在一起進行,就必然會遭到否決。這從依政黨比例組成的「公審會」,及「NCC」近日作出的幾項對民進黨不利的決定,就可看出倘若「中選會」成員也是依政黨比例組成,就等於是掐住了民進黨的咽喉。這也正是民進黨千方百計要杯葛「中選會組織法」的主要原因。
有人說,「公審會」之所以否決了「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公投」,也與美國總統布什極為惱恨陳水扁不聽阻勸,執意要推動「入聯公投」,因而親筆寫下批陳水扁的字句,交由國務院發表,密切相關。或許,布什反對「入聯公投」的強硬態度,確實是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既然連馬英九都曾對美國的「干涉」頗為不以為然,「公審會」內的國、親委員也不會以美國的馬首是膽。
但是,「公審會」也不能持「雙重標準」,來對待中國國民黨推動的「重返聯合國」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公投」。這是因為,盡管「重返聯合國」不排除以「中華民國」的名義,無「違憲」之虞,也不屬「憲法修正案」議題,但卻也不屬「公投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製或複決」。何況,正如「公審會」否決民進黨「入聯公投」議題的理由那樣,「行政院」正在推動加入聯合國屬下的世界衛生組織的工作,無須再行「公投」。因此,國民黨的「入聯公投」議題,估計也將遭到「公審會」的否決,盡管藍軍委員佔多數,否則,民進黨就將抓到「公審不公」的把柄。當然,國民黨也可在此議題遭否決後,向「訴願會 」提出上訴,讓其「起死回生」,因為「公審會」不能干預「訴願會」的決定。
不管怎樣「自家人」否決「入聯公投」,及布什反對「入聯公投」,對剛啟動「入聯公投」的國民黨來說,是澆了一盆冷水。國民黨應當吸取此教訓,不可草莽行事。
(更正:昨日本欄第一段「海空直航與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公投」一句,應改置於「反貪腐公投」之後。合更正。)
(台北專電)
